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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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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人壽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僅限於保險單內載明本附加條款始予適用-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民國 86 06 19 861792315
民國 86 09 25 861818616
民國 87 08 07 872440208
民國 87 09 28 871866181
民國 92 04 04 保字 0920703004
民國98061609802552211
民國 88 12 13 882607720
民國 89 12 22 日(89 0636
民國 95 06 28 950581
民國 96 06 13 960252
民國9806200980620009
民國9901010990101044
民國10012011001201004
民國1040622字第1040622001
民國1080401字第1080401001
民國970530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22809602505761號令修正
民國101070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207金管保財字10102501561號令修正
民國109 01 01
10804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傳真:
(02)2712-5966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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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的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本公司所銷售之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本附加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契約之
構成部分。
前項各種構成契約的文件,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及其因此產生之其他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至出院日
止之期間但如住院兩次以上而其每次出院至下次住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視為同一次住院本附加條款所稱「醫
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療養、靜
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場所或類似性質之醫療處所。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者。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第五條至第八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費的計算】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之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
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之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每一被保險人當時的職業等級、「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
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之總和計算。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
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治療者於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之門診醫療其原因係因該次住院之同一意外傷害所致者本公司
按其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乘以門診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
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
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乘以「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保險單所載之最高給付日數為準。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
所訂日數乘「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
GML 3/6
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2
掌骨、指骨
14
3
蹠骨、趾骨
14
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5
肋骨
20
6
鎖骨
28
7
橈骨或尺骨
28
8
膝蓋骨
28
9
肩胛骨
34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11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
頭蓋骨
50
13
臂骨
40
14
橈骨與尺骨
40
15
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16
脛骨或腓骨
40
17
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18
股骨
50
19
脛骨及腓骨
50
20
大腿骨頸
60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
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另依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二十倍乘以「手術名稱及
費用表」(如附表一)所載比率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
時,或同一次手術,手術兩項或兩項以上器官時,本公司僅給付較高一項之手術費用。
前項每次住院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六十倍為限。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
