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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致富年年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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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致富年年終身保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98.11.07 中壽商發字第 0981107003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紅利發放日:係指本公司董事會所決定紅利發放之日期,該日期應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
滿第一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該會計年度分紅保單實際經
營狀況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紅利,經董事會同意後之統一發放
日。
二、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三、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係指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四、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
為準。
五、參考指標利率: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但若
將來前述金融機構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六、年繳化保險費: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時本契約保險金額及本契約訂立時保險費率表
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不含次體加費)
ACDLCE-1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
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
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且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欠繳保險費及墊繳保險費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
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若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本公司得拒絕
其效力之恢復。
要保人未於十日內將前項可保證明交齊送達本公司本公司得拒絕其效力之恢復若本公司未於要保
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ACDLCE-2
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復效申請者若於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將可保證明交齊送達本公司
清償欠繳保險費及墊繳保險費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保單價值
準備金未因要保人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等事由而無剩餘者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致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
例表如保險單。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給付身故紅利;如要保人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給付身故紅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身故
紅利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
,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第十二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等四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
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ACDLCE-3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
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
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
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
責任。
(五)前二目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1、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2、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3、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
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
險金」。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三、「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間屆滿當時之保單週年日與其後之每一保單週年
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點五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
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四、「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應
繳之「年繳化保險費」總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第一、二款保險金的給付,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
一、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所繳之年繳化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ACDLCE-4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八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
單。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ACDLCE-5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保單價值準備金若要保人年度紅利選擇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款方式辦理則包含因分紅
而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一項及二項營業費用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依第一項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將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計算年度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
度紅利將以申請前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與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
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
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
如保險單,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一○歲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
間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僅依第一項計算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喪
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及依第二項「繳清生存保險」給付該保險金額,並無其他給付項
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金額」,若要保人年度紅利選擇依第二十四條第
項第二款方式辦理,則包含因分紅而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金額」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營業費用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但該
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仍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展期定期保險」計算基礎之預定利率同原保單預定死亡發生率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預定死
亡率之百分之九十為準。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一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該會計年度
分紅保單的實際經營狀況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
基礎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計算保險單紅利並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
紅利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之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身故(含全殘廢)紅利或祝壽紅利等二部
份,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一保單週年日後之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有可分配保險單紅利
,本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附件。
ACDLCE-6
二、身故(含全殘廢)紅利或祝壽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一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全殘廢時(全殘廢程度為
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齡屆滿一一○
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身故(含全
殘廢)紅利」或「祝壽紅利」
