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L 2/6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的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本公司所銷售之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本附加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契約之
構成部分。
前項各種構成契約的文件,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及其因此產生之其他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至出院日
止之期間;但如住院兩次以上而其每次出院至下次住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視為同一次住院。本附加條款所稱「醫
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療養、靜
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場所或類似性質之醫療處所。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者。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第五條至第八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費的計算】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之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
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之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每一被保險人當時的職業等級、「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
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之總和計算。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
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治療者,於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之門診醫療,其原因係因該次住院之同一意外傷害所致者,本公司
按其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乘以門診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
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
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乘以「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保險單所載之最高給付日數為準。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
所訂日數乘「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