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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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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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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J02
中國信人壽險股有限公司
(以下稱「公司」)
託人債務圍內
指定分權條款
(本保為不紅保單,參加利分,並紅利付項目。)
中華民國10211
102壽商一字第007備查
中華民國102410
102壽商一字第035備查修正
內容摘要:
一、審期間不得於三日。
二、當人資:要人及險公司。
三、契重要內容
(一)註條款之訂立效力( 1 )
(二)名詞 ( 2 )
(三)益人定及處分權 ( 3 )
契約撤銷終止變更( 4 )
保險申領文件( 5 )
◎免申訴電話0800-213-269傳真(02)8761-6721電子(E-mail)service@chinatrustlife.com.tw
本批條款於訂立契約提供保人不三日審閱期間。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立及優先效力】
(以款)列之
險商簡稱)。
條款需經保人提出分權申請通知公司效力
條款成主契約分,契約約定條款觸時約定辦理,其事項
用主契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條款稱「機構經營存放機構,並保人簽訂契約形成
債務係之人。
第三條 【受益人指定其處分權】
人於立主約當構之務人保人依照保險第一百十一條提出定及
分權申請通知公司身故保險金之於「機構以「金融
機構不受指定變更身故保險後若餘額給付予主契約約定
人。
通知不得對抗司。
第四條 【主契約之撤、終止或變更】
保人辦理公司通知機構」。
一、止主約。
保險額之少。
三、險。
險。
險單款。
、要保人變更
、分保險費未繳納
第五條 【保險金之申文件】
機構經依人並保人分權約定保險請文
,「機構」於身故保險金後清償證明公司轉交益人險人之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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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J02
附表適用於本批註條款品表
中國信託人壽定期壽險
中國信託人壽珍愛滿屋平準型定期壽險
中國信託人壽珍愛滿屋遞減型定期壽險
中國信託人壽福企定期壽險
中國信託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無須保戶額外付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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