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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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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1/14
中國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 保單條款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豁免、滿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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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外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
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核准文號:
92.03.27
台財保字第 0920750089 核備文號:
94.12.07
94 中壽商發字第 1558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核備文號:
92.07.07
92 和壽商發字第 0888 備查文號:
94.12.27
94 中壽商發字第 1645
備查文號:
93.01.08
93 中壽商發字第 0003 核備文號:
95.02.16
95 中壽商發字第 0190
核准文號:
93.05.25
台財保字第 0930750942 核備文號:
95.07.04
95 中壽商發字第 0825
核准文號:
93.12.30
金管保二字第 09302047070 核備文號:
95.08.02
95 中壽商發字第 0961
核備文號:
94.11.22
94 中壽商發字第 1383 備查文號:
95.10.01
95 中壽商發字第 1467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約定並載明於保險單上之保險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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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同意後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
二、目標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當時自訂每年預計繳交之保險費,此目標保險費不得低於本
公司規定之最低保險費。要保人第一保單年度內必須繳足目標保險費,而第二保單年度後要
保人可以彈性繳交目標保險費。
前述之最低保險費係依據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性別、年齡、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及預定附
加費用率等因素所決定的保險費。
三、彈性保險費:係指在目標保險費以外,要保人以不定期與不定額方式繳交之保險費,但要保
人欠繳目標保險費時,其所繳交之彈性保險費將先抵作未繳交之目標保險費。
四、投資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納之保險費(包含目標保險費與彈性保險費),於扣除保險費
費用後之餘額。投資保險費配置於要保人所選定之投資標的以累積本契約之保單價值。
五、保險費費用:係指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本公司扣除之費用,該費用率詳附表二。
六、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係指為提供本契約約定之各項保險保障,本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
人的性別、體況、當時的保險金額、保險年齡及維護管理成本等所計算而得之金額。該項費
用(詳附表二)於每保單週月日收取,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該項費用,並於三個
月前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投保時於要保書選擇扣除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之投資標的順序。要保人未選
擇時,則以本公司規定之順序扣除。若當時本契約有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投資保險費,則優先
自該投資保險費中扣除。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向本公司申請變更扣除順序。
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之投資選項,其選項詳附表三。
八、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用以記錄要保人所選定之投資標的、其單位淨值及其累積單位數之專
屬帳戶。
九、單位淨值:係指提供本契約投資標的之金融機構於每一評價日所公布之淨值。
十、累積單位數:係指投資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所累積之單位數額。當本契約之投資標的發生配息
時,本公司以再投資方式增加累積單位數處理。
十一、評價日:係指本契約之各投資標的於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銀行
公會所定之營業日。
十二、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日之次一評價日或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次一評
價日,由要保人於投保時選擇並載於保單首頁。
十三、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
後一日為保單週月日。
十四、四行局平均利率: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行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評價日)牌告之
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平均值。
十五、送達本公司:係指若以郵寄送達,應以掛號之方式寄至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之通訊地址
,或親臨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交付。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次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若要保人選擇投資起始日為本公司同
意承保日之次一評價日,本公司按契約撤銷生效日之次二評價日的保單價值加計已經扣除之保險費費
用與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返還要保人;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
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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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本契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除第一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外,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交付保險費時應
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親臨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交付,或由本公司向要保人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
戶扣取。
本契約之第一保單年度內,若要保人未依約定繳交目標保險費,本公司得以保單價值繳付該目標保險
費。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發生時,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
一、本契約之第一保單年度內,若要保人未依約定繳交目標保險費,且保單價值不足以繳付該目
標保險費時。
二、當本契約之保單價值不足支付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時。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停止後,若尚有保單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後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價值。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依照下列規定交付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內停效者:交付之保險費不低於第一保單年度各期未繳目標保險費之總和。
二、於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停效者:交付之保險費不低於下列費用之總和:
(一)寬限期間之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
(二)停效期間之行政管理費用,
(三)未來六個月之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或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兩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將返還解除契約通知送達日之次二評價日的保單價值。
【匯率計算】
第八條 一、投資保險費之投資:
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告示之即期賣出外匯匯率收盤價,將投資保險費轉換
為等值之投資標的貨幣單位。
二、解約金及保險金之給付與保單價值之返還:
本公司根據應給付前一日匯率參考機構告示之即期買入外匯匯率收盤價,將應給付之解約金
、保險金或保單價值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三、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之扣除:
本公司於保單價值內扣除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根據扣除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告示之即期
買入外匯匯率收盤價,將其轉換為相同於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金額。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要保人依第十一條提出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以轉出日匯率參考機構告示之即期買入
