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
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加上本公司應付的保單紅利扣除申請當時之
營業費用及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前述所稱申請當時之營業費用係指「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將不再計算年度紅利及繳費期滿紅利,
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仍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保險單借款】
第
二十
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
二十一
條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該會計年度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由
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紅利,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予要保人。保險單紅利包
含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及身故或全殘廢紅利等三部份,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
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日之有效契約,若有可分配保險單紅利,本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給付「年度
紅利」,其計算方式如附件一「保險單年度紅利之計算及紅利發放之方式與程序」。
二、繳費期滿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仍生存且保險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本公司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
「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繳費期滿紅利」。
若保險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於紅利發放日之前,則繳費期滿紅利於紅利發放日發放;若保險期
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於紅利發放日之後,則繳費期滿紅利於保險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發放。
三、身故或全殘廢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第一級七項之一者,本公司
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身故或全殘廢紅利」。
身故或全殘廢紅利發放之方式比照繳費期滿紅利發放之方式。
前項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其利息計算方式依第四
款規定辦理。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第四款利息計算方式計算年度紅利至保單週年日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第四款利息計算方式計算年度紅利至保單週年日抵
繳應繳保費。但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者,若要保人於變更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
變更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但繳費方式採躉繳者,本公司不受理本項之給付方式。
四、儲存生息︰利息計算方式以當時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四家行庫局等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一年期定期存款最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依據
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
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所稱「紅利發放日」係指本公司董事會所決定紅利發放之日期。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年度紅
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繳費期滿紅利一律以現金給付。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
二十二
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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