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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裕玲瓏利率變動型年金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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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玲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保單條款
核准文號
90.11.21
台財保字第 0900751230
給付項目: 年金金額
備查文號
91.01.16
和壽精字第 0056
92.05.29
和壽商發字第 0722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第一次年金之日並載於保單首頁。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金額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分為保證期間十年及保證期間十五年,依要保人投保時之選擇。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約定之保證期間內死亡時,剩餘保證期間內未
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各月份宣告,並用於第六
條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第九條調整係數之利率,該利率不低於以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
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減
1%。當月份宣告利率係以每月第一營業日公布於壽險公會網站之數據為依據,並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
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詳附註一)。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
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本契約所稱「增額利率」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起,用於本契約條款第六條計算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利率,各保單年度增額利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增額利率
第三年度
第四年度
第五年度
第六年度
第七年度
第八年度
第九年度以後至年金給付開始
日(不含)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全部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
3E-1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全部保險費而被保險人身故時無息退還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
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第 六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詳附註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二、依前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計算之金額。
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二、依前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加增額利率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時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
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時之保單週年日之前。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年金給付方式及給付範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每屆年金給付日繼續生存者,本公司按第九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予
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
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領年金金額係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
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一年給付之年金金額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
而得之。
前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本公司
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
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
部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3E-2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解約費用係按本公司報財政部核定方式
計算詳如附註三。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內。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年金部份,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
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十一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
於新台幣壹萬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
前項減少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份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時間】
十二
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
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十三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
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
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領】
十四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申領「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年金的申領】
十五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
件。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逾應給付日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
得不負擔利息。
【未還款項之扣除】
十六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九條規定,計算年金金額。
3E-3
【保險單借款】
十七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按本公司當時公
布之保單借款利率計算利息,於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年齡之計算】
十八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如果發生錯誤,如在開始給付年金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
費的比例計算年金金額。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十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被保險人身故前,得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
第二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保險單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
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二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二十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二十一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二十二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
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二十三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註一:
壽險公會網址:
http://www.lia-roc.org.tw/cnews.htm#
最近三年人壽保險保單分紅利率標準
中國人壽網址:
http://www.chinalife.com.tw
附註二:附加費用計算公式:
附加費用
=
躉繳保費
×
1.25%
附註三:解約費用計算
:
3E-4
3E-5
1.
若當年度免解約費用可用額度
(a).
>
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費用
= 0
2.
若當年度免解約費用可用額度
<
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費用
= (
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當年度免解約費用可用額度
)
×
K
(b).
(a).
當年度免解約費用可用額度
=
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20%
-當年度免解約費用已使用額度
(b).
K值:
保單年度
K
0.025
0.02
0.015
0.01
0.005
6以後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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