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僅限於書面申請本項批註條款者始予適用—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核准日期及文號:85.03.11 台財保第851783717號
核准日期及文號: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號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6.20 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107 年 09 月 1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06 月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批註條款的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本「中國人壽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三之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之效力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時開始生效。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靜養、戒酒、戒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性質之醫療處所。
【保險金的給付與給付限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的生命經本公司專業醫務顧問依醫院出具之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
不足六個月時,得申請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其金額最高以本契約當年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百分之九十或五百萬元之較小者為限。
前項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申請,以一次為限,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給
付予被保險人。
【給付後原保險金額的減少】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的申請,同意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給付之金額應
由本契約保險金額減少之。
前項本契約保險金額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正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院出具之診斷書及病歷證明。但被保險人本人為醫師時,不得為其本人作診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