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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智由行照護終身保險(2020)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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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智由行照護終身保險2020 保單條款
(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安心關懷保險金、照護無憂保險金、照護補償保險金、智由行額外給付保
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商品特定傷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
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本契約第二條第七項所列特定傷病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
致者,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商品所稱之「裝置」係指具有睡眠監測或計步功能之電子應用設備或與接收資料系統相容之應用程
(國人企網(http://www.chinalife.com.tw/)最新公告為準)公司另提應用備予
被保險人。
在本契約生效後,為提供本公司計算「單月達標」累積次數之數據資料,被保險人應完成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事項,並應定期於每週傳輸裝置所載資料於裝置廠商或本公司提供之平台資
料庫(人壽(http://www.chinalife.com.tw/)最新公告為準)且最次上在第保單
年日以前,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
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
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各款定義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本契約須持續
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一、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
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
一者: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9.04.26 中壽商二字第 1090426002
傳真:(02)2712-5966
備查日期及文號:110.07.01 中壽商二字第 1100701018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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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三)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
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
以扶助之狀態。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
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
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二、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機能障
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一)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三、嚴重頭部創傷:
係指因意外事故所致的頭部創傷,而造成腦部損傷,並導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所謂永久性神經
機能缺損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三)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依巴氏量
(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
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做咀嚼運動,流質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因被保險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致的嚴重
頭部創傷除外。
四、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導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行功能等
認知功能出現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重度(3 )
持續至少六個月。阿茲海默氏症須有醫院精神或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
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
五、深度昏迷:
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或反應能力嚴重降低,使用生命維持系統
連續超過三十天且格拉斯哥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評分持續在 8 ()以下。但因酒精、藥
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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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嚴重巴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經醫院神經
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引起者除外:
(一)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二)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巴金森氏症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肢體軀幹
僵直、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三)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因巴金森氏症造成其進食、移位
、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本契約所稱「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係指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前未曾罹患或遭受本條約定之「特定
病」,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或遭受者。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
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指定期間」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契約生效日的次一個月一號起,至第二保單週年日的
前一個完整曆月的最後一日。
本契約所稱之「裝置」係指具有睡眠監測或計步功能之電子應用設備或與接收資料系統相容之應用程式
(國人壽企(http://www.chinalife.com.tw/)),且子應
險人。
本契約所稱之「每日睡眠時間」係指依起床日期所累計之睡眠時數加總。
本契約所稱「單達標」係指被險人以裝置記錄並成功上傳至裝置廠商或本公司平台資料庫(以中國
人壽企網(http://www.chinalife.com.tw/)最新公告為準)之步數或睡眠紀錄,單一曆月至少21日步數達七
千步以上或至少有12日以上之每日睡眠時間 6 小時以上。
本契約所稱之「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年無相當日者,
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月之末日。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或因疾病或傷害
致成附表「一至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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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契約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
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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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之10倍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
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安心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之5倍給付「安心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
安心關懷保險金」。
【照護無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且於診斷確定
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診斷確定日及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診斷確定當
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無憂保險金」。
前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
日及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無
憂保險金」。
本契約如有第七條第九項或第九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照護無憂保險金」,本公
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
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
照護無憂保險金」。
【照護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且於診斷確定
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診斷確定日及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診斷確定當
時之「保險金額」之0.2倍給付「照護補償保險金」。
前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
日及一年內之一週月(不論被保人生與否,按其斷確定時之「保險額」之0.2倍給付
「照護補償保險金」。
本契約如有第七條第九項或第九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照護補償保險金」,本公
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
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
照護補償保險金」。
【智由行額外給付保險金的給付(第三保單年度起適用)
第十
被保險人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將裝置所記載之每日步數或每日睡眠時間上傳至裝置廠商或本公司提供
之平(以中國人壽企(http://www.chinalife.com.tw/))公司將依
算被保險人「單月達標」累積次數。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指定期間內累積十二次以上「單月達標」,並於第三保單年度以後經醫
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2倍給付「智由行額
外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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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
智由行額外給付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
病;或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
保險人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及附加條款),但當
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一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安心關懷保險金或智由行額外給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
