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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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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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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
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
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
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
(
((
(乙型
乙型乙型
乙型)
))
)
0800-213-269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定
附加條款的訂定附加條款的訂定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及構成及構成
及構成】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因公意外傷害保險金的保險範圍
因公意外傷害保險金的保險範圍因公意外傷害保險金的保險範圍
因公意外傷害保險金的保險範圍】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因公意外傷害
因公意外傷害因公意外傷害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的給付的給付
的給付】
第六條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第七條第七條
第七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保險給付的限制保險給付的限制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八條
第八條第八條
第八條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的申領的申領
的申領】
第九條
第九條第九條
第九條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條
第十條第十條
第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
內政部 70 1 31 日臺內社字第 0860 號令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 6 5 日臺勞保 2 字第 13764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2 27 日(台 86 勞保 3 字第 007439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6 18 日勞保 3 字第 0920030756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6 15 日勞保 3 字第 0980140320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11 6 日勞保 3 字第 098014054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8 9 日勞保 3 字第 1000140279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第一條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
理。
第三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
表列疾病,為職業病。
第四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
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
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
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 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
生之事故。
二、 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三、 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
所發生之事故。
四、
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
地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
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發生
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
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必要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
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
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
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
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
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
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
險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
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
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
職業傷害。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執行職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為職業傷害。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
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
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
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
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
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
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時間中或為加班如雇主規定必
工作場所用而為必要之外出用於用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
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 日常生活所必需之人行為。
二、 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照駕車
三、 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分駕車
四、
經有燈光交岔路口違闖紅燈
五、 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
七、 駕駛車輛違規行路路肩
八、
駕駛車輛按遵行之方向或在道路上競、競技、行或
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中主管關依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
第八類第二項規定核定列之職業病種類或有害物所致之疾病為職
業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定委員會定為
執行職務所致者,為職業病。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當因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二十一條之一 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當因關係者
為職業病。
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準則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被保險人,亦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附表三
附表三附表三
附表三:
國信託團體傷害保險
國信託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
費率表
單位: / 每萬元保險金額
上限總保費
職業類別 10人以下 10-49
1
2.90 2.70
2
3.63 3.38
3
4.35 4.05
4
6.53 6.08
5
10.15 9.45
6
13.05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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