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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貸款償還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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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貸款償還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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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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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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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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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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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
基於保險公基於保險公
基於保險公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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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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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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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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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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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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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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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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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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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84 11 29 841548787
85 01 04 841554728
85 06 06 851805222
92 04 04 0920703004
民國 98 06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88 12 13 882607720
89 12 22 89 0636
95 06 28 950576
96 01 18 960032
民國 98 06 20 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民國 99 01 01 中壽商發字第 0990101038
民國 101 07 01 日中壽商一字第 1010701012
民國 96 08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民國 97 05 30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12 28 日金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民國 99 04 1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02 10 日金管保品字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104 08 04
104 06 24 金管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GCTL 2/7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經政府核准辦理借貸款業務之金融機構,即借貸契約之債權人
二、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債務人(即貸款人
三、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五人以上之債務人團體。
四、本契約所稱「借貸契約」是指要保人與各被保險人之借貸契約,並以該契約之借貸關係訂立本保險契約
五、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是指投保或續保當時各被保險人以不超過借貸契約之實際未償還貸款本金餘額所定的金額
【保險費的計算】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總額
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所算
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
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五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公司
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完全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前往
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限期
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告要
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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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至契約滿止,請復
前項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比例計算當期欠繳滿期保險費後,本契約自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均不負保險責任
停效期滿時,本保險效力即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在訂本契時,本公要保詢問的告知事明,如有,或不實
明,變更或減險的,本公司得解除契,其保險事故生後但危險的生未
或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保或保書
明,或為不實的明,本公司危險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
發生後。但危險的發生未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月不行使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十條
要保因債異動時,以書或其他約方式公司到達之翌開始生效如借貸契
約生效日期在後,則自該借貸契約生效日起開始生效。
要保因與被保之借貸契而退保時要保人應以書或其約定方式知本公司被保達之
翌日時起喪失如借貸契約日期在後,則自借貸契約消滅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他因退知本
,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資格因本款第二項及第項之原因喪失,本公司按當被保險人按日比例算之滿保險費償予要
保人,並於償付後以知被保險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一
要保人時終止契約。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5人,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數比例返滿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知到達之翌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期費率表計算其至終止日之應繳保險費,並退還其繳之未滿保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二
