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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心安福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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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OGC- 1 -
中國人壽心安福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保單條款
(殘廢保險金、意外殘廢保險金、照護扶助保險金、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豁免保險
費)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本商品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時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4.03.23 中壽商二字第 1040323001
傳真:(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4 05 19 日金管保壽字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第 35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4 條至第 21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第 11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2 條、第 13 條、第 22 條至第 27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8 條至第 31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33 條、第 34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35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38 條、第 39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40 條)。
LEGOGC- 2 -
本契約所稱「應已繳保險費」,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以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保險
金額」為準,按本險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以被保險
人發生本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為準,按本險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單上所載之繳
費年期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
額為準。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殘廢
程度之ㄧ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
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
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
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LEGOGC- 3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
如保險單。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一至四類者為限。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五類、第六類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之各項保險金,其「保險金額」應反映
其危險增加程度計算,第五類職業類別按各項保險金之百分之三十二計算;第六類職業類別按各項保險
金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另應按其折算比率折算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累計給付金額上限。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五類、第六類,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
險事故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之各項保險金,其反映危險程度之方式依前項約定計算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
並按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
,本公司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致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
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殘廢程度之ㄧ者,且其身故或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
,本公司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致身故者,且其身故當時之職
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本公司仍應依第十八條之約定辦理,並退還傷害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
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附表一中所列殘廢程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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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者,且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本公司仍應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約定
辦理,並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
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日為準,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現被保險人還時,要保或受益人應該筆已領之所繳險費(
並加計利)或「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金或喪葬費保險金」歸本公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
十一級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
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
「殘廢保險金」之和,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
,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
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
「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
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為限。
要保人依第三十三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或依第三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累計已領之「殘廢保險金
」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險金額」減少前累計已給付之「殘廢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
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若被保險人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除給付
「殘廢保險金」外,另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
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
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
項「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
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
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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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已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
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為限。
要保人依第三十三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或依第三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累計已領之「意外殘廢保
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險金額」減少前累計已給付之「意外殘廢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
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照護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
六級殘廢程度之ㄧ者,且被保險人於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保單週年日及之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十二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
照護扶助保險金」之和,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十二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
時,僅給付一項「照護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照護扶助
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
重項目的「照護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但本契約訂立前的
殘廢,視同已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照護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每年給付金額
最高以「保險金額」之十二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照護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
