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乙型:傷害門診津貼保險金
(傷害門診津貼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核准文號:91.4.20 台財保字第 09107502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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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條款的訂定】
第
一
條
本「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乙型
)
」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以附加方式附加於團體傷害保險契約
(
以
下簡稱本契約
)
,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選擇加保本附加條款類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一、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
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二、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僅提供門診治療之公、私立診所。但
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三、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傷害門診津貼保險金的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至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療
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傷害門診津貼保險金」。
【傷害門診津貼保險金的給付】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門診次數每次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
險金額給付「傷害門診津貼保險金」。每人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九十次為限。
【傷害門診津貼保險金的申領】
第
五
條
受益人申領「傷害門診津貼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門診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原因)】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接受傷害門診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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