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OYB】- 1 -
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智由行照護終身保險
智由行照護終身保險智由行照護終身保險
智由行照護終身保險(
((
(2020)
))
)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安心關懷保險金、照護無憂保險金、照護補償保險金、智由行額外給付保
險金、豁免保險費)
※
※※
※本商品特定傷病之定義
本商品特定傷病之定義本商品特定傷病之定義
本商品特定傷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或復效日起或復效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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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醫院
經醫院經醫院
經醫院
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本契約第二條第七項所列特定傷病之一者
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本契約第二條第七項所列特定傷病之一者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本契約第二條第七項所列特定傷病之一者
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本契約第二條第七項所列特定傷病之一者。
。。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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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
致者
致者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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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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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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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
本契約所稱本契約所稱
本契約所稱「
「「
「疾病
疾病疾病
疾病」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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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十日後十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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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復效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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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發生之疾病
所發生之疾病所發生之疾病
所發生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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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所稱之
本商品所稱之本商品所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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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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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具有睡眠監測或計步功能之電子應用設備或與接收資料系統相容之應用程
係指具有睡眠監測或計步功能之電子應用設備或與接收資料系統相容之應用程係指具有睡眠監測或計步功能之電子應用設備或與接收資料系統相容之應用程
係指具有睡眠監測或計步功能之電子應用設備或與接收資料系統相容之應用程
式
式式
式(以中國人壽企網
以中國人壽企網以中國人壽企網
以中國人壽企網(http://www.chinalife.com.tw/)最新公告為準
最新公告為準最新公告為準
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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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本公司不另提供電子應用設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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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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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契約生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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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本公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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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月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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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次數之數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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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應完成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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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應完成第二十六
二十六二十六
二十六條
條條
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事項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事項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事項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事項,
,,
,並應定期於每週傳輸裝置所載資料於裝置廠商或本公司提供之平台資
並應定期於每週傳輸裝置所載資料於裝置廠商或本公司提供之平台資並應定期於每週傳輸裝置所載資料於裝置廠商或本公司提供之平台資
並應定期於每週傳輸裝置所載資料於裝置廠商或本公司提供之平台資
料庫
料庫料庫
料庫(以中國人壽企網
以中國人壽企網以中國人壽企網
以中國人壽企網(http://www.chinalife.com.tw/)最新公告為準
最新公告為準最新公告為準
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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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最後一次上傳須在第二保單週
且最後一次上傳須在第二保單週且最後一次上傳須在第二保單週
且最後一次上傳須在第二保單週
年日以前
年日以前年日以前
年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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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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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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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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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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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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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
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
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
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各款定義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本契約須持續
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一、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
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
一者: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9.04.26 中壽商二字第 1090426002 號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