六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照護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若被保險人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ㄧ者,且被保險人於殘
廢診斷確定日後之保單週年日及之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除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外,
另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十二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
「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之和,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十二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
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
「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
嚴重項目的「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但本契
約訂立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每年給
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十二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
」之六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至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LEGOGC- 6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應已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
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
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
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若被保險人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或超過八十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之「應已繳保險費」給付「意外身故保
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
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八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約定辦理。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
」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
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自其殘廢診斷確定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
,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規定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第一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即不適用,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
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殘廢保險金、意外殘廢保險金、照護扶助保險金、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意外殘廢保險金」、「照護扶助保險金」、「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LEGOGC- 7 -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每年申領「照護扶助保險金」、「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時應另檢具被保險人之生存證明。
第一項第三款殘廢診斷書,受益人僅需於申領「殘廢保險金」或「意外殘廢保險金」、第一次申領「照
護扶助保險金」或「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時檢附。
受益人申領第一項所列之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
期限。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本契約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符合第二十一條之約定申請保險費豁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
四、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申請保險費豁免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
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LEGOGC- 8 -
【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八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十六歲前因第項各款原因死者,本公依第十八條定退還所繳保險(並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或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仍按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
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或殘廢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十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
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的減少】
第三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
LEGOGC- 9 -
單。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
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其「應已繳保險費」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
應的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
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依第十八
條第三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附表二「可借金額上限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
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各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LEGOGC- 10 -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四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LEGOGC- 11 -
【附表一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
項目
編碼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神經障害
(註 1
1-1-1
1
100%
1-1-2
2
90%
1-1-3
3
80%
1-1-4
7
40%
1-1-5
11
5%
視力障害
(註 2
2-1-1
1
100%
2-1-2
5
60%
2-1-3
7
40%
2-1-4
4
70%
2-1-5
6
50%
2-1-6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5
60%
3-1-2
7
40%
能障害
(註 4
4-1-1
9
20%
能障害
(註 5
5-1-1
1
100%
5-1-2
5
60%
5-1-3
7
40%
(註 6
6-1-1
1
100%
6-1-2
2
90%
6-1-3
3
80%
6-1-4
7
40%
臟器切除
6-2-1
9
20%
6-2-2
11
5%
障害
6-3-1
3
80%
障害
(註 7
7-1-1
7
40%
7-1-2
9
20%
障害
8-1-1
1
100%
8-1-2
5
60%
8-1-3
6
50%
障害
(註 8
8-2-1
3
80%
8-2-2
7
40%
8-2-3
7
40%
8-2-4
7
40%
8-2-5
8
30%
8-2-6
8
30%
8-2-7
9
20%
8-2-8
11
5%
LEGOGC- 12 -
項目
編碼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8-2-9
11
5%
障害
(註 9
8-3-1
2
90%
8-3-2
3
80%
8-3-3
6
50%
8-3-4
6
50%
8-3-5
7
40%
8-3-6
8
30%
8-3-7
4
70%
8-3-8
5
60%
8-3-9
7
40%
8-3-10
7
40%
8-3-11
8
30%
8-3-12
6
50%
8-3-13
9
20%
障害
(註 10
8-4-1
5
60%
8-4-2
8
30%
8-4-3
8
30%
8-4-4
8
30%
8-4-5
11
5%
8-4-6
9
20%
8-4-7
10
10%
障害
9-1-1
1
100%
9-1-2
5
60%
9-1-3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7
40%
障害
(註 12
9-3-1
5
60%
9-3-2
7
40%
障害
(註 13
9-4-1
2
90%
9-4-2
3
80%
9-4-3
6
50%
9-4-4
6
50%
9-4-5
7
40%
9-4-6
8
30%
9-4-7
4
70%
9-4-8
5
60%
9-4-9
7
40%
9-4-10
7
40%
9-4-11
8
30%
9-4-12
6
50%
9-4-13
9
20%
障害
(註 14
9-5-1
7
40%
9-5-2
9
20%
LEGOGC- 13 -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
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
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
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
害、欲減退、格變等顯著障;或者麻症狀,輕度,能力仍存但非他人
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
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神經系統生於外之機能現部位所
之,障害同時存時應綜合其部症狀擇級定之級不同應按其中重者定其
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
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1維持必要日常活動有可因高衡機障害終身事任作者
適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等級之審定,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障害、尿路
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
