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1/2-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 保單條款
(傷害門診津貼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
令修正
109 年 01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04 月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
函修正
本「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中國人
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選擇加保本附加條款類型,經本公
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一、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
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
構。
二、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僅提供門診治療之公、私立診所。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三、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至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
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傷害門診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經醫院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門診次數每次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
金額給付「傷害門診津貼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