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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貸款償還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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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TL 1/7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人壽貸款償還團體保險 保險單條款
(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核准日期及文號:
84.11.29
台財保第
841548787
核准日期及文號:
85.01.04
台財保第
841554728
核准日期及文號:
85.06.06
台財保第
851805222
核准日期及文號:
88.12.13
台財保第
882607720
備查日期及文號:
89.12.22
(89)
保誠總字第
0636
核准日期及文號:
92.04.04
台財保字第
0920703004
備查日期及文號:
95.06.28
保誠總字第
950576
備查日期及文號:
96.01.18
保誠總字第
960032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
08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97
05
30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12
28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核准日期及文號:
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備查日期及文號:
98.06.20
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備查日期及文號:
99.01.01
中壽商發字第
0990101038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
04
1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02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1.07.01
中壽商一字第
1010701012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7
09
1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06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經政府核准辦理借貸款業務之金融機構,即借貸契約之債權人。
二、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債務人(即貸款人)
三、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五人以上之債務人團體。
四、本契約所稱「借貸契約」是指要保人與各被保險人之借貸契約,並以該契約之借貸關係訂立本保險契約。
五、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是指投保或續保當時各被保險人以不超過借貸契約之實際未償還貸款本金餘額所定的金額。
【保險費的計算】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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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
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
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
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五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
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完全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
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
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保險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至契約期滿止,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欠繳的未滿期保險費後,本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惟
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均不負保險責任。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
GCTL 3/7
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十條
要保人因債務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借貸契
約生效日期在後,則自該借貸契約生效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要保人因與被保險人之借貸契約消滅而退保時,要保人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
翌日零時起喪失,如借貸契約消滅日期在後,則自借貸契約消滅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因其他因素而退保時,要保人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
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資格因本條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原因而喪失,本公司應按當時被保險人按日數比例計算之未滿期保險費償付予要
保人,並於償付後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一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5人,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將按短期費率表計算其至終止日之應繳保險費,並退還其已繳之未滿期保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二條
本公司因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二年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
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
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
保。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
期、貸款本金餘額明細資料,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
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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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被保險人資格持續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若保險金額低於或等於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則本公司將給付身故保險金
予要保人。若保險金額高於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則本公司將按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
金之總和給付予要保人;另按保險金額與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的差額,給付予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
人。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被保險人資格持續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件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
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若為要保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明細資料。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要保人時,要保人應提供清償證明文件,交由本公司寄送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若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若為要保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明細資料。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要保人時,要保人應提供清償証明文件,交由本公司寄送被保險人本人。
受益人若為被保險人本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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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法定繼承人喪失受益權,而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法定繼承人者,喪失受益權之法定繼承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若低於或等於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
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要保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若高於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
總和之受益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若係身故,保險金額與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之差額的受益人為被
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若合於本契約條款第十六條之完全失能情形之一者,保險金
額與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之差額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訂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
準。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二。
