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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被保險人異動批註條款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100大商發一字第01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
依100 年12 月23 日金管保理字第10002210020 號函
辦理公司更名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中國信託人壽團體被保險人異動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批註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
稱為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
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異動-以勞保之加、退保生效日或次月之始日為準】
就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不適用本契約「被保險人的異動」之約
定。
本契約被保險人加、退保之生效日應以要保人所提供當月實際投保人數清單所載
勞保之加、退保生效日或次月之始日為準。
附表: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壽險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一年新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防癌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一年新定期人壽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萬安團體定期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新團體職業災害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公教、金融、服務業團體傷害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安家團體住院醫療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防癌保險附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了解。
◎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