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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好加在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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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OPA- 1 -
中國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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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好加在
好加在好加在
好加在要保人豁免保
要保人豁免保要保人豁免保
要保人豁免保
險費附約
費附約費附約
費附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第一至六級殘廢之豁免保險費)
本商品疾病之定
本商品疾病之定本商品疾病之定
本商品疾病之定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或復效日起
或復效日或復效日
或復效日起)
所發生之疾病
所發生之疾病所發生之疾病
所發生之疾病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中國人壽好加在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
於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保險期間」為本附約責任開始日至主契約繳費期滿止。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指主契約之要保人。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附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
有專科醫師證書,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06.12 中壽商二字第
1060612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LEGOPA- 2 -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
本附約約定豁免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本附約保險費的墊繳,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適用主契約墊繳條款及要保書約定一併辦理。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契約
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七條或第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
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
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尚未發生保險事故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之效力終止:
一、要保人終止本附約時。
二、主契約繳費期滿時。
三、主契約終止時,但主契約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而終止且有附加其他附約時,不在此限。
四、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LEGOPA- 3 -
五、主契約要保人變更時。
第一項第一款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如
保險單。
主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本附約仍得繼續有效,但本附約繳費方式以年繳且轉帳為限,要保人不
得要求變更。
如本附約發生豁免保險費之事故時,非經主契約之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主契約及其附加附約
(含本附約)。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豁免保險費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
師診斷殘廢確定日起,若主契約無另有豁免保險費之約定時,本公司除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本附約當期已
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外,並豁免主契約、本附約及其他附約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
滿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於前項豁免期間內有主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將主契約及其他附約至主契約繳費期滿之未到期各期保險
費,年利1.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要保人,本附約效力即行止。但主契因非屬身故保險
故而終止且有附加其他附約時,不在此限。
若主契約另有豁免保險費之約定且本附約尚未發生第一項所述之保險事故,而發生主契約豁免保險費之
事故時,本公司即退還相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按發生豁免保險費前後之應繳保險費比例調降本附
約之保險費;但若無附加其他附約時,本公司退還相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嗣後若再發生本附約豁免保險費之事故者,本公司除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本附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
費外,並豁免本附約及其他附約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主契約另有豁免保險費之約定且本附約已發生第一項所述之保險事故,當主契約發生豁免保險費之事
故時本公司將主契約至繳費期滿之未到期各期險費,以年1.5%計算一次給付予保人
,並繼續豁免本附約及其他附約未到期各期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依第一至四項約定本附約豁免保險費後,不得變更主契約及其他附約險種、保額、計劃別、繳費方法及
繳費年期。
依第一、三、四項約定本附約豁免保險費後,若於豁免期間內有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終止時,本公
司將止之其他附約至主契約繳費期滿止之未到各期保險費以年利率1.5%現計算一次付予
保人。
上述退還未到期保險費、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貼現計算給付未到期各期保險費之對象為要保人,如要
保人已身故,則該金額給付予主契約之被保險人;如主契約之被保險人已身故,則給付予主契約身故受
益人,但主契約無身故受益人者,則給付予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申請人的身分證明。
四、殘廢診斷證明書。
申請保險費豁免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要保人如身故時,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均得代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
LEGOPA- 4 -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給付、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本附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第一至第六級殘廢者,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前項各款情形,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
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LEGOPA- 5 -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殘廢程度表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
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
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視力障害
(註 2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
及言語機
能障害
(註 4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
器機能障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
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
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
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
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上肢缺損
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
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
