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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職業災害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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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人壽職業災害團體保險
保險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傷病補償保險金、失能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核准日期及文號:
81.05.11
台財保第
810987596
核准日期及文號:
84.09.01
台財保第
841531957
核准日期及文號:
84.12.23
台財保第
841554442
核准日期及文號:
86.07.17
台財保第
862397215
核准日期及文號:
87.09.28
台財保第
871866181
核准日期及文號:
88.12.13
台財保第
882607720
備查日期及文號:
89.12.22
(89)
保誠字第
0636
核准日期及文號:
92.04.04
台財保字
0920703004
備查日期及文號:
96.07.18
保誠
960662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
08
31
院金
95
09
01
二字
0950252225B
修正日期及文號:
97
05
30
院金
96
12
28
一字
09602505761
備查日期及文號:
98.01.16
保誠
980004
核准日期及文號:
98.06.16
09802552211
備查日期及文號:
98.06.20
0980620009
備查日期及文號:
99.01.01
0990101046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
04
12
院金
99
02
10
品字
09902522151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0.02.18
1000218001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1
07
01
行政督管
101
02
07
管保
10102501561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2.01.01
1020101009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4
08
04
金融委員
104
06
24
管保
10402049830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5.01.01
1050101001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7
09
10
金融委員
107
06
07
管保
10704158370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9
08
30
金融委員
109
07
08
管保
1090423012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二、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要保單位參加本保險之員工。
三、本契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人所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的員工,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於本契約有
-2/7-
效期間內已參加勞工保險仍繼續有效,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四、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是指被保險人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
、蒸氣、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等,經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之
事故,而致被保險人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且已由勞保局給付者。
五、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要保人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向勞保局投保之
金額。
六、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要保人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所核計
並向本公司投保之金額。
七、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平均工資」定
義所核計之金額。
八、本契約所稱「指定醫院」是指勞保局自設或與勞保局簽訂合約,辦理勞工保險診療業務之醫院。
九、本契約所稱「平均日投保薪資」係指「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後所得之金額。
十、本契約所稱「失能給付日數」是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訂之失能等級
中,各失能等級之應給付日數。
十一、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按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不足六
個月以實際月數)「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之金額,但計算「失能保險金」「勞工保
險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按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及勞保局審定其
身體遺存失能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不足六個月以實際月數)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之
金額。
【限制條款】
第三條
倘要保人向本公司所投保之「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有短報之情形時,其短報之部分應由要保人自行
負擔,本公司不負給付之責。
【保險費的計算】
第四條
本契約保險費係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按「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額度為基準,分下列二部分
計算:
「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相當於「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分其保險費按每萬元投保薪資
的平均保險費率計算。
「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分其保險費按每萬元投保薪資的
平均保險費率計算。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五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六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該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3/7-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
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第九條
員工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員工因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
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十條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正
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資格自該員工最後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
其保險效力終止。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資格員工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
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
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終止時將按日
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費給要保人。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員工的個別資料,詳錄該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十五條約定的職業災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
職業災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病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4/7-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本公司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一、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本公司按四十五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扣除四十五個月「勞
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後之金額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前述計算方式於受益人領取勞工保險遺
屬年金者亦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時,本公司依「平均日投保薪
資」及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日數計算並扣除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獲得勞工保險之給付金額後給付「傷
病補償保險金」,但本款保險給付期間,最長以兩年為限。
三、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及勞保局審定其身體遺存失能者,本公司按
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付「失能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依「平均日投保薪資」乘以「失能給付日數」計算,並應扣除依「勞工保險平均月投
保薪資」乘以「失能給付日數」除以三十後之金額。前述計算方式,被保險人領取勞工保險失能年金
者亦同。
失能之定義及失能日數給付標準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規定。
四、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其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
且不符合上款之失能保險金給付標準者本公司按四十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金額一次給付「喪