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
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
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吞之機,係因器或機害,致不作咀嚥運除流
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嚥機遺存障害不能咀嚼嚥運動,粥、類似
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LEGOGC- 14 -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機能害」指後構成口唇齒舌、口音、等之語音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遺存著障,係後列言之音、舌音口蓋頭音四種
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
等級。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
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
大腸、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
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尿(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
管造口術)
7
7-1.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
定其等級。
7-2. X
定:
1)「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
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
三分之一以上者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給付範圍。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
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
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LEGOGC- 15 -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一趾斷二之一者,中足,或節之動可範圍生理範圍
分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機能久喪害之之日並經症狀,再
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足骨
手骨
LEGOGC- 16 -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上肢:
下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
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LEGOGC- 17 -
【附表二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百分比
1~5
65%
6~10
80%
11 年度以後
90%
單位: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10年期
10年期10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20年期20年期
20年期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10年期
10年期10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20年期20年期
20年期
0
820
456
0
550
305
1
837
465
1
563
311
2
854
474
2
576
318
3
871
483
3
589
324
4
888
492
4
602
331
5
905
501
5
615
337
6
922
510
6
628
343
7
939
519
7
641
350
8
956
528
8
654
356
9
973
537
9
667
363
10
990
546
10
680
369
11
1,030
567
11
707
382
12
1,070
587
12
733
395
13
1,110
608
13
760
408
14
1,150
628
14
786
421
15
1,190
649
15
813
435
16
1,230
670
16
839
448
17
1,270
690
17
866
461
18
1,310
711
18
892
474
19
1,350
731
19
919
487
20
1,390
752
20
945
500
21
1,436
783
21
981
525
22
1,482
815
22
1,016
549
23
1,528
846
23
1,052
574
24
1,574
877
24
1,087
598
25
1,620
909
25
1,123
623
26
1,666
940
26
1,158
648
27
1,712
971
27
1,194
672
28
1,758
1,002
28
1,229
697
29
1,804
1,034
29
1,265
721
30
1,850
1,065
30
1,300
746
31
1,953
1,127
31
1,382
796
32
2,056
1,188
32
1,464
845
33
2,159
1,250
33
1,546
895
34
2,262
1,312
34
1,628
944
35
2,365
1,374
35
1,710
994
36
2,468
1,435
36
1,792
1,043
37
2,571
1,497
37
1,874
1,093
38
2,674
1,559
38
1,956
1,142
39
2,777
1,620
39
2,038
1,192
40
2,880
1,682
40
2,120
1,241
41
3,077
1,816
41
2,234
1,321
42
3,274
1,950
42
2,348
1,401
43
3,471
2,084
43
2,462
1,481
44
3,668
2,218
44
2,576
1,561
45
3,865
2,352
45
2,690
1,641
46
4,062
2,486
46
2,804
1,720
47
4,259
2,620
47
2,918
1,800
48
4,456
2,754
48
3,032
1,880
49
4,653
2,888
49
3,146
1,960
50
4,850
3,022
50
3,260
2,040
51
5,345
3,268
51
3,253
2,165
52
5,840
3,513
52
3,908
2,290
53
6,335
3,759
53
4,232
2,414
54
6,830
4,004
54
4,556
2,539
55
7,325
4,250
55
4,880
2,664
56
7,820
56
5,204
57
8,315
57
5,528
58
8,810
58
5,852
59
9,305
59
6,176
60
9,800
60
6,500
61
10,840
61
7,200
62
11,880
62
7,900
63
12,920
63
8,600
64
13,960
64
9,300
65
15,000
65
10,000
中國人壽安福殘廢護終身保 年繳費表
中國人壽安福殘廢護終身保 年繳費表中國人壽安福殘廢護終身保 年繳費表
中國人壽安福殘廢護終身保 年繳費表
【中國人壽心安福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銷售費率表】
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想要加附約
請問在2018年買的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險種代碼LEGOOA) (保額/計畫5000元),現在想加附約-癌症一次金100萬,會有辦法加嗎?目前歲數是38歲,女。
· 回應 17
中國人壽 美心傳承
請問中國人壽 美心傳承特定傷病保險金,申請理賠後,會影響到試算表上的解約金嗎?
· 回應 6
中國人壽心安保本終身保險無法加到我的保單
請問中國人壽    心安保本終身保險,無法加到我的保單相關問題當初契約起始日期是2001年5月18日保險項目有主要有=>主契約如上列保險種類{壽險}要保人豁免保費附約@新重大疾病豁免保費附約提前給付附約終身型中國人壽改名凱基,目前要在系統建置無法鍵入,請問有人有經驗可以幫忙嗎?謝謝大家 
· 回應 1
請問「中國人壽好福氣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請問這張保險有一項「照護扶助保險金」看了條款有一段「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前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是指如果符合失能狀況時,每個月給付「保險金額」,最高幾次保險金額的600倍,最多五年的意思嗎?條款有一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是指即使沒有生存了,還是可以繼續領到給付上限嗎?非常謝謝回覆!
· 回應 2
請教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XLJ)
各位專業保險同仁好:請教前幾年保的保單   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XLJ),為何本網站的「每月扶助生活保險金」依照失能等級分成不同金額呢?是網頁顯示錯誤嗎?網址:https://finfo.tw/products/XLJ-%E5%AF%8C%E9%82%A6%E4%BA%BA%E5%A3%BD%E5%AE%89%E5%BA%B7%E4%B9%85%E4%B9%85%E6%AE%98%E5%BB%A2%E7%85%A7%E8%AD%B7%E7%B5%82%E8%BA%AB%E5%A3%BD%E9%9A%AA-2015-08-04因我查看法規第十六條【保險範圍: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似乎未提到生活扶助金會依照失能等級而不同,我是否有誤會哪部分呢?感謝解答!【保險範圍: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日起之每一週月日按確診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共給付一百八十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25%。第一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依第一項計算方式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本契約如有第八條第八項、第十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25%。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本公司累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佰倍為限。
· 回應 7
中國人壽終身保險疑問
因為是爸爸以前的保單,但沒有保單內文或單張,所以不大瞭解相關給付內容或金額,該保單是松全終身還本保險,保額20萬,20年期,87年12月起保,只有聽到媽媽說什麼3年領3萬,完全沒有頭緒,請問版上有大大可以協助查詢主要的權利嗎?謝謝
· 回應 6
中國人壽重大傷病終身險
給小孩做保險規劃中國人壽醫卡新安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MAJIZA) 20年期10萬做主約可以搭配附約:中國人壽醫卡安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LEGOWA) 20年期50萬嗎?(重大傷病定期險已選台壽, 因想做雙實支實付, 第二張保單考慮中國人壽有多餘額度所以考慮重大傷病終身險)
· 回應 14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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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30 歲男住板橋,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請問有業務協助我規畫一份醫療保單嗎?想問一下,在這裡找的業務能夠協助我用「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  保額 100 元」的方案投保嗎?還是一定要找中國人壽的業務才能呢?再麻煩大家了,謝謝!
