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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二及第四項營業費用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依第一項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將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計算年度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
紅利將以申請前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與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後之日數
比例計算之。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含)以
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
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年齡到達一
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
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
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僅依第一項計算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及依第二項「繳清生存保險」給付該保險金額,並無其他給付項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
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當年度保險金額」,若要保人年度紅利選擇依第二十六條第
三項第二款方式辦理,則包含因分紅而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當年度保險金額」。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營業費用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
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但該會
計年度之年度紅利仍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展期定期保險」計算基礎之預定利率同原保單,預定死亡發生率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預定死亡
率之百分之九十為準。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可借金額上限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該會計年度分
紅保單的實際經營狀況,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礎,
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計算保險單紅利,並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紅利,經
董事會同意後分配之。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身故(含全殘廢)紅利或祝壽紅利等
三部份,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之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有可分配保險單
紅利,本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附件。
二、繳費期滿紅利: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該會
計年度發放之年度紅利的三倍給付「繳費期滿紅利」。
三、身故(含全殘廢)紅利或祝壽紅利: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
致成全殘廢時(全殘廢程度為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
期間內且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年度紅利的一倍
給付「身故(含全殘廢)紅利」或「祝壽紅利」。
由於本公司於年度會計決算日統一計算紅利金額,故紅利之發放包含下列三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