外匯匯率收盤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投資行政管理費用後,換為等值轉入投資
標的之貨幣金額。
(二)若轉出投資標的之貨幣單位非新台幣,則投資行政管理費用之扣除,以轉換當日匯率參考
機構告示之即期買入外匯匯率收盤價,將新台幣幣別之投資行政管理費用換為與轉出投
資標的相同之貨幣單位。
(三)若投資標的轉換為相同貨幣單位,則不需進行前述幣別換算,但仍需依前項規定扣除投資
行政管理費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台灣銀行,但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並通知
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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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價值的計算及通知】
第九條 本契約所指「保單價值」係指投資帳戶中各投資標的價值之合計總價值。投資標的價值的計算係以該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其累積單位數計算而得的價值。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每一季為一期,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之變化。
【投資配置及變更】
第十條 於投資起始日後,本公司應依照要保人指定之比例(但須為百分比的十倍數),將投資保險費配置於
各投資標的。第一次投資保險費依照投資起始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累積單位數;續次投資保險費則以保
險費交付後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累積單位數。
要保人於投資起始日後,可申請變更續次投資保險費配置比例,將續次投資保險費按變更後之比例配
置。
要保人行使前項變更時,本公司將從每次變更後第一次續次投資保險費中扣除投資行政管理費用(詳
附表二)。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一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可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每次申請轉出之單位數及轉出後之各投資標的之單
位數不得少於本公司之規定。
前項轉換係以書面申請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之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出之金額,並自轉
出金額中扣除轉換費用(詳附表二)後,再將餘額以書面申請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三評價日依照要保人
指定之比例配置於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之增加或終止】
第十二條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增加投資標的之選項,供要保人申請增列或轉換。
本契約投資標的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應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予要保人作為保險費配置之
選擇:
一、投資標的額滿、解散、清算。
二、其他遇有法令變更須終止投資標的之情形。
遇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公司須於停止保險費配置之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應以書面回覆確認,申請該投資標的轉換或變更續次保險費配置。該投資標的要保人所持有的
投資單位價值,本公司於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後之次一評價日轉換投資標的,續次保險費之變更依本
契約第十條辦理。要保人因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終止之投資標的轉換及續次保險費配置變更,本公司
免收投資行政管理費用。
要保人於本公司通知到達翌日起十五日內未書面確認並通知本公司,視同放棄申請該投資標的轉換或
變更續次保險費配置之權利。本公司將逕以四行局平均利率計息儲存前項之投資標的單位價值。
【保單價值的減少】
第十三條 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及減額後之保單價值不得低於本公司之規
定。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時,按第十五條第一項計算提領金額。
若要保人未於書面申請時告知各投資標的之減少之金額或比例,本公司將按各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價
值之比例,減少各投資標的之累積單位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
第十四條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如遇該投資標的之規定而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例如交易
所暫時停止交易)時,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要保人投保時:如自行設定保險費之配置比例有本項之情事,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
計算單位數;並於該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
淨值換算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減少保單價值時:如投資帳戶或減少保單價值有本項之情事,本公司
得不給付利息,但須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保單價值;並於該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
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全部或部分保單價
值,並自該評價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償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如欲轉換之投資標的有本項之情事,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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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緩計算欲轉換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並於該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
即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欲轉換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前項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經該投資標的核准發行之主管機關核准之。
【契約的終止】
第十五條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以要保人契約終止之書面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價值扣
除解約費用(詳附表二)後之金額為解約金。本公司應於該評價日後一個月內償付該項解約金,逾期
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六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
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以本公司收到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判
決書且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三條所列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依本契約第十九條之規
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
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之規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達一百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二評價日之
保單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滿期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三條所列文件且送達本公司
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價值加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時,保險事故發生日後已經扣除之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按未經過
日數比例計算之)將一併退還,本契約之投資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該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
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如
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死亡保險保障費用。其原投資部分之
保單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訂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
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人應依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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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之1中所列第一級七項之一且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四條所列文件且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價值加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
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時,保險事故發生日後已經扣除之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按未經
