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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26級殘廢保險金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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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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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2至6級殘廢保險金附約 保單條款
(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備查文號:91.11.15 和壽商發字第 1305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文號:93.10.13 九三中壽商發字第一一六八號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殘廢保險金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附加於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於主契約訂定時或
訂定後,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本附約所依附的主契約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
二、「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責任的始期】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後與主契約保單生效之
日同時開始。
本附約如係於要保人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者,本公司對該加保附約應負的責任,以保
險單上所批註的日期為準。
【附約有效期間及更新續約】
本附約保險期間訂為一年,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並收取續約保險費,本附約得逐年更新繼
續有效。
前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為基礎,按當時之費率計算,並應自續約始日或主契
約保險費交付寬限期間內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若主契約豁免保險費或繳費期滿時,本附約一律按年繳方式繳付保險費。
- XY - 1 -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二十一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
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
,本公司給付各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
,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
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本附約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除外責任(活動)】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
【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
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開始日起,經
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有要保人死亡致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十一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
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附件。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十二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
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
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
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
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
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 XY - 2 -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三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其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十四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十五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時效】
十六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十七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五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十八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件】短期費率表:
1. 年繳保費:
間 已經過期間月數及日數
12月 11月 10月 9月 8月 7月 6月 5月 4月 3月 2月 1月 一對年繳
保費比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2. 半年繳:
間 已經過期間月數及日數
6月 5月 4月 3月 2月 1月
對半年繳
保費比
100% 90% 80% 65% 50% 30% 10%
3. 季繳:
間 已經過期間月數及日數
3月 2月 1月 對季繳保
費比
100% 85% 55% 20%
- XY - 3 -
【附表一】殘廢程度表
給 付
比 例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1
十手指缺失者。(註2
75%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3
十足趾缺失者。(註4
50%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5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6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7
15%
二十
二一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註】:
1.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2. (1) 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缺失,而拇
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3.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4.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5.聽力喪失的認定
(1) 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 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五○○、一○○○、二○○○、四○○○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ab
cd dB(強音單位)時,其(a2b 2cd)之六分之一的值在80dB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
)且無復原希望者。
6.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
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7.鼻部殘廢的認定
(1) 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 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 XY - 4 -
職業類別
1
2
3
4
5
6
中國人壽2至6級殘廢保險金附約 年繳保費表
單位每十萬元保費
年繳
4
16
5
5
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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