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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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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1/3-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保單條款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核准日期及文號:
91.04.10
台財保字第
0910750262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
95.0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 08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10.09
中壽商二字第
0971009037
修正日期及文號:
98.12.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 04 1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02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1 07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02 0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4.08.04
中壽商一字第 1040804001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7
09
1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06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9 08 3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07 08 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23012 號函
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110.06.04
中壽商一字第 1100604005
【附加條款的訂定】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中國人
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選擇加保本附加條款類型,經本公
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名詞定義】
一、本附加條款所稱「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駕(騎)乘經公路
監理機關許可並領有合法牌照之車輛、火車、大眾捷運系統在道路上或軌道上行駛,或搭乘空中
、水上之大眾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發生意外衝撞、傾覆、爆炸、墜毀等事故。但不包括以軍用
為目的之各種運輸工具所致之事故或被保險人於駕()車輛期間未具領有駕駛執照資格時所造成
之事故。
二、本附加條款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
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時本公司依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2/3-
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
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意外
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
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
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3/3-
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運輸事
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一項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年繳費率表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如下表:
單位:/每十萬元保額
第一類職業之費率
【註】
總保費
下限
8
上限
23
【註】:以上各項費率為第一類職業之總保費,其他類別之總保費以職業別之費率比計算。
職業類別
1
2
3
4
5
6
費率比
1
1.25
1.5
2.25
3.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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