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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職業災害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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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補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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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工作能力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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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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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
基於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公司
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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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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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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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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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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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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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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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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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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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05 11 810987596
84 09 01 841531957
84 12 23 841554442
86 07 17 862397215
87 09 28 871866181
92 04 04 0920703004
民國 98 06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88 12 13 882607720
89 12 22 89 0636
96 07 18 960662
98 01 16 980004
民國 98 06 20 日中壽商二字 0980620009
民國 99 01 01 日中壽商發字 0990101046
民國 100 02 18 日中壽商發字第 1000218001
民國 102 01 01 日中壽商一字第 1020101009
民國 105 01 01 日中壽商一字第 1050101001
96 08 31 日依院金理委
95 09 01 保二 0950252225B 修正
民國 97 05 30 依行政院融監督管委員會
96 12 28 日金管保一 09602505761 號令修
民國 99 04 12 依行政院融監督管委員會
99 02 10 日金管保品 09902522151 號令修
民國 101 07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02 07 日金 10102501561 號令
104 08 04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號函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2/7-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二、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要保單位參加本保險之員工。
三、本契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人所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的員,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已參加勞
工保險仍繼續有效,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四、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指被保險人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作
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等,經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局)定為職業災害之事故,而致被保險人死、殘廢、
害或疾病,且已由勞保局給付者。
五、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要保人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向勞保局投保之金額。
六、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要保人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所核計並向本公司投保之
金額。
七、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平均工資」定義所核金額
八、本契約所稱「指定醫院」是指勞保局自設或與勞保局簽訂合約,辦理勞工保險診療業務之醫院。
九、本契約所稱「平均日投保薪資」係指「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後所得之金額。
十、本契約所稱「殘廢給付日數」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訂之失能等級中,失能等級
應給付日數。
十一、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按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不足六個月以實際月數)
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之金額,但計算「殘廢保險金」時,「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按被保
人遭遇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經指定醫院診斷及勞保局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不足六個月以實際
月數)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之金額。
【限制條款】
第三條
倘要保人向本公司所投保之「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有短報之情形,其短報之部分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
給付之責。
【保險費的計算】
第四條
本契約保險費係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按「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額度為基準,分下列二部分計算:
一、「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相當於「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分,其保險費按每萬元投保薪資的平均保險費
計算。
二、「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分,其保險費按每萬元投保薪資的平均保險費率
算。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五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其應負之保險責任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
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3/7-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六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冊,載明被保險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保險金額及本公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本契約所法及日向本公司所在指定點交或由本公司員前
取,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付時,,自告到達翌起三日內寬限間;
季繳者,則催告自保險單所付日期之日起三十日為寬限間。
約定以或其方式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公司於知悉未能依項約定受領保險費要保
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起三十日內為寬限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公司負保責任
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本契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事項應如有為或遺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
足以減少公司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的發生基於說明未說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保或加保時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事項應如有隱匿或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減少公司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同。險的發於其說明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自本公司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使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第九條
員工參加保險必須在職從正常工作工因故於契約生效日正常作時得自恢復正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
本保險三十日申請加者,須提供健康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十條
要保人因所員工動而申請保時以書或其他約定式通知本公司正式從事工作
起開始生效,起保日期在後,則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員工退休或其他原因工作退應以書其他約方式通知公司保險人
員工工作時起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失,其保險。本公司應按日數
還未滿期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一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五人於有參加資員工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並按日數還未滿
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保險契約的效通知到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7-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種類或其變更險有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兩週通知公司,
要保人通知公司因,應負賠償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後三十日內根據加的度要求加保險費或本契約終止終止時按日退還未滿
之保費給要保人。
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三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員工的個詳錄該工的性別年齡、生日期、分證編號工保險月投保
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第十五條約定的職業災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人應知悉職業災害事故發生
後十日事故及被保險人的傷病度,通知公司。並於速檢件向本公司申請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在前約定為給付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給付。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第十五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本公司辦理保險給付
()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本公司按四十五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四十五個月「勞工保險平均月投
薪資」後之金額一給付「身故保險金。前計算,於受益取勞工保險金者同。
契約時,精神障或其心智缺陷不能其行為或依其辨識行為之為被保險人身故保
險金喪葬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民國十九年二月三日()以後所投保之費用保險金(不公司),不得超過本契
約時遺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稅喪葬額之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息退還
超過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用金額範圍依各要保書所要保時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費用額度上為止有二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分其
保時間後者保險公司應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要保時間在之保險公司應理之金額後所