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安心關懷保險金」或「智由行額外給付保險金」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及相關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及相關
檢驗報告。)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第一項所列之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
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照護無憂保險金或照護補償保險金的申領】
十八
受益人申領「照護無憂保險金」或「照護補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及相關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及相關
檢驗報告。)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於診斷確定後,首次申領第一項所列之各項保險金時需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爾後於
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申領第一項所列之各項保險金時則僅需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與被保險人戶籍謄本或
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第一項所列之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
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十九
本契約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符合第十六條之約定申請保險費豁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及相關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及相關
檢驗報告。)
四、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申請保險費豁免時,本公司於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
保險人同意調閱其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二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或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至第十
五條各項保險金及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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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
款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的減少】
第二十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契約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受益人】
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上傳裝置所載資料】
在本契約生效後,為提供本公司計算「單月達標」累積次數之數據資料,被保險人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註冊完成,成為本公司之網路會員。
二、授權同意本公司取得被保險人裝置內步數及睡眠紀錄。
被保險人未完成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約定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約定之「智由行額外給付保險
金」之責。
(
(http://www.chinalife.com.tw/)新公告為準)且最後一次上傳須在第二保單週年日以前,以利本公司
算「單月達標」次數,若被保險人未能定期傳輸資料,將可能造成資料遺失,導致權益受損。
【單月達標累積次數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採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於第二保單週年日起30日內通知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單月達標」累積次數相關資訊。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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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三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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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一至六級失能程度表
項目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神經障害
(註 1
切呼
活活
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行翻
之一
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視力障害
(註 2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能障害
(註 4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註 5
,經
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害,何工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但
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運動
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障害
(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能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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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能者
6
下肢
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著運
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
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
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
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
害、欲減退、人格化等顯著障;或者麻痺等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他人在
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
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樞神害,
之,障害同時併存,應綜合其部症狀擇一等定之,等級不者,應按其中較重定其等
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
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由於因小腦、、額之障害發不少
1維持命必要之日常活動有可能,因高衡機障害,終不能任何作者
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
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
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
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起者異常、咽配神吞嚥障害併發
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嚼、吞嚥之機,係因器質障或機害,致不能作嚼、運動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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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障害,係指不充分嚼、嚥運動,除粥、或似之
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語機能障害」指後構成語言口唇齒舌、口蓋音喉頭之四語音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能遺存顯著障,係後列構成言之音、舌音、口音、音等四種
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
F.尖後音:ㄓㄔㄕ(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
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
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
管造口術)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
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
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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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永久失及存各級障判定以被人於故發之日,並六個後症固定
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上肢:
下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
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足骨
手骨
男性 單位: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女性 單位: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年齡 10年期 20年期 年齡 10年期 20年期
20 1,186 651 20 1,616 875
21 1,205 657 21 1,641 889
22 1,218 671 22 1,665 902
23 1,245 684 23 1,691 916
24 1,266 691 24 1,717 930
25 1,286 704 25 1,743 943
26 1,305 716 26 1,770 958
27 1,325 723 27 1,797 973
28 1,352 743 28 1,824 989
29 1,372 750 29 1,853 1,005
30 1,381 768 30 1,882 1,021
31 1,401 781 31 1,911 1,037
32 1,427 794 32 1,941 1,054
33 1,453 806 33 1,972 1,071
34 1,474 826 34 2,003 1,089
35 1,499 832 35 2,033 1,107
36 1,512 851 36 2,067 1,125
37 1,539 864 37 2,099 1,144
38 1,559 877 38 2,133 1,163
39 1,585 889 39 2,167 1,183
40 1,601 899 40 2,201 1,203
41 1,614 918 41 2,236 1,224
42 1,640 930 42 2,273 1,246
43 1,659 943 43 2,310 1,268
44 1,672 955 44 2,347 1,291
45 1,692 966 45 2,385 1,315
46 1,710 979 46 2,423 1,339
47 1,723 990 47 2,461 1,364
48 1,736 1,002 48 2,500 1,391
49 1,742 1,007 49 2,539 1,418
50 1,759 1,026 50 2,578 1,445
51 1,775 1,030 51 2,618 1,474
52 1,795 1,048 52 2,659 1,503
53 1,815 1,059 53 2,701 1,535
54 1,838 1,069 54 2,743 1,567
55 1,858 1,081 55 2,784 1,599
56 1,879 56 2,827
57 1,900 57 2,870
58 1,914 58 2,917
59 1,924 59 2,959
60 1,939 60 2,996
中國人壽智由行照護終身保險(2020)
年繳保險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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