由於本公司於年度會計決算日統一計算紅利金額,故紅利之發放包含下列三種情形:
一、年度紅利固定於「紅利發放日」統一發放。
二、若被保險人於會計年度起始日至「紅利發放日」之間發生「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則
「身故(含全殘廢)紅利」或「祝壽紅利」與「年度紅利」一併於「紅利發放日」發放。
三、若被保險人於「紅利發放日」至次一會計年度起始日之間發生「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
,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發生「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之時間發放「身故(含全殘廢)
紅利」或「祝壽紅利」
第一項第一款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將年度紅利以第四款之參考指標利
率加計利息至保單週年日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將年度紅利以第四款之參考指標利率加計利息至
保單週年日抵繳應繳保費。但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
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
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利息計算方式以當時參考指標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
或至本契約滿期,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年度紅
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停失效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但本契約復效後,依復效日起算之當年度經過日數比例給付年度紅利。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
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
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六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ACDLCE-7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
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CDLCE-8
【附表】
殘廢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ACDLCE-9
【附件】
保 險 單 年 度 紅 利 之 計 算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一保單週年日後之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有可分配保險單紅
利,本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
當年度之「年度紅利」係利差紅利、死差紅利及費差紅利三項之和。
一、利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與計算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預定利率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基礎計算。
二、死差紅利:以「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分紅人壽保險單實
際經驗死亡率之差」乘以「該保單年度一般身故保險金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差」為基礎計算。
三、費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可使用費用與計算保險費假
設可使用費用之差」為基礎計算。
《說明》
1.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日之有效契不論次一會計年度之紅利發放日是否為有效契約均於紅利發
放日發放「年度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將以減額繳
清保險金額計算年度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將以申請前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前所經過
之日數比例與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後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
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仍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範例說明—
假設97年會計年度終了日為97/12/31,且紅利放日為98/07/03
(1)解約
1-1.若解約於97/08/01,由於在97/12/31已非有效契約,故於98/07/03不發放年度紅利。
1-2.若解約於98/02/01,由於在97/12/31仍為有效契約,故仍於98/07/03發放年度紅利。
(2)身故(或全殘廢)
1-1.若身故於97/09/01,由於在97/12/31已非有效契約,故於98/07/03不發放年度紅利。
1-2.若身故於98/02/01,由於在97/12/31仍為有效契約,故仍於98/07/03發放年度紅利。
2.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之分紅前稅前損益由公司簽證精算
人員評估公司長期之清償能力後,向公司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建議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
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與股東之比例,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
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ACDLCE-10
中國人壽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僅限於書面申請本項批註條款者始予適用—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核准日期及文號:85.03.11 台財保第 851783717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核准日期及文號:88.12.13 台財保第 882607720
備查日期及文號:92.01.15 (92)保誠總字 0003
備查日期及文號:96.01.18 保誠總字第 960036
備查日期及文號:96.03.19 保誠總字第 960259
修訂日期及文號:96.08.3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5.15 保誠總字第 980195
核准日期及文號: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 2211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6 .20 中壽商二字第 09806 20 009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8.01 中壽商發字第 0980801037
備查日期及文號:98.11.07 中壽商發字第 0981107005
【批註條款的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三之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
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之效力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時開始生效。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醫院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
或教學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靜養、戒酒、戒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性質之醫療處所。
【保險金的給付與給付限額】
第三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的生命經本公司專業醫務顧問依醫院出具之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
不足六個月時,得申請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其金額最高以本契約當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百分之九十或五百萬元之較小者為限。
前項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申請,以一次為限,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
付予被保險人。
【給付後原保險金額的減少】
第四條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的申請,同意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其給付之金額應
由本契約保險金額減少之。
前項本契約保險金額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保險金的申請】
第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正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ACDLCE-11
三、醫院出具之診斷書及病歷證明。但被保險人本人為醫師時,不得為其本人作診斷之證明。
本公司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至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接受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契約他項保險金之處理】
第六條
本公司受理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請後,於完成給
付之前,復受理本契約之他項保險金的申請或依契約約定應給付他項保險金時,有關本批註條款的
保險金申請即行中止,本公司僅依本契約約定的他項保險金處理之。
【保險給付之基礎】
第七條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第三條第一項給付保險金時,需扣除下列金額:
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複利計算自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但若保險金給
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其計算方式如附件一)
自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內相對應於申請給付金額的應繳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
約保險費繳費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相對應於申請給付金額的應繳保險費之
現值。(其計算方式如附件二)
三、保單借款本息。
四、墊繳保險費本息。
若本契約為分紅保單另依本契約所約定的分紅方式與給付當時當年度有效的分紅金額計算相對應