過日數比例計算之)將一併退還,本契約之投資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之2中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經診斷確定者,
本公司自該殘廢確定之日起,豁免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直至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時止。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前項豁免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之責: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殘廢。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成殘廢。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拒捕或越獄致成殘廢。
要保人依規定免繳本契約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後,即不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免繳每月保障及行
政管理費用期間之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視同已繳納處理。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第十八條之「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的生存證明文件。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受益人申領第十九條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經超過第三十三條所規定之時效,本公司以受益人文件齊
備且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計算保單價值並償付之。
身故受益人依第十七條之規定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另檢具被保險人死亡宣告判決書
受益人申領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該保單價值應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並應另行檢具要
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第二十條之「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經超過第三十三條所規定之時效,本公司以受益人文件齊備且送達
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計算保單價值並償付之。
【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豁免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
中國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7/14
負擔。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為附表一之1中所列第一級七項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的約定
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前項第一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為附表一之2中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第二十一條的約定豁免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如有保單價值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予要保人。該保單價值之計算,以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三條(身故)或第二十四條(全殘廢)所列文件且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評價日
為準。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保險單借款】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方式按本契約第十三
條規定辦理。
【保險單紅利】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與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大於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上述情形發覺於投資起始日前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發覺於投資起始日後者,本公司除返還當時之保單價值
,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保險費費用及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的每月保障
及行政管理費用。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最近一次
之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與應繳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者,應補足其累計差額;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最近一次之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與應繳每月保障及行政
管理費用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要保人,其利息按四行局平
均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
保險單。
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如無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且無其他受益人
者亦同。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中國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8/14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國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9/14
【附表一之1】
第一級殘廢程度表
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4
【註】:
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
取之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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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之2】
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
項目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
人扶助者。
2
神經障害
(註1)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
生活尚能自理者。
3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視力障害
(註2)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註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
及言語機
能障害
(註4)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
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
器機能障
(註5)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
活尚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
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
障害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
障害
(註6)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上肢機能
障害
(註7)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
障害
(註8)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
障害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
障害
(註9)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5
下肢機能
障害
(註 1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
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2)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4)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
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
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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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
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6)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
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
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
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
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
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
