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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生命尊嚴批註條款-LI01
三、申請時預估將來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
四、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臺幣伍佰元為限。
前二項計算現值之死亡率,本公司依最近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疾病末期患者及長期護理患者死亡率計算,而
折現利率依申請當時前一年度之十二個月「特定行庫」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生命尊嚴保險金不得低於所「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在本契約之解約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費及其利息和任何欠繳保費應自生命尊嚴保險金中扣除。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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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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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之條件時,其生命尊嚴保險金等於:
一、被保險人「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未來半年內之危險保額的現值。加上;
二、被保險人「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其保單價值。扣除;
三、申請時未來半年內之人壽保險費用之現值。扣除;
四、申請時未來半年內之管理費之現值。扣除;
五、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臺幣伍佰元為限。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長期護理」之條件時,其生命尊嚴保險金等於:
一、被保險人「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未來之危險保額的現值。加上;
二、被保險人「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其保單價值。扣除;
三、申請時未來尚需支付人壽保險費用之現值。扣除;
四、申請時未來尚需支付管理費之現值。扣除;
五、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臺幣伍佰元為限。
前二項所指之保單價值,係指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評價日該保單價值之等值新臺幣。
第一、二項計算現值之死亡率,本公司依最近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疾病末期患者及長期護理患者死亡率計算
,而折現利率及保單價值增值率依申請當時前一年度之十二個月「特定行庫」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生命尊嚴保險金不得低於所「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在本契約之解約金。
本契約如有任何保險單借款本息未清償,或欠繳保險費及每月扣除額時,應自生命尊嚴保險金中扣除。
第六條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
【【
【生命尊嚴保險金之給付方式
生命尊嚴保險金之給付方式生命尊嚴保險金之給付方式
生命尊嚴保險金之給付方式】
】】
】
一、被保險人因為「疾病末期」而申請本保險給付時,本公司將以本批註條款第四、五條所計算出之生命尊
嚴保險金,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二、被保險人因為「長期護理」而申請本保險給付時,本公司將以本批註條款第四、五條所計算出之生命尊
嚴保險金,分二部份給付予受益人,第一次給付「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的百分之十,結餘之生
命尊嚴保險金則折換成年金,以月給付方式,給付予受益人,其給付期間如下:
申請年齡 給付期間
64歲以下 10年
65-70歲 8年
71-75歲 6年
76-80歲 5年
81-85歲 3年
86歲以上 2年
如被保險人在完成所有給付前死亡,本公司應將未完成給付之年金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折現利率將依申請當時前一年度之十二個月「特定行庫」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之生命尊嚴保險金,在本公司開始給付後,不得申請變更。
第七條
第七條第七條
第七條
【
【【
【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
】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開始給付保險金之時,該申請給付
部份之效力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或基本保險金額),其金額需符合該契約最低承保金
額限制。
第八條
第八條第八條
第八條
【
【【
【行使之限制條件
行使之限制條件行使之限制條件
行使之限制條件】
】】
】
本批註條款之行使需受制於下列條件:
一、本契約必須是有效契約且不得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除向本公司貸款外,不得另有其他債務關係。
三、本契約保險金額(或基本保險金額),需符合本公司設定最低行使本批註條款之金額,其金額詳見保單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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