於申請給付金額之預估六個月的紅利於給付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保險金給付日距本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本公司僅給付該期間的紅利。
【保險金的受益人】
第八條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之保險金視為要保人申請變更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所指定之喪葬費用身故殘廢定期還本滿期或其他
項保險金的受益人,僅得就減額後的保險金額所計算之應給付金額承受之。
【限制條件】
第九條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
二、被保險人已依本批註條款的約定領得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
ACDLCE-12
【附件一】
SA)i1(SAInt
m
+=
Int:應扣利息。
SA:申請提前給付之金額。
m:若保險金給付日至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超過或等於六個月,則
2
1
m
=
若保險金給付日至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則
365
t
m
=
,其中 t 為保險金給付日至主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日之實際天數。
i: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
【附件二】
應扣保險費現值=
(申請提前給付相對之每期應繳保險費÷
n
365
t
i)(1+
i: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
t:提前給付日至每期保費應繳日所經過的天數。
n:提前給付日起算六個月內的保險費應繳費次數。
【附件三】
中國人壽提前給付批註條款適用商品明細表
險種名稱
中國人壽世紀贏家終身壽險
中國人壽優利世代終身保險
中國人壽致富年年終身保險
中國人壽金幸福終身壽險
中國人壽樂裕世代養老保險
中國人壽樂利世代終身保險
中國人壽紅運高照終身壽險(96A)
中國人壽紅運年年終身保險(96A)
中國人壽紅運高升增額終身壽險(96A)
中國人壽富利世代終身保險(96A)
中國人壽共好贏家終身壽險(96A)
中國人壽富裕世代養老保險(96A)
保誠人壽紅運高照終身壽險(96)
保誠人壽紅運年年終身保險(96)
保誠人壽紅運高升增額終身壽險(96)
保誠人壽富利世代終身保險(96)
保誠人壽共好贏家終身壽險(96)
保誠人壽富裕世代養老保險(96)
中國人壽幸福終身壽險(96)
中國人壽歡喜養老保險(甲、乙型)(96)
中國人壽新新重大疾病終身壽險(96)
中國人壽喜樂終身保險(96)
ACDLCE-13
中國人壽樂利終身保險(96)
中國人壽富裕終身保險(96)
中國人壽美滿養老保險(96)
ACDLCE-14
男性 保額:10萬元 女性 保額:10萬元
年齡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年齡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32,092 18,296 12,155 8,949 0 32,092 18,296 12,155 8,949
1 32,092 18,296 12,155 8,949 1 32,092 18,296 12,155 8,949
2 32,092 18,296 12,155 8,949 2 32,092 18,296 12,155 8,949
3 32,092 18,296 12,155 8,949 3 32,092 18,296 12,155 8,949
4 32,092 18,296 12,155 8,949 4 32,092 18,296 12,155 8,949
5 32,092 18,296 12,155 8,949 5 32,092 18,296 12,155 8,949
6 32,092 18,296 12,155 8,949 6 32,092 18,296 12,155 8,949
7 32,092 18,296 12,155 8,949 7 32,092 18,296 12,155 8,949
8 32,092 18,296 12,155 8,949 8 32,092 18,296 12,155 8,949
9 32,092 18,296 12,155 8,949 9 32,092 18,296 12,155 8,949
10 32,092 18,296 12,155 8,949 10 32,092 18,296 12,155 8,949
11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1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2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2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3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3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4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4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5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5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6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6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7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7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8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8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9 32,092 18,296 11,949 8,949 19 32,092 18,296 11,949 8,949
20 32,092 18,296 11,949 8,949 20 32,092 18,296 11,949 8,949
21 32,092 18,116 11,821 8,949 21 32,092 18,116 11,821 8,949
22 32,092 18,116 11,821 8,949 22 32,092 18,116 11,821 8,949
23 32,092 18,116 11,821 8,949 23 32,092 18,116 11,821 8,949
24 32,092 18,116 11,821 8,949 24 32,092 18,116 11,821 8,949
25 32,092 18,116 11,821 8,949 25 32,092 18,116 11,821 8,949
26 32,092 18,116 11,821 8,667 26 32,092 18,116 11,821 8,667
27 32,092 18,116 11,821 8,667 27 32,092 18,116 11,821 8,667
28 32,092 18,116 11,821 8,667 28 32,092 18,116 11,821 8,667
29 32,092 18,116 11,821 8,667 29 32,092 18,116 11,821 8,667
30 32,092 18,116 11,821 8,667 30 32,092 18,116 11,821 8,667
31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1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2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2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3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3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4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4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5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5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6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6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7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7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8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8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9 32,040 17,860 11,578 8,667 39 32,040 17,860 11,578 8,667
40 32,040 17,860 11,578 8,667 40 32,040 17,860 11,578 8,667
41 31,951 17,693 11,437 8,372 41 31,951 17,693 11,437 8,372
42 31,951 17,693 11,437 8,372 42 31,951 17,693 11,437 8,372
43 31,951 17,693 11,437 8,372 43 31,951 17,693 11,437 8,372
44 31,951 17,693 11,437 8,372 44 31,951 17,693 11,437 8,372
45 31,951 17,693 11,437 8,372 45 31,951 17,693 11,437 8,372
46 31,951 17,437 11,142 8,231 46 31,951 17,437 11,142 8,231
47 31,951 17,437 11,142 8,231 47 31,951 17,437 11,142 8,231
48 31,951 17,437 11,142 8,231 48 31,951 17,437 11,142 8,231
49 31,951 17,437 11,142 8,231 49 31,951 17,437 11,142 8,231
50 31,951 17,437 11,142 8,231 50 31,951 17,437 11,142 8,231
51 31,797 17,116 51 31,797 17,116
52 31,797 17,116 52 31,797 17,116
53 31,797 17,116 53 31,797 17,116
54 31,797 17,116 54 31,797 17,116
55 31,797 17,116 55 31,797 17,116
56 31,797 17,693 56 31,797 17,693
57 31,797 17,693 57 31,797 17,693
58 31,797 17,693 58 31,797 17,693
59 31,797 17,693 59 31,797 17,693
60 31,797 17,693 60 31,797 17,693
61 32,694 19,424 61 32,694 19,424
62 32,694 19,424 62 32,694 19,424
63 32,694 19,424 63 32,694 19,424
64 32,694 19,424 64 32,694 19,424
65 32,694 19,424 65 32,694 19,424
66 35,117 66 35,117
67 35,284 67 35,284
68 35,425 68 35,425
69 35,553 69 35,553
70 35,707 70 35,707
中國人壽致富年年終身保險 年繳保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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