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病,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經
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一)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二)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強直
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十一、阿爾茲海默氏病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變性所致的失智,導致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阿爾茲
海默氏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
的腦皮質萎縮,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
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
扶助之狀態。
十二、昏迷
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使用生命維持系統持續超過三
十天。但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十三、急性腦炎
係指由病毒或是細菌感染所致腦部(大腦、腦幹、小腦)急性發炎,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
殘留下列神經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一)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一眼失明(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 0.02 以下)。
(三)雙耳聽力喪失。
聽力喪失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a.500、b.1000、c.2000、d.4000 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
度分別為 a、b、c、ddB(強音單位)時,其 1/6(a+2b+2c+d)的值在 80dB 以上(相
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四)喪失言語機能(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因愛滋病所致之腦炎不在本保單保障範圍之內。
十四、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係指經由開顱手術夾除、修補或切除一個或多個動脈瘤,導管術除外。
十五、運動神經元病
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
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和原發性側索硬化。經
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
神經系統損害者。
十六、多發性硬化症
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
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
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
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十七、肌肉營養不良症
係指基因遺傳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經肌電圖檢查、
肌肉切片檢查及教學醫院神經內科專科醫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
動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十八、帕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經
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需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者
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