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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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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保單條款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癌症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放射線/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08.08 壽商二字第 097080802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 212 00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03.05 98 12 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 99.08.16 壽商發字第 0990816003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且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
設備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癌症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後(如於本契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
後)第三十一日起經醫院之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
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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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症
者為限。(詳如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初次罹患癌症或原位癌」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公司保險責任開始後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
次罹患附表一所列之癌症或原位癌。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契約生效日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
險費金額之日為生效日。
本公司對本契約各被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契約訂立後加保者自加保日)起第
三十一日開始;但續保者如原生效(或加保)日至續保日已達三十一日者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
保險責任自續保日起;如原生效(或加保)日至續保日未達三十一日者,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
任自原生效(或加保)日起算第三十一日開始。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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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
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以外的情形而退保時本公司應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計算將本契約該被
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本契約就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一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第十三條 ,其他給付項目需經要保人選擇,經本公司同
意並記載於保險單首頁始生效力分別為「癌症身故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手
術費用保險金」「癌症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放射線/化學治療保險金」及「
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等七項,各項給付條件如下:
一、「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
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
人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金」
二、「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
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而致身故時本公司應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癌症身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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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三、「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原位癌時本公司按保險單
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但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癌症(不含原位癌)時,
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但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並應扣除本公司依前目約定已給付之「初
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部分。
四、「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原位癌並以原位癌為直接
原因或原位癌所引起的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
載該被保險人之「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癌症(不含原位癌),並以癌
症(不含原位癌)為直接原因或癌症(不含原位癌)所引起的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
療時,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
手術費用保險金」
五、「癌症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
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
人之「癌症療養保險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療養保險金」
六、「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癌症且未住院而在醫院接
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療時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
保險人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接受門診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
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七、「癌症放射線/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
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化學治療 (不論住院或門診) 時,本公司按
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癌症放射線/化學治療保險金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接受放射
線/化學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線/化學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放
射線/化學治療保險金」
八、「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
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經醫師診斷且據之接受骨髓移植治療時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
被保險人之「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但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含續
保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切片或血液學檢驗報告。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上述文件外,另應依申請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住院治療證明書(註明入、出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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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應另檢具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診斷書及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三、申領「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手術治療證明書。
四、申領「癌症療養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住院治療證明書(註明入、出院日期)。
五、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門診醫療證明書。
六、申領「癌症放射線/化學治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放射線/化學治療證明書(應詳載
放射線/化學治療之日期)
七、申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骨髓移植證明書。
被保險人為醫師者,其所開具之上述證明書或報告,不得作為申請保險金的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十五條 「癌症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
「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
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各項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癌症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契約的續保】