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
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
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
。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咀嚼、吞嚥障害」:
‧「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
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
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
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
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中國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12/14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3.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
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4.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
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中國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13/14
【附表二】費用:
一、保險費費用
(一) 目標保險費費用率上限
保單年度
費用率上限
1
75%
2, 3
10%
4, 5
5%
6
年以上
0%
(二) 彈性保險費費用率上限
彈性保險費金額
費用率上限
未滿新台幣一百萬元
5.0%
新台幣一百萬元(含)以上,未滿五百萬元
4.7%
新台幣五百萬元(含)以上,未滿一千萬元
4.3%
新台幣一千萬元(含)以上
4.0%
二、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
(一)保障費用: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與投保保額計算,每月收取之
(二)行政管理費用:每月新台幣100元。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本項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三、投資行政管理費用:
(一)續次投資保險費配置變更:每年二次免費,第三次以後每次新台幣500元。
(二)投資標的轉換:每年二次免費,第三次以後每次新台幣500元。
四、解約費用:
五、投資標的各項費用:
(一)申購手續費用:最高不超過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用之五折。
(二)投資標的管理費用:依投資標的規定已併入淨值計算。
(三)投資標的保管費用:依投資標的規定已併入淨值計算。
中國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14/14
【附表三】投資標的說明: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日盛精選五虎基金 日盛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日盛上選基金 日盛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黑馬基金 統一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龍馬基金 統一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開創基金 凱基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幣)股票型
凱基創星基金 凱基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幣)組合型
寶來全球ETF穩健組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台幣)不動產證券化型 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台幣)平衡型 凱基精算家基金 凱基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幣)貨幣型 日盛債券基金 日盛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凱旋基金 凱基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幣)債券型
德盛安聯全球債券基金 德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富蘭克林坦柏頓成長基金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聯博—全球成長趨勢基金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國際科技基金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天達環球策略價值基金 友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 友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美林環球特別時機基金 美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美元)股票型
美林世界礦業基金 美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美林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美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美元)平衡型
德盛東方入息基金 德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富蘭克林美國政府公債基金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短期債券基金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美元)債券型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聯博資產管理公
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基金 德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歐元)股票型
友邦環球基金—友邦歐洲
小型公司股票基金
友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金 德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歐元)債券型
美林環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美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日圓)股票型
友邦環球基金—友邦日本
小型公司股票基金
友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057 41
--
0 1,199 981
--
1 13 10 51 46 29 1 1,195 974 51 3,841 3,170
2 9 6 52 49 31 2 1,220 993 52 3,944 3,248
3 6 4 53 53 33 3 1,246 1,015 53 4,052 3,329
4 4 3 54 57 36 4 1,275 1,038 54 4,166 3,412
5 4 2 55 62 39 5 1,304 1,062 55 4,284 3,499
6 3 2 56 68 41 6 1,335 1,087 56 4,409 3,588
7 3 2 57 74 44 7 1,368 1,113 57 4,540 3,681
8 3 2 58 81 46 8 1,401 1,140 58 4,678 3,779
9 3 2 59 88 49 9 1,435 1,168 59 4,824 3,882
10 3 2 60 97 52 10 1,470 1,196 60 4,978 3,990
11 3 2 61 106 56 11 1,506 1,225 61 5,150 4,140
12 3 2 62 116 62 12 1,544 1,255 62 5,333 4,270
13 4 2 63 126 69 13 1,582 1,286 63 5,528 4,407
14 5 2 64 138 78 14 1,621 1,317 64 5,737 4,554
15 6 3 65 150 88 15 1,660 1,349 65 5,961 4,710
16 8 3 66 164 97 16 1,699 1,382 66 6,201 4,876
17 11 4 67 179 107 17 1,737 1,415 67 6,460 5,055
18 12 4 68 196 116 18 1,774 1,448 68 6,738 5,247
19 12 4 69 214 124 19 1,812 1,482 69 7,039 5,454
20 12 4 70 234 133 20 1,850 1,517 70 7,364 5,677
21 12 4 71 256 143 21 1,889 1,553 71 7,714 5,918
22 12 4 72 280 154 22 1,929 1,589 72 8,093 6,178
23 12 4 73 306 168 23 1,971 1,627 73 8,503 6,461
24 11 4 74 334 184 24 2,014 1,666 74 8,947 6,767
25 11 4 75 365 202 25 2,058 1,705 75 9,426 7,099
26 11 4 76 399 223 26 2,104 1,746 76 9,943 7,460
27 11 5 77 436 246 27 2,152 1,788 77 10,502 7,851
28 10 5 78 476 271 28 2,202 1,831 78 11,105 8,277
29 10 6 79 520 299 29 2,253 1,874 79 11,754 8,738
30 10 6 80 567 329 30 2,306 1,919 80 12,452 9,237
31 11 7 81 619 363 31 2,361 1,965
32 11 7 82 675 400 32 2,417 2,011
33 12 7 83 736 441 33 2,475 2,059
34 12 7 84 802 485 34 2,535 2,108
35 15 8 85 874 535 35 2,596 2,159
36 16 8 86 951 589 36 2,659 2,211
37 17 8 87 1,034 648 37 2,724 2,265
38 18 9 88 1,124 713 38 2,790 2,320
39 19 9 89 1,221 784 39 2,858 2,377
40 20 10 90 1,324 861 40 2,928 2,436
41 22 11 91 1,435 945 41 2,999 2,495
42 24 13 92 1,553 1,036 42 3,073 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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