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之餘額。投資保險費配置於要保人所選定之投資標的以累積本契約之保單價值。
五、保險費費用:係指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本公司扣除之費用,該費用率詳附表二。
六、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係指為提供本契約約定之各項保險保障,本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人的
性別、體況、當時的保險金額、保險年齡及維護管理成本等所計算而得之金額。該項費用(詳附
表二)於每保單週月日收取,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該項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
要保人得於投保時於要保書選 擇扣除每月保 障及行政 管理費 用之投資標的 順序。要 保人未 選擇
時,則以本公司規定之順序扣除。若當時本契約有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投資保險費,則優先自該投
資保險費中扣除。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向本公司申請變更扣除順序。
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之投資選項,其選項詳附表三。
八、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用以記錄要保人所選定之投資標的、其單位淨值及其累積單位數之專屬帳
戶。
九、單位淨值:係指提供本契約投資標的之金融機構於每一評價日所公布之淨值。
十、累積單位數:係指投資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所累積之單位數額。當本契約之投資標的發生配息時,
本公司以再投資方式增加累積單位數處理。
十一、評價日:係指本契約之各投資標的於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所定之營業日。
十二、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日之次 一評價日或 保險單送達翌日起 算十日後之 次一評價
日,由要保人於投保時選擇並載於保單首頁。
十三、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
日為保單週月日。
十四、四家行庫平均利率:係指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家行庫局每月初(每
月第一個評價日)牌告之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平均值。
十五、送達本公司:係指若以郵寄送達,應以掛號之方式寄至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之通訊地址,或
親臨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交付。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次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若要保人選擇投資起始日為本公司同
意承保日之次一評價日,本公司按契約撤銷生效日之次二評價日的保單價值加計已經扣除之保險費費
用返還要保人;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
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本契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除第一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外,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交付保險費時應
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親臨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交付,或由本公司向要保人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
戶扣取。
本契約之第一保單年度內,若要保人未依約定繳交目標保險費,本公司得以保單價值繳付該目標保險
費。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發生時,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
一、本契約之第一保單年度內,若要保人未依約定繳交目標保險費,且保單價值不足以繳付該目標保
險費時。
二、當本契約之保單價值不足支付每月保障及行政管理費用時。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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