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以致能取得原有薪資時,本公司依「平均日投保薪資」及醫療期間
能工作日數計算,除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獲得勞工保險之給付金額後,給付「傷病補償保險金,但本款保險給
期間,最長
()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後,指定醫院診斷及勞保局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本公司按其殘度一
付「殘廢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依「平均日投保薪資」殘廢給付日數計算,並應除依「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
廢給付日數」除以三十後之金額。計算,被保險人取勞工保險失能年金者同。
殘廢之定義及殘廢日數給付標準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定。
()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其醫療期屆滿年仍,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原有工作能,且不合上
-5/7-
之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者,本公司按四十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金額一給付工作能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費用保險金工作能保險金」,或被保險「殘廢保險金」後繼續從
工作者被保險人的保險效行終止。
【失蹤處理】
第十六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職業災害事故失經法院宣告亡時公司據判決內所定死亡時日為依本
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能提出以認為被保險人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職業災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約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但日後發被保險人生受益人應該筆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其間有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自原
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保險金的給付與申請手續】
第十七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職業災害時受益下列文經要保人於勞工保險給付後一個月內向本公司申領
保險金。本公司應於下列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給付。但期由責於要保人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
一、保險金申請
二、職業災害認定證件。
三、死亡診斷書、或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或失工作能診斷證
四、勞工保險核定通知本。
五、之身分或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受益人同意本公司行給付予要保人之證文件。
【除外責任】
第十八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本契約生效以前已經發生之事故。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其氣或酒精超過道路交定標準者。
四、論宣與否、內及其他類似武裝變。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或核裝置爆炸灼熱輻射污染。但契約定者不在
前項第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變動的通知義務】
第十九
被保險人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如動時,要保人通知公司,便重核計其後應的保險費。
要保人於為前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得就動後生的,依下列各理:
一、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時,本公司該增,不負給付責任。
二、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減少時,本公司依減少後的給付金額予以給付。
三、因動致要保人溢繳險費時,本公退還溢繳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廿
傷病險金、殘廢保險金與失工作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人的指定及變更被保險人的或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之指定及要保人
-6/7-
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人,如要保未將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本公司。
前項變更,於要保人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應以受益直接申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同時或於被保險人身故指定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受益人。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的保險給付未完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部分保險金受益人。
前二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法繼承相關定。
如要保人能提供件證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受益人同意本公司應給付之各項保險金行給付予要保人公司得各項
保險金給付予要保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廿
受益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失其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受益權受益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如有人者
益權受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人原約定例分其他人。
【契約的續保】
廿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本公司續保雙方定續保條件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滿日的時為準
【經驗分紅】
廿
本契約之經計算公如附表
【住所變更】
廿
要保人時,其他約方式通知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要保人之
【時效】
廿
由本契約所生利,自得為求之日起,經不行使消滅
【法令修訂】
廿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相關,以致本公司保險責任動時,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核,就本契約有關條重新
訂。要保人如不同意,本契為終止,本公司應按日數退還未滿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批註】
廿
本契約變更記載事項增刪除第廿定者應經要保人與本公雙方其他約方式同意並由本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7/7-
【管轄法院】
廿
因本契同意以要保地地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要保人的所在華民國境外以本公司公司所
地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但不費者第四十七條及第四三十六條之九訟管轄法院之
用。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團體經驗分紅公式
團體經驗分紅公式團體經驗分紅公式
團體經驗分紅公式
R
K ×
G
G × E
θ
)-
θ"
其中,
K:分紅率,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G: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率
θ: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θ":累積前 n 年虧損n 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如下表:
【註】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1
農、林、牧業 113 309 37 101
2
漁業
89 243 30 79
3
石油及天然氣礦業、砂、石及黏土採取業、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487 1,334 159 434
4
食品、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118 323 38 105
5
紡織業(紡織品製造業除外)
113 309 37 101
6
紡織品製造業
74 202 25 65
7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69 188 23 61
8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94 255 31 83
9
木竹製品及家具製造業
246 673 80 219
10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207 566 68 184
11
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108 297 36 97
12
石油及煤製品、化學材料、化學製品、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
104 283 35 91
13
橡膠製品、塑膠製品製造業
144 390 47 127
14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217 593 71 193
15
基本金屬製造業
266 727 87 237
16
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業除外)
227 619 74 201
17
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業
157 431 51 140
18
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力設備製造業
55 148 18 48
19
機械設備製造業、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
163 444 54 144
20
汽車及其零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138 377 45 122
21
其他製造業
94 255 31 83
22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118 323 38 105
23
廢(污)水處理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處理業、污染整治業
183 498 60 162
24
用水供應業
113 309 37 101
25
建築工程業
300 822 98 268
26
土木工程業
202 552 66 180
27
庭園景觀工程業
202 552 66 180
28
專門營造業(庭園景觀工程業;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除外)
275 754 90 245
29
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251 687 82 223
30
批發業
89 243 30 79
31
零售業
99 269 32 87
32
陸上運輸業
197 538 65 175
33
水上運輸業
482 1,320 157 430
34
航空運輸業
113 309 37 101
35
報關及船務代理業
79 215 26 70
36
運輸輔助業(陸上運輸輔助業、報關及船務代理業除外)、倉儲業
104 283 35 91
37
陸上運輸輔助業
79 215 26 70
38
郵政及快遞業
84 229 27 75
39
住宿服務業、餐飲業
94 255 31 83
40
出版業、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
64 175 21 56
41
電信業
69 188 23 61
42
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
55 148 18 48
43
金融中介業、保險業、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
55 148 18 48
44
不動產開發業、不動產經營及相關服務業
74 202 25 65
45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建築、工程服務及技術檢測
、分析服務業、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專門設計服務業、獸醫服務業、其他專業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69 188 23 61
46
研究發展服務業
55 148 18 48
47
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
69 188 23 61
48
租賃業、人力仲介及供應業、保全及私家偵探服務業、建築物及綠化服務業、業
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業
108 297 36 97
49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國際組織及外國機
84 229 27 75
50
教育服務業
60 161 19 52
51
醫療保健服務業、居住型照顧服務業、其他社會工作服務業
60 161 19 52
52
創作及藝術表演業、圖書館、檔案保存、博物館及類似機構、博弈業、運動、娛
樂及休閒服務業
74 202 25 65
53
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
64 175 21 56
54
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業
123 337 41 109
55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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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Gb
職災業別
1.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時,超過部分每一萬元的年繳總保費如下表 -- Ga
2.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不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時,每一萬元的年繳總保費如下表 -- Gb
【費率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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