本公因第一條因終止本約或保險參加契約滿喪失契約保險時,保險得於契約
止或被保起一,向公司投保本契內該保險人之險金險契約,本公
保險
保。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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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貸款本金餘額明細資,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
要保或受應於悉本公司負保責任事故十日本公並於知後儘速具所本公申請
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項文十五日內給付之。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付。但逾事由於本公司者,
不在此限。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被保險資格續期間內故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故保險金。
前項保險之給付,保險金額於或於貸款本餘額、未還利金之總和則本故保險金
予要人。險金貸款本金額、償還金之和,本公貸款金餘、未還利
金之和給予要人;按保險金與貸本金餘額未償還利之總和的差額給付被保人的法定
人。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
被保人於契約保險資格續期內,疾病或意傷害致成完全廢」度之者,
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
要保人故保險金應具下
一、保險單或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
四、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金之明細資料
本公司給付故保險金予要保人時,要保人應提供清償證明交由本公司被保險人之法定承人
被保險人之法人,保險金件:
一、保險金申請
二、受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
要保人「完全殘廢保險金」件:
一、保險單或本。
二、殘書。
三、保險金申請
四、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金之明細資料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予要保人時,要保人供清明文,交由本公寄送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本人「完全殘廢保險金」件:
GCTL 5/7
一、保險金申請
二、受證明。
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被保人的予以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調閱相關資料,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
本公司依本條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即自終止。
【除外責任】
第十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自成殘廢。但被保險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罪處拒捕越獄致死或殘廢。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
被保險人之法承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未致死者,喪失
前項情形,如因該法定承人喪失權,其他法定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遺產。如有其
他法定人者,喪失權之法定承人原應得之依原約比例計算後他法定人。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一條
保險故發當時保險金額若低貸款本金餘額、未還利金之總和,本約之故保險金完全殘廢
保險金的受人為要保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保險故發生當時之金額於貸款本餘額、未償還金之總和款本金額、未償納金
總和為要保人被保險保險金額與貸款本餘額、未償還之總和之額的人為
保險的法人,公司不理其指定變更;被保險於本契約條款六條之全殘廢情之一者,保險
額與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金之總和之差額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前項法承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相關定。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屆滿日的兩週知本公司續保,經訂續保條,續保的始期原契滿的翌時為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之經計算公式,如附二。
【投保年齡的計算】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在保時,應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算,但未滿
零數過六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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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計算錯誤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契約條款第三條計算保險費時,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保險金額或性別發生時,依下列規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年齡,保險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二、真實投保年齡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年齡,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效,保險費
退還要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保險金額或性別,而保險費者,本公司退還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錯誤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部分的保險
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
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覺且錯誤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的保險費。因保
險金額或性別,而保險費者,應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發生在本公
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保險金額,而不得求補差額。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計利退還保險費,其給付當時本公司公告的
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失蹤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間內失蹤者,如經死亡時,公司根據判決內所死亡日為依本契約給付
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人能證明為被保險極可能因傷害事故而死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
故發生日依本契約給付保險金。但日後發保險生還時,人應筆已故保險金本公司,
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
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住所變更】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所有時,應即以其他約定方式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知者,本公司之各項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時效】
第二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求之日起,經行使消滅
【批註】
第二十
本契事項的增,除二十一條定者經要人與公司他約定方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
因本涉訟,同意以保人地方第一管轄要保華民境外,以本公總公司所
在地方法第一審管。但者保法第四十條及法第十六訟管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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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附件