第十六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十七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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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
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但若將來前述金融機構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
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住所變更】
第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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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分類號碼 分類號碼
140~14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15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165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70~175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唇惡性腫瘤
舌惡性腫瘤
主唾液腺惡性腫瘤
齒齦惡性腫瘤
口底惡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口咽惡性腫瘤
鼻咽惡性腫瘤
下咽惡性腫瘤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食道惡性腫瘤
胃惡性腫瘤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結腸惡性腫瘤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胰惡性腫瘤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喉惡性腫瘤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胸(肋)膜惡性腫瘤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
腫瘤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皮膚惡性黑色腫瘤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179~189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19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208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30~234
230
231
232
233
234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子宮頸惡性腫瘤
胎盤惡性腫瘤
子宮體惡性腫瘤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睪丸惡性腫瘤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膀胱惡性腫瘤
腎臟及其他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眼惡性腫瘤
腦惡性腫瘤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甲狀腺惡性腫瘤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淋巴肉瘤及網織肉瘤
何杰金病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其他惡性腫瘤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淋巴性白血病
骨髓樣白血病
單核球性白血病
其他明示白血病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原位癌
消化器官原位癌(0期)
呼吸系統原位癌
皮膚原位癌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註:上開病名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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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團體經驗分紅公式
R
K
×(
G
G
×
E
θ
)-
θ"
其中,
K:分紅率,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G: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率
θ: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θ":累積前 n 年虧損,n 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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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4.7 4.3 6.5 5.1 2.6 2.0 0.2 0.1
15~19 4.4 2.9 10.9 5.9 2.9 2.7 0.2 0.2
20~24 4.7 3.7 13.0 8.7 3.7 4.5 0.5 0.2
25~29 5.9 6.9 21.2 14.7 5.8 8.4 0.4 0.5
30~34 10.5 16.8 44.5 31.2 11.2 16.9 0.8 0.9
35~39 20.2 31.6 94.0 57.3 20.8 28.6 1.3 1.9
40~44 35.8 54.4 175.8 98.7 34.5 45.1 2.3 3.1
45~49 57.6 78.8 296.3 161.1 55.0 62.6 3.7 4.8
50~54 83.8 104.1 450.9 257.9 77.7 75.9 5.2 5.9
55~59 117.3 123.3 691.1 362.5 117.2 93.4 8.0 7.2
60~64 171.3 153.4 1027.7 531.2 168.6 120.9 12.2 9.3
65~69 214.1 173.7 1457.7 798.1 232.6 150.2 17.7 11.2
70~74 265.5 187.5 2037.3 1154.8 293.1 181.5 27.3 13.4
75~79 287.6 208.8 2669.1 1548.3 324.7 209.8 36.1 16.1
80~84 326.3 227.3 3439.3 2123.1 345.9 223.3 43.6 17.7
85+ 363.7 245.2 4115.4 2580.1 383.7 247.6 74.5 29.4
0~14 4.7 4.3 2.0 1.6 0.4 0.2 2.6 2.0
15~19 4.4 2.9 2.2 1.8 0.4 0.5 1.6 0.9
20~24 4.7 3.7 3.0 2.6 0.8 0.8 1.3 0.8
25~29 5.9 6.9 3.6 4.7 0.8 1.3 1.1 0.6
30~34 10.5 16.8 6.3 10.1 1.5 2.7 1.1 0.8
35~39 20.2 31.6 12.3 19.4 2.5 5.1 1.1 0.9
40~44 35.8 54.4 21.3 32.9 4.1 8.4 1.3 0.9
45~49 57.6 78.8 33.4 50.0 6.5 12.0 1.3 1.5
50~54 83.8 104.1 49.1 63.7 9.4 14.5 2.0 1.5
55~59 117.3 123.3 68.0 75.1 14.3 17.5 2.5 1.6
60~64 171.3 153.4 99.3 92.3 21.5 22.2 3.7 2.7
65~69 214.1 173.7 127.6 103.0 31.5 26.8 5.4 3.6
70~74 265.5 187.5 160.9 110.8 48.4 32.0 7.2 4.1
75~79 287.6 208.8 191.9 122.7 63.8 37.9 9.7 5.1
80~84 326.3 227.3 222.7 132.9 77.5 41.6 11.1 7.0
85+ 363.7 245.2 254.4 142.9 132.0 68.4 11.3 8.1
中國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總保險費率表
1/2
0~14 5.0 4.6 7.0 5.5 2.8 2.2 0.2 0.1
15~19 4.7 3.1 11.7 6.4 3.1 2.9 0.2 0.2
20~24 5.0 4.0 14.0 9.4 4.0 4.9 0.5 0.2
25~29 6.4 7.4 22.8 15.8 6.2 9.1 0.4 0.5
30~34 11.3 18.0 47.9 33.5 12.0 18.2 0.8 1.0
35~39 21.7 34.0 101.0 61.6 22.3 30.7 1.4 2.0
40~44 38.5 58.5 188.9 106.1 37.1 48.5 2.5 3.4
45~49 61.9 84.7 318.5 173.1 59.1 67.3 4.0 5.2
50~54 90.1 111.9 484.6 277.1 83.5 81.6 5.6 6.4
55~59 126.1 132.5 742.6 389.5 125.9 100.4 8.6 7.7
60~64 184.1 164.9 1104.4 570.8 181.1 130.0 12.9 9.8
65~69 230.1 186.7 1566.5 857.7 250.0 161.4 19.1 11.9
70~74 285.3 201.4 2189.4 1241.0 315.0 195.0 29.4 14.4
75~79 309.1 224.4 2868.3 1663.8 348.9 225.5 38.6 17.3
80~84 350.7 244.3 3695.9 2281.6 371.7 240.0 46.7 19.1
85+ 390.8 263.5 4422.5 2772.6 412.3 266.1 79.8 31.4
0~14 5.0 4.6 2.2 1.7 0.4 0.2 2.8 2.2
15~19 4.7 3.1 2.3 1.9 0.4 0.5 1.7 1.0
20~24 5.0 4.0 3.2 2.8 0.8 0.8 1.4 0.8
25~29 6.4 7.4 3.8 5.0 0.8 1.4 1.1 0.7
30~34 11.3 18.0 6.8 10.8 1.6 2.9 1.1 0.8
35~39 21.7 34.0 13.2 20.8 2.6 5.5 1.1 1.0
40~44 38.5 58.5 22.9 35.3 4.4 9.1 1.4 1.0
45~49 61.9 84.7 35.9 53.7 7.0 12.9 1.4 1.6
50~54 90.1 111.9 52.8 68.5 10.1 15.6 2.2 1.6
55~59 126.1 132.5 73.1 80.7 15.3 18.8 2.6 1.7
60~64 184.1 164.9 106.7 99.2 23.1 23.8 4.0 2.9
65~69 230.1 186.7 137.1 110.7 33.8 28.8 5.8 3.8
70~74 285.3 201.4 172.9 119.1 52.0 34.4 7.7 4.4
75~79 309.1 224.4 206.2 131.9 68.6 40.7 10.4 5.5
80~84 350.7 244.3 239.4 142.8 83.2 44.7 11.9 7.6
85+ 390.8 263.5 273.4 153.5 141.9 73.5 12.2 8.8
中國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總保險費率表(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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