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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J00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
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
102中信壽商發一字第007號函備查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批註條款之訂立及優先效力(第 1 條)
(二)名詞定義 (第 2 條)
(三)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 (第 3 條)
(四)主契約之撤銷、終止或變更(第 4 條)
(五)保險金之申領文件(第 5 條)
◎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傳真:(02)8761-6721。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hinatrustlife.com.tw
◎本批註條款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立及優先效力】
中國信託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附表所列之本
公司保險商品(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之申請並通知本公司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主契約之一部分,主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依本批註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
仍適用主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金融機構」係指依法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並與要保人簽訂債權債務契約而形成
債權債務關係之債權人。
第三條 【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
倘要保人於訂立主契約當時為金融機構之債務人時,經要保人依照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提出受益人指定及
其處分權之申請並通知本公司後,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於「金融機構」與要保人債權債務範圍內以「金融
機構」為受益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經清償後若有餘額,則給付予主契約所約定之
受益人。
前項申請未經通知本公司,不得對抗本公司。
第四條 【主契約之撤銷、終止或變更】
要保人申請或辦理下列各項時,本公司應通知「金融機構」。
一、撤銷或終止主契約。
二、保險金額之減少。
三、減額繳清保險。
四、展期定期保險。
五、保險單借款。
第五條 【保險金之申領文件】
「金融機構」經依本批註條款指定為受益人並經要保人放棄處分權後,除主契約約定各項保險金之申請文
件外,「金融機構」於申領身故保險金後應出具清償證明予本公司轉交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附表:適用於本批註條款之商品表
中國信託人壽新定期壽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