附件一
一】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程度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機能胸、障害事任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流質食物外,不能掫取或吞嚥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
附件附件
附件二
二】
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
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 × (T-E-C)-C
驗退費
紅率
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
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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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37 51 34.96 15 2.16 51 25.02
16 5.92 52 37.46 16 2.60 52 26.96
17 8.03 53 40.33 17 3.14 53 29.11
18 8.64 54 43.62 18 3.34 54 31.41
19 9.02 55 47.36 19 3.48 55 33.77
20 9.19 56 51.57 20 3.56 56 36.11
21 9.20 57 56.29 21 3.61 57 38.34
22 9.08 58 61.54 22 3.63 58 40.45
23 8.86 59 67.34 23 3.65 59 42.75
24 8.58 60 73.72 24 3.70 60 45.64
25 8.28 61 80.70 25 3.78 61 49.49
26 8.00 62 88.30 26 3.93 62 54.70
27 7.77 63 96.55 27 4.17 63 61.49
28 7.64 64 105.53 28 4.52 64 69.51
29 7.62 65 115.34 29 4.92 65 78.22
30 7.70 66 126.07 30 5.35 66 87.12
31 7.91 67 137.81 31 5.75 67 95.68
32 8.25 68 150.65 32 6.07 68 103.56
33 8.71 69 164.72 33 6.28 69 111.18
34 9.30 70 180.13 34 6.44 70 119.13
35 10.00 71 196.99 35 6.59 71 128.01
36 10.79 72 215.43 36 6.79 72 138.41
37 11.65 73 235.56 37 7.12 73 150.82
38 12.58 74 257.56 38 7.60 74 165.34
39 13.60 75 281.59 39 8.26 75 181.95
40 14.75 76 307.82 40 9.08 76 200.62
41 16.05 77 336.43 41 10.07 77 221.34
42 17.54 78 367.58 42 11.22 78 244.14
43 19.23 79 401.52 43 12.52 79 269.24
44 21.08 80 438.45 44 13.93 80 296.89
45 23.03 45 15.43
46 25.01 46 16.98
47 26.96 47 18.53
48 28.85 48 20.06
49 30.75 49 21.62
50 32.76 50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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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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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11.29 51 90.31 15 5.58 51 64.63
16 15.30 52 96.76 16 6.72 52 69.65
17 20.74 53 104.18 17 8.10 53 75.20
18 22.32 54 112.69 18 8.63 54 81.14
19 23.30 55 122.35 19 8.98 55 87.24
20 23.75 56 133.22 20 9.20 56 93.27
21 23.77 57 145.42 21 9.32 57 99.04
22 23.45 58 158.97 22 9.38 58 104.49
23 22.88 59 173.96 23 9.44 59 110.45
24 22.16 60 190.45 24 9.55 60 117.90
25 21.38 61 208.48 25 9.77 61 127.86
26 20.65 62 228.10 26 10.16 62 141.31
27 20.08 63 249.41 27 10.78 63 158.86
28 19.74 64 272.62 28 11.67 64 179.57
29 19.68 65 297.97 29 12.72 65 202.08
30 19.90 66 325.68 30 13.82 66 225.06
31 20.44 67 356.00 31 14.85 67 247.16
32 21.30 68 389.19 32 15.67 68 267.53
33 22.51 69 425.54 33 16.23 69 287.21
34 24.03 70 465.33 34 16.64 70 307.74
35 25.83 71 508.90 35 17.02 71 330.68
36 27.86 72 556.53 36 17.55 72 357.55
37 30.09 73 608.54 37 18.38 73 389.63
38 32.50 74 665.37 38 19.63 74 427.13
39 35.14 75 727.44 39 21.33 75 470.03
40 38.10 76 795.21 40 23.46 76 518.26
41 41.47 77 869.10 41 26.02 77 571.80
42 45.31 78 949.59 42 28.98 78 630.70
43 49.68 79 1,037.25 43 32.34 79 695.54
44 54.46 80 1,132.66 44 36.00 80 766.97
45 59.48 45 39.87
46 64.60 46 43.87
47 69.65 47 47.87
48 74.53 48 51.83
49 79.45 49 55.86
50 84.63 50 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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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2.14 51 97.05 15 5.99 51 69.45
16 16.44 52 103.99 16 7.22 52 74.84
17 22.29 53 111.96 17 8.70 53 80.81
18 23.99 54 121.10 18 9.27 54 87.19
19 25.04 55 131.48 19 9.65 55 93.75
20 25.52 56 143.16 20 9.88 56 100.24
21 25.55 57 156.27 21 10.01 57 106.43
22 25.20 58 170.83 22 10.08 58 112.29
23 24.59 59 186.94 23 10.14 59 118.69
24 23.81 60 204.66 24 10.26 60 126.70
25 22.97 61 224.03 25 10.50 61 137.40
26 22.20 62 245.12 26 10.92 62 151.86
27 21.58 63 268.03 27 11.58 63 170.72
28 21.22 64 292.97 28 12.54 64 192.97
29 21.15 65 320.20 29 13.67 65 217.16
30 21.38 66 349.98 30 14.85 66 241.86
31 21.96 67 382.57 31 15.96 67 265.61
32 22.89 68 418.23 32 16.84 68 287.50
33 24.19 69 457.29 33 17.44 69 308.64
34 25.83 70 500.06 34 17.88 70 330.71
35 27.76 71 546.88 35 18.29 71 355.36
36 29.94 72 598.06 36 18.86 72 384.23
37 32.34 73 653.95 37 19.75 73 418.70
38 34.92 74 715.02 38 21.10 74 459.00
39 37.76 75 781.73 39 22.93 75 505.10
40 40.95 76 854.55 40 25.22 76 556.94
41 44.57 77 933.96 41 27.96 77 614.47
42 48.70 78 1,020.46 42 31.15 78 677.77
43 53.39 79 1,114.65 43 34.76 79 747.44
44 58.52 80 1,217.19 44 38.68 80 824.21
45 63.92 45 42.85
46 69.42 46 47.14
47 74.84 47 51.44
48 80.09 48 55.70
49 85.38 49 60.03
50 90.94 50 6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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