· 回應 16
是否該續繳
想請問,目前繳中國人壽心安福殘廢照護終身保險已5年,想請問各位先進是否建議續繳或是解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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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的問題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是不是意外受傷不理賠?要意外造成有失能等級才理賠?謝謝
· 回應 6
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理賠上限220萬
請教各位專家撥冗回覆,謝謝理賠上限220萬,但保單內容第12條提到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終身一次為限!但不是上限220萬?從第12-22條總額上限為220萬,要怎麼理賠才有可能到達2200倍啊!
· 回應 16
中國人壽早期保險vs實支實付詢問
請問各位保險大大,約於民國90年,家中長輩替我買了保險,而我想請問下面三張,前兩個附約【住院健康乙型】是否只理賠手術不理賠雜費?(不清楚早期保險規定)在門診手術跟門診雜費的部分是否有理賠?1.住院健康險乙型 額度10002.中國人壽住院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額度1000 第三張是否有理賠住院雜費但金額不高?3.中國人壽新康泰綜合住院醫療 5單位想請問若我考慮買張實支實付取代上面,是否建議,個別有什麼優缺點呢?還煩請專業的保險大大給我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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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壽長保幸福終身保險
43歲女,要買失能是不是只剩友邦人壽長保幸福終身保險可選擇?
· 回應 22
中國人壽新松允終身還本保險甲型(30萬)
意外傷害特約(本人)150萬意外醫療特約(本人)3萬意外傷害日額償金特約(本人)1千元住院健康保險附約甲型(本人)1千5百元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個人型60萬康泰住院醫療(本人)5單位想請問早期有買上面的保險,主約20年期已到期繳完了,繼續續繳附約一年約8000元。請問接下來還能規劃保什麼(50歲)
· 回應 8
請問「凱基人壽智由行照護終身保險(2020) (LEGOYD)」這張保單,還可投保嗎?
對「凱基人壽智由行照護終身保險(2020) (LEGOYD)」有興趣,請問大家覺得這張保單與一般失能險或長照險比較,有比較好嗎?謝謝大家!
· 回應 8
友邦人壽長保幸福終身保險停售?
友邦人壽長保幸福終身保險  這停售了嗎?
· 回應 10
請益:安聯人壽萬世福終身壽險 (WL1N)+安聯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
主約:如果投保 安聯人壽萬世福終身壽險 (WL1N)   20年   30萬那附約:安聯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    (最高保額到多少)            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            (最高保額到多少) 
· 回應 11
全球人壽臻心85防癌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XCE)
對「全球人壽臻心85防癌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XCE)」有興趣請問此保單是繳費一定年期,保障到85歲嗎?
· 回應 20
找全球和中國人壽的保險業務員
有購買保險的需求~不知道該從何管道~謝謝
· 回應 18
台灣人壽全心全憶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YMDL/NYLC0102)問題
對「台灣人壽全心全憶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YMDL/NYLC0102)」有興趣請問大家覺得這張跟定期失能險差在哪裡呢?謝謝
· 回應 8
全球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
想請問大家, 如果只有這張保單, 包含了壽險,平安保險,住院醫療,重大疾病.目前看起來缺癌症險, 然後平安保險和壽險個人認為有需要調高, 問題:1. 平安保險和壽險可以在這張保單直接調高保額嗎?2. 癌症險可以直接增加嗎? 感謝~~
· 回應 5
宏泰人壽卡健康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宏泰人壽卡健康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CIB 還可以買嗎?
· 回應 10
臺銀人壽新安心享終身保險 (JC)
主要想買附約實支實付想詢問臺銀人壽新安心享終身保險 (JC) 此主約可以減額繳清嗎?
· 回應 7
遠雄人壽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RCA)
想請問大大,這個癌症終身保險附約的保單條款內容為何?我只有保單一覽表上顯示的一單位,不知道保額也查不到RCA此代號,是否已更名為其他名稱了呢?
· 回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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