診斷必須於醫院治療且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於加護病房治療期間本公司每日按其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
險金日額」另行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GML 4/6
第九條
受益人申領各項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須註明住院、出院、門診、加護病房日期及手術名稱);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第十條
各項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倘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
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所附加契約條款的適用】
第十一條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事項,適用所附加之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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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給付比率
一、腹部和消化系統
1.剖腹探查
2.結腸切開術
3.腹膜膿瘍引流術
4.闌尾膿瘍切開引流術
5.闌尾切除術
6.總膽管切開或造口術
7.膽囊切除
8.膽囊切開術或膽囊切開引流術
內視鏡
9.肛門鏡,合併組織切片
10.食道鏡,合併組織切片
11.胃鏡,合併組織切片
12.食道及胃鏡,合併組織切片
13.乙狀結腸,合併組織切片
14.經皮下穿刺、肝組織切片之病理檢查
15.單純外傷性、肝臟傷口縫合
16.胰切除
17.胰切除,伴胰管空腸造口術
18.胰切除,Whipple 氏手術
19.扁桃腺切除
20.扁桃腺切除,合併增殖腺切除術
21.內外痔、脫肛、全部手術切除
22.外痔切除
23.痔瘻
24.肛裂
25.剖腸切除
26.全直腸肛門切除
27.迷走神經切斷和幽門整型,併有無胃
腸吻合術
28.剖腹探查術合併胃造口術
29.全胃切除,伴小腸移殖修復
二、截肢和關節切斷
1.手指截除術
2.掌骨、蹠骨、跗骨截除術
3.腳趾截除術
4.腕部截除術
5.踝關節截除術
6.前臂截除術
7.小腿截除術
8.股骨截除術
9.關節切除術
10.肩、肘、股或膝關節切除術
11.肩、股、脊椎關節作關節固定、截除
或成形術
12.肱骨截除術
13.骨盤腹部間截除術
三、大腦神經系統
1.顱骨鑽孔術
2.顱骨鑽孔合併顱內膿瘍或囊腫引流術
3.開顱探查術,併有無合併顱骨整復
4.開顱術,合併小腦天幕上或天幕下探查
5.天幕上腦瘤切除術
6.天幕下或後顱窩的腦瘤切除術
7.頸椎或胸椎椎板切開合併脊管探查術
8.脊椎橫突起
椎板切開術
9.因平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0.因雙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1.因單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2.因雙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四、脫臼
1.踝關節復位術
2.肘關節復位術
3.指骨、掌復位術
4.頸、下頷關節復位術
5.膝蓋骨復位術
6.胸、鎖骨復位術
7.趾骨、蹠骨、跗骨復位術
8.腕關節復位術
五、耳部
1.針刺式骨膜穿刺術
2.鼓室整形術合併乳突切除
3.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小聽骨重建術
4.割除耳息肉
六、內分泌系統
1.甲狀腺舌咽部囊腫切開和引流
2.甲狀腺全部切除
3.甲狀腺全或次全切除術合併頸部根除術
七、眼部
1.眼框內容物全割除術,合併義眼植入
2.一眼外肌倒口修復
3.因青光眼而行鞏膜造瘻術及虹膜切除
4.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水晶體摘除術
5.抽吸式水晶體摘除術
6.結膜、角膜、鞏膜異物去除
7.視網膜剝離
8.翼狀贅肉去除
9.麥粒腫或霰粒腫瞼板腺囊腫
48
123
163
187
187
193
153
20
130
153
123
147
17
17
17
12
17
18
13
17
7.5
137
150
5.5
4
97
157
62
22
78
78
107
2
100
15
5
GML 6/6
給付比率
八、骨折
1.指骨
2.掌骨
3.蹠骨
4.跗骨
5.橈骨
6.尺骨
7.尺骨和橈骨
8.腓骨
9.脛骨
10.腓骨、脛骨
11.肱骨
12.股骨
13.鎖骨
14.肩胛骨
15.膝蓋骨
16.肋骨
17.一個或多個脊椎壓迫性骨折
九、生殖系統
男性
1.睪丸切除術
2.複雜性攝護腺切除、膿瘍外部引流術
女性
3.子宮頸切開、切除、截除
4.診斷性子宮內膜搔刮術
5.經腹腔子宮全體切除術
6.經腹腔單一或多個子宮肌瘤摘除術
7.單側、雙側、部份、全部輸卵管、卵
巢切除術
8.單側或雙側輸卵管截斷
9.經由腹腔行子宮切開移除葡萄胎
10.以擴張和刮除術移除葡萄胎
11.輸卵管性子宮外孕,由腹腔或陰道切
十、血液、淋巴系統
1.脾臟切除術
十一、心臟和循環系統
1.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
2.心肌切除術
3.心肌梗塞後造成心室中隔缺損修補術
4.單一瓣膜置換術
5.二個瓣膜置換術
6.三個瓣膜置換術
十二、呼吸系統
1.肺切除,伴胸廓整形術,或切除重建
胸壁
2.氣胸
3.一或多個鼻息肉切除
4.部份或完全鼻甲切除
5.鼻竇切開
6.聲帶切除術
7.氣管和支氣管切開造口術
8.氣管鏡,合併組織切片
十三、皮膚
1.表皮膿袍癤子切開
2.膿瘍需要住院治療
3.自體移植皮膚手術
十四、乳部
1.乳房單側切除
2.乳房雙側切除
3.單側或雙側乳房根除術,含乳房組織
,胸肌及腋窩下淋巴節摘除
十五、泌尿系統
1.腎周圍或腎膿瘍引流
2.腎切除含部份尿管切除
3.腎固定術
4.膀胱切開或造口術伴電燒療法
5.切取腎石、輸尿管石、膀胱石
6.上項由燒灼法或鏡檢法取出
7.尿道狹窄切開手術
8.尿道內切開手術
9.完全切開法摘除攝護腺
10.上項由內窺鏡檢法
11.上項由其它方法切除
十六、疝氣
1.單側疝氣
2.根治手術包括注射治療單純性疝氣之
癒合
3.二側性疝氣
十七、穿刺術
1.腹腔之穿刺
2.胸腔或膀胱(導尿不計)
3.耳鼓、囊腫關節或脊椎
十八、腫瘤
1.惡性瘤之外科切除,但粘液膜、皮膚
或皮下組織之惡性瘤除外
2.粘液膜、皮膚和皮下組織之惡性瘤
3.潛毛竇或囊腫之切開術
4.睪丸或乳房之良性瘤切除
5.腱鞘囊腫
6.除另有規定外須住院治療一個或多個
良性瘤
上述腫瘤比例包括X光線、鐳錠與同位
素等放射線治療
十九、靜脈手術
1.靜脈曲張一腿之靜脈切開手術或注射
治療之全部操作
2.靜脈曲張兩腿之靜脈切開手術或注射
治療
31
4
5
13
100
50
60
113
83
110
92
83
100
30
45
23
80
25
50
25
37.5
50
12.5
7.5
5
50
25
25
20
4
13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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