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
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下肢缺損
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
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
障害
(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LEGOPA- 6 -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
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
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
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
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
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害同
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
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
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
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
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
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
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
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
食道窄、異常、咽支配神經痺等引起吞嚥障害往往發咀嚼機障害,故項障害合定為
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
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
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LEGOPA- 7 -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
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
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
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
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LEGOPA- 8 -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上肢: 下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
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足骨
手骨
LEGOPA- 9 -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二】
可借金額上限表
可借金額上限表可借金額上限表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百分比
1~5 65%
6~10 80%
11 以後
90%
男性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6年
6年6年
6年 10年期
10年期1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15年期15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0年期20年期
20年期 30年期
30年期30年期
30年期
18
2.6
5.0
8.4
12.4
23.1
19
2.7
5.2
8.7
12.9
24.5
20
2.8
5.4
9.1
13.5
25.9
21
2.9
5.6
9.5
14.3
27.6
22
3.1
5.9
10.0
15.1
29.4
23
3.3
6.3
10.6
16.0
31.4
24
3.5
6.6
11.2
17.0
33.5
25
3.6
7.0
11.9
18.1
35.8
26
3.8
7.3
12.6
19.2
38.2
27
4.0
7.7
13.3
20.4
40.8
28
4.1
8.1
14.1
21.8
43.7
29
4.4
8.6
15.1
23.3
46.8
30
4.6
9.2
16.1
24.9
50.2
31
4.9
9.8
17.3
26.8
53.9
32
5.3
10.5
18.5
28.8
57.9
33
5.7
11.3
19.9
31.0
62.2
34
6.1
12.2
21.5
33.4
66.8
35
6.6
13.1
23.1
36.0
71.9
36
7.1
14.0
24.9
38.7
77.3
37
7.6
15.1
26.8
41.6
83.1
38
8.1
16.2
28.8
44.7
89.4
39
8.7
17.4
31.0
48.0
96.2
40
9.3
18.8
33.4
51.6
103.6
41
10.1
20.2
36.0
55.4
111.7
42
10.9
21.9
38.7
59.6
120.5
43
11.8
23.6
41.7
64.1
130.1
44
12.7
25.5
44.7
68.9
140.4
45
13.7
27.5
48.0
74.0
151.7
46
14.8
29.5
51.5
79.5
163.9
47
15.9
31.6
55.2
85.5
177.2
48
17.1
33.8
59.1
92.0
191.7
49
18.4
36.1
63.4
99.0
207.5
50
19.6
38.5
68.0
106.6
224.6
51
20.8
41.1
72.9
115.0
52
22.1
43.9
78.4
124.2
53
23.5
47.0
84.4
134.4
54
24.9
50.4
91.2
145.7
55
26.7
54.4
98.8
158.4
56
28.9
58.9
107.4
172.5
57
31.4
64.0
117.0
188.3
58
34.2
69.8
127.8
205.8
59
37.3
76.1
139.6
224.9
60
40.4
82.7
152.3
245.6
61
43.7
90.0
166.2
62
47.5
98.3
181.9
63
52.0
107.6
199.3
64
56.9
118.0
218.5
65
62.3
129.3
239.5
人豁
人豁 人豁
人豁
【中國人壽好加在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銷售費率表】
人豁
人豁 人豁
人豁
女性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6年
6年6年
6年 10年期
10年期1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15年期15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0年期20年期
20年期 30年期
30年期30年期
30年期
18
1.1
2.1
3.5
5.0
8.9
19
1.1
2.1
3.6
5.2
9.4
20
1.1
2.2
3.7
5.4
9.9
21
1.2
2.3
3.9
5.6
10.4
22
1.3
2.5
4.1
5.9
11.1
23
1.4
2.6
4.3
6.2
11.7
24
1.4
2.7
4.4
6.5
12.4
25
1.5
2.8
4.6
6.8
13.2
26
1.5
2.8
4.8
7.1
14.0
27
1.5
2.9
5.0
7.5
14.9
28
1.6
3.0
5.2
7.9
15.8
29
1.6
3.2
5.5
8.4
16.9
30
1.7
3.3
5.8
8.9
18.2
31
1.8
3.5
6.2
9.5
19.6
32
1.9
3.8
6.6
10.2
21.1
33
2.0
4.1
7.1
11.0
22.8
34
2.2
4.3
7.6
11.8
24.6
35
2.3
4.6
8.1
12.7
26.6
36
2.5
4.9
8.7
13.7
28.8
37
2.6
5.3
9.4
14.8
31.2
38
2.8
5.7
10.2
16.0
33.9
39
3.1
6.1
11.0
17.3
36.9
40
3.3
6.6
11.9
18.7
40.1
41
3.5
7.1
12.8
20.2
43.8
42
3.8
7.7
13.9
21.9
47.8
43
4.1
8.3
15.1
23.8
52.3
44
4.4
9.1
16.3
25.9
57.3
45
4.8
9.9
17.7
28.2
62.9
46
5.3
10.7
19.2
30.7
69.1
47
5.7
11.7
20.9
33.4
76.0
48
6.3
12.6
22.7
36.4
83.7
49
6.8
13.7
24.6
39.8
92.3
50
7.4
14.8
26.8
43.5
101.8
51
8.0
16.0
29.2
47.6
52
8.6
17.3
31.8
52.2
53
9.2
18.7
34.7
57.4
54
9.8
20.3
37.9
63.2
55
10.7
22.2
41.7
69.9
56
11.7
24.4
46.0
77.5
57
12.9
27.0
51.0
86.1
58
14.3
29.9
56.6
95.8
59
15.9
33.0
62.9
106.7
60
17.5
36.5
70.0
118.8
61
19.2
40.4
77.8
62
21.1
44.7
86.6
63
23.4
49.8
96.6
64
25.9
55.6
108.1
65
29.0
62.2
121.0
【中國人壽好加在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銷售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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