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額繳清保險】
第
二十
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
頁。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前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
【展期定期保險】
第
二十一
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加計當
年度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所計算之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首頁,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屆滿
95
歲之保單週年日。
前項給付內容僅為「身故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屆滿
95
歲之保
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
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前述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
【更約權】
第
二十二
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申請當時本公司之規定,將本契約申請更改為其他種類的人壽保險
。
【保險單借款】
第
二十三
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
第
二十四
條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
二十五
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或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
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
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財政
部核訂之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投保年齡加上保單經過年度後之年齡。
3Y-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