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或被保險人領取「失能保險金」
而無法繼續從事工作者,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職業災害事故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
契約所約定之職業災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
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
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保險金的給付與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職業災害時,受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經要保人於勞工保險給付後一個
月內向本公司申領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下列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
三、死亡診斷書、或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喪失工作能力診斷證明。
四、勞工保險核定通知書影本。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或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意本公司先行給付予要保人
-5/7-
之證明文件。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本契約生效以前已經發生之事故。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變動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時,要保人應即時通知本公司,以便重新核計其後應交付的保險
費。
要保人如怠於為前項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得就變動後產生的結果,依下列各項處理:
一、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增加時,本公司對該增加部份,不負給付責
任。
二、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減少時,本公司依其減少後的給付金額予以
給付。
三、因該項變動致要保人溢繳保險費時,本公司退還其溢繳部份的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二十
傷病補償保險金、失能保險金與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
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
之受益人。
前二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如要保人能提供文件證明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意本公司應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先行給付予要保
人,本公司得將各項保險金先行給付予要保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二十一條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契約的續保】
二十二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
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6/7-
【經驗分紅】
二十三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住所變更】
二十四條
要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二十五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法令修訂】
二十六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相關法令修訂,以致本公司保險責任變動時,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核定,就本契
約有關條款重新修訂。要保人如不同意,本契約視為終止,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給要
保人。
【批註】
二十七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二十八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7/7-
【附表】
團體經驗分紅公式
R
K ×
G
G × E
θ
)-
θ"
其中,
K:分紅率,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G: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率
θ: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θ":累積前 n 年虧損,n 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如下表:
【註】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1
農、林、牧業 113 309 37 101
2
漁業
89 243 30 79
3
石油及天然氣礦業、砂、石及黏土採取業、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487 1,334 159 434
4
食品、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118 323 38 105
5
紡織業(紡織品製造業除外)
113 309 37 101
6
紡織品製造業
74 202 25 65
7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69 188 23 61
8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94 255 31 83
9
木竹製品及家具製造業
246 673 80 219
10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207 566 68 184
11
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108 297 36 97
12
石油及煤製品、化學材料、化學製品、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
104 283 35 91
13
橡膠製品、塑膠製品製造業
144 390 47 127
14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217 593 71 193
15
基本金屬製造業
266 727 87 237
16
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業除外)
227 619 74 201
17
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業
157 431 51 140
18
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力設備製造業
55 148 18 48
19
機械設備製造業、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
163 444 54 144
20
汽車及其零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138 377 45 122
21
其他製造業
94 255 31 83
22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118 323 38 105
23
廢(污)水處理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處理業、污染整治業
183 498 60 162
24
用水供應業
113 309 37 101
25
建築工程業
300 822 98 268
26
土木工程業
202 552 66 180
27
庭園景觀工程業
202 552 66 180
28
專門營造業(庭園景觀工程業;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除外)
275 754 90 245
29
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251 687 82 223
30
批發業
89 243 30 79
31
零售業
99 269 32 87
32
陸上運輸業
197 538 65 175
33
水上運輸業
482 1,320 157 430
34
航空運輸業
113 309 37 101
35
報關及船務代理業
79 215 26 70
36
運輸輔助業(陸上運輸輔助業、報關及船務代理業除外)、倉儲業
104 283 35 91
37
陸上運輸輔助業
79 215 26 70
38
郵政及快遞業
84 229 27 75
39
住宿服務業、餐飲業
94 255 31 83
40
出版業、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
64 175 21 56
41
電信業
69 188 23 61
42
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
55 148 18 48
43
金融中介業、保險業、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
55 148 18 48
44
不動產開發業、不動產經營及相關服務業
74 202 25 65
45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建築、工程服務及技術檢測
、分析服務業、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專門設計服務業、獸醫服務業、其他專業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69 188 23 61
46
研究發展服務業
55 148 18 48
47
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
69 188 23 61
48
租賃業、人力仲介及供應業、保全及私家偵探服務業、建築物及綠化服務業、業
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業
108 297 36 97
49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國際組織及外國機
84 229 27 75
50
教育服務業
60 161 19 52
51
醫療保健服務業、居住型照顧服務業、其他社會工作服務業
60 161 19 52
52
創作及藝術表演業、圖書館、檔案保存、博物館及類似機構、博弈業、運動、娛
樂及休閒服務業
74 202 25 65
53
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
64 175 21 56
54
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業
123 337 41 109
55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79 215 26 70
Ga Gb
職災業別
1.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時,超過部分每一萬元的年繳總保費如下表 -- Ga
2.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不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時,每一萬元的年繳總保費如下表 -- Gb
【費率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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