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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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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A02
中國
(以下簡稱「本公司」
壽安
主要給付項目
1.身故保險金
2.殘廢保險金
3.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或特定事故殘廢保險金
4.重大燒燙傷保險
97 84
97大商發082號函備查
10484104519日金管10402543750號函
104624日金管保壽字10402049830號函修正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www.ctbclife.com)
下載
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為本 (以下本契)
:
二、「海外停期間:係
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經中華民國理入境之府單查驗證照
境止
三、「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合法業執,在大眾輸為目的下定時營(含加班班
)之固定路線,運輸
()、陸上大眾運
()、水上大眾運
()、空中大眾運
五、「搭乘」係指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體蒙
本公司如於同承保
前項情形,在保與
要保書面
要保使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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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到公司退
生效任。
分期載交
交付半年
間;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後的
逾寬了翌
滿
滿
要保人非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轉帳繳納續保年度保險費者,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七日內向
本公司繳納該續保年度的保險費,逾七日仍未繳納者,視為不續保。如被保險人在前述七日
要保人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轉帳繳納續保年度保險費者,則應於其與本公司間之轉帳約
定所規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繳付該續保年度的保險費,逾期未繳付者,視為不續保。如被保
險人在前述繳費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外傷事故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一百十日亡者,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本公應按數比退還未滿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外傷事故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險金其金按該表所
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被保人之廢與該意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給付該項殘廢
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一足,僅付一項殘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立前的殘,可領附
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廢保金,以前的殘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領之額者不適用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本司累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海外停留期間或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遭受第
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或致成附表一所
列第一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除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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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險人係於海外停留期間並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前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情事之
一,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本契第十條及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領金間之額負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受人得第十條及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殘廢或大燒傷時本公司仍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書書面詢問的告知項應實說,如
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危險估計者,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未說的事實時
使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
本契約終止時,除要保人要求附約同時中止外,所附加之附約效力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
滿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
滿退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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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滿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人所更的職業
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約,按日數比
退滿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第一約定通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
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之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
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特
定事故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調
受益人申領「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時,除依第二十三條檢附文件外,應另檢具海外停留期
受益人申領「特定事故殘廢保險金」時,除依第二十四條檢附文件外,應另檢具海外停留期
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特定事故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險人人,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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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更通本公司者
使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發給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人的所在中華
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護法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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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神經障害
(註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
氣切呼吸器輔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
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
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
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
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
存頑固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
存頑固神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害
(註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 0.06 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
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缺損及機
能障
(註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咀嚼吞嚥
及言語機
能障害(
註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胸腹部臟
器機能障
(註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
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膀胱
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脊柱運動
障害
(註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上肢缺損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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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害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手指缺損
障害
(註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
者。
11 5%
上肢機能
障害
(註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
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
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
著運動障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
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
運動障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手指機能
障害
(註 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
者。
9 2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
喪失機能者。
10 10%
下肢缺損
障害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足趾缺損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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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害
(註 12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下肢機能
障害
(註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
機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
機能者。
6 50%
9-4-4
下肢髖、
6 50%
9-4-5
一下
能者
7 40%
9-4-6
一下
能者
8 30%
9-4-7
兩下
4 70%
9-4-8
兩下
顯著
5 60%
9-4-9
兩下
顯著
7 40%
9-4-10
一下
7 40%
9-4-11
一下
著運
8 30%
9-4-12 兩下 6 50%
9-4-13 一下 9 20%
足趾
障害
(註 14)
9-5-1
7 40%
9-5-2
9 20%
1:
1-1.
(MMSE)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CDR)
查報
時保
1便穿服、
等。
2
退
人在 3 級。
3
明之檢查
(4如發定等
之,等級
等級
1-2.「引起
須綜
1-3.「視因
崩壞 1-1 原則定時
之治為準
定之
(1一次 3 級。
(2一次 7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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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
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
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適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
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 0.02 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
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
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
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
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
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所定等級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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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1.臟、
大腸、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
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
尿管造口術)。
7
7-1.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
重者定其等級
7-2. X 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或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審
定:
1且喪
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失生
三分之一以上者。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給付範圍。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
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
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
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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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
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
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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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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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上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
(正常240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
(正常240度)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45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45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50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50度)
下肢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35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35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40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40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
(正常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
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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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下表
949.2
()二度燒傷
BLISTER,EPIDERMAL LOSS
()三度燒傷
948.1 1.體表面積10~19%之燒傷之三度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2.體表面積20~29%之燒傷之三度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3.體表面積30~39%之燒傷之三度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4.體表面積40~49%之燒傷之三度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5.體表面積50~59%之燒傷之三度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6.體表面積60~69%之燒傷之三度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7.體表面積70~79%之燒傷之三度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8.體表面積80~89%之燒傷之三度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9.體表面積90~99%之燒傷之三度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顏面燒燙
940 1.眼及其附屬器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
)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
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 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
被保險人職業類第一至四類 第五至六類
總保費
20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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