【投保年齡的計算】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
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保險費計算錯誤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依據本契約條款第三條計算保險費時,若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保險金額或性別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保險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保險金額或性別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
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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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金額或性別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公告的
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失蹤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
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
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住所變更】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
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
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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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完全失能程度表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掫取或吞嚥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二】 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K × (T-E-C)-C′
R :經驗退費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累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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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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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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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5 4.37 51 34.96 15 2.16 51 25.02
16 5.92 52 37.46 16 2.60 52 26.96
17 8.03 53 40.33 17 3.14 53 29.11
18 8.64 54 43.62 18 3.34 54 31.41
19 9.02 55 47.36 19 3.48 55 33.77
20 9.19 56 51.57 20 3.56 56 36.11
21 9.20 57 56.29 21 3.61 57 38.34
22 9.08 58 61.54 22 3.63 58 40.45
23 8.86 59 67.34 23 3.65 59 42.75
24 8.58 60 73.72 24 3.70 60 45.64
25 8.28 61 80.70 25 3.78 61 49.49
26 8.00 62 88.30 26 3.93 62 54.70
27 7.77 63 96.55 27 4.17 63 61.49
28 7.64 64 105.53 28 4.52 64 69.51
29 7.62 65 115.34 29 4.92 65 78.22
30 7.70 66 126.07 30 5.35 66 87.12
31 7.91 67 137.81 31 5.75 67 95.68
32 8.25 68 150.65 32 6.07 68 103.56
33 8.71 69 164.72 33 6.28 69 111.18
34 9.30 70 180.13 34 6.44 70 119.13
35 10.00 71 196.99 35 6.59 71 128.01
36 10.79 72 215.43 36 6.79 72 138.41
37 11.65 73 235.56 37 7.12 73 150.82
38 12.58 74 257.56 38 7.60 74 165.34
39 13.60 75 281.59 39 8.26 75 181.95
40 14.75 76 307.82 40 9.08 76 200.62
41 16.05 77 336.43 41 10.07 77 221.34
42 17.54 78 367.58 42 11.22 78 244.14
43 19.23 79 401.52 43 12.52 79 269.24
44 21.08 80 438.45 44 13.93 80 296.89
45 23.03 45 15.43
46 25.01 46 16.98
47 26.96 47 18.53
48 28.85 48 20.06
49 30.75 49 21.62
50 32.76 50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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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5 11.29 51 90.31 15 5.58 51 64.63
16 15.30 52 96.76 16 6.72 52 69.65
17 20.74 53 104.18 17 8.10 53 75.20
18 22.32 54 112.69 18 8.63 54 81.14
19 23.30 55 122.35 19 8.98 55 87.24
20 23.75 56 133.22 20 9.20 56 93.27
21 23.77 57 145.42 21 9.32 57 99.04
22 23.45 58 158.97 22 9.38 58 104.49
23 22.88 59 173.96 23 9.44 59 110.45
24 22.16 60 190.45 24 9.55 60 117.90
25 21.38 61 208.48 25 9.77 61 127.86
26 20.65 62 228.10 26 10.16 62 141.31
27 20.08 63 249.41 27 10.78 63 158.86
28 19.74 64 272.62 28 11.67 64 179.57
29 19.68 65 297.97 29 12.72 65 202.08
30 19.90 66 325.68 30 13.82 66 225.06
31 20.44 67 356.00 31 14.85 67 247.16
32 21.30 68 389.19 32 15.67 68 267.53
33 22.51 69 425.54 33 16.23 69 287.21
34 24.03 70 465.33 34 16.64 70 307.74
35 25.83 71 508.90 35 17.02 71 330.68
36 27.86 72 556.53 36 17.55 72 357.55
37 30.09 73 608.54 37 18.38 73 389.63
38 32.50 74 665.37 38 19.63 74 427.13
39 35.14 75 727.44 39 21.33 75 470.03
40 38.10 76 795.21 40 23.46 76 518.26
41 41.47 77 869.10 41 26.02 77 571.80
42 45.31 78 949.59 42 28.98 78 630.70
43 49.68 79 1,037.25 43 32.34 79 695.54
44 54.46 80 1,132.66 44 36.00 80 766.97
45 59.48 45 39.87
46 64.60 46 43.87
47 69.65 47 47.87
48 74.53 48 51.83
49 79.45 49 55.86
50 84.63 50 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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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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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12.14 51 97.05 15 5.99 51 69.45
16 16.44 52 103.99 16 7.22 52 74.84
17 22.29 53 111.96 17 8.70 53 80.81
18 23.99 54 121.10 18 9.27 54 87.19
19 25.04 55 131.48 19 9.65 55 93.75
20 25.52 56 143.16 20 9.88 56 100.24
21 25.55 57 156.27 21 10.01 57 106.43
22 25.20 58 170.83 22 10.08 58 112.29
23 24.59 59 186.94 23 10.14 59 118.69
24 23.81 60 204.66 24 10.26 60 126.70
25 22.97 61 224.03 25 10.50 61 137.40
26 22.20 62 245.12 26 10.92 62 151.86
27 21.58 63 268.03 27 11.58 63 170.72
28 21.22 64 292.97 28 12.54 64 192.97
29 21.15 65 320.20 29 13.67 65 217.16
30 21.38 66 349.98 30 14.85 66 241.86
31 21.96 67 382.57 31 15.96 67 265.61
32 22.89 68 418.23 32 16.84 68 287.50
33 24.19 69 457.29 33 17.44 69 308.64
34 25.83 70 500.06 34 17.88 70 330.71
35 27.76 71 546.88 35 18.29 71 355.36
36 29.94 72 598.06 36 18.86 72 384.23
37 32.34 73 653.95 37 19.75 73 418.70
38 34.92 74 715.02 38 21.10 74 459.00
39 37.76 75 781.73 39 22.93 75 505.10
40 40.95 76 854.55 40 25.22 76 556.94
41 44.57 77 933.96 41 27.96 77 614.47
42 48.70 78 1,020.46 42 31.15 78 677.77
43 53.39 79 1,114.65 43 34.76 79 747.44
44 58.52 80 1,217.19 44 38.68 80 824.21
45 63.92 45 42.85
46 69.42 46 47.14
47 74.84 47 51.44
48 80.09 48 55.70
49 85.38 49 60.03
50 90.94 50 6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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