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人壽新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A)
給付項目: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免費服務
(
申訴
)
電話:
0800-098-889
;傳真:
(02)2712-5966
;電子信箱
(E-mail)
:
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4.05.01安總字第1040665號函備查
104.08.04依104年0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
函逕行修訂
107.04.27依107年04月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0701號
令逕行修訂
107.02.27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1970號函核准
107.04.30金管保壽字第10704141620號函核准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中國人壽新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A)(以下
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
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
險金額,若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保險單
上所批註之變更後保險金額為準。
二、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經醫院醫師藉由病理檢驗
診斷確定人體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
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
症,且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刊印之第九版「國
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
以下簡稱「分類標準」
)
歸類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詳如附表一)。
三、
本附約所稱「低侵襲性癌症」,係指「分類標準」所
載之下列疾病:
(一) 原位癌(「分類標準」編碼第二三O號至第二
三四號)。
(二) 第一期前列腺癌。
(三)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四) 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
外。
四、
本附約所稱「侵襲性癌症」,係指前款「低侵襲性癌
症」以外之其他癌症。
五、
本附約所稱「特定癌症」,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
下列疾病:
(一)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分類標準」編碼第
一五五號)。
(二) 胃惡性腫瘤(「分類標準」編碼第一五一號)。
(三)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分類標準」
編碼第一六二號)。
(四) 結腸惡性腫瘤、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
肛門之惡性腫瘤(「分類標準」編碼第一五三
號、第一五四號)。
(五)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分類標準」編碼第一七
四號)。
六、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 係 指 本附約生效日起算九
十日,包括第九十日之期間。但續保且續保前本附
約已持續有效達九十日以上者不受九十日等待期間
的限制。
七、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
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八、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職業執
照,合法執業者。
九、
本附約所稱「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
生效日起第九十一天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
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依「分類標準」,投
保前已發生或已轉移之「癌症」與投保後經醫院醫
師診斷確定罹患之「癌症」為不同編號者,視為「初
次罹患」。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
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
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本附
約之始日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本保險單上之日期
為準,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
之終日。
第四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
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初次罹患
第二條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侵襲性癌症」、「特
定癌症」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第八條至第十條約定給付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侵襲性
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但被保
險人於本附約等待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低侵
襲性癌症」、「侵襲性癌症」、「特定癌症」時,本附
約視為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
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
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
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
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
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但需補收欠繳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