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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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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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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核准日期及文號
91.04.10
台財保字第
0910750262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
95.0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 08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10.09
中壽商二字第
0971009037
修正日期及文號
98.12.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 04 1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02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1 07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1 02 0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4.08.04
中壽商一字第 1040804001
【附加條款的訂定】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丁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中國人
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選擇加保本附加條款類型,經本公
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名詞定義】
一、本附加條款所稱「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駕(騎)乘經公路
監理機關許可並領有合法牌照之車輛、火車、大眾捷運系統在道路上或軌道上行駛,或搭乘空中
、水上之大眾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發生意外衝撞、傾覆、爆炸、墜毀等事故。但不包括以軍用
為目的之各種運輸工具所致之事故或被保險人於駕()車輛期間未具領有駕駛執照資格時所造
之事故
二、本附加條款所「大眾運輸工具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含
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遭受運輸意外傷害事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時,公司依
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2/3-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
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意
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
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
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
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公司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公司不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息退該超過部分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如要保人(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同一保險公投保)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本公司於所保之喪葬費用金內,
依各要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喪葬費用限為止有二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同或其要保時間之先後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之金額後所之限比例分擔責任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領「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文件
一、保險金請書
二、驗屍證明或死亡診斷書要時本公司得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戶戶
四、受益人的明。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駕(騎)車,吐氣血液所含精成超過道路交通令規者。
四、(不論宣戰、內及其他類武裝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核子裝置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污染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列活,致成死亡時,契約有約定外,本公司不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力、道、空道、跆拳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
二、被保險人車、機車及自車等競賽表演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3/3-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繼
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更通本公司,不得對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送達公司時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批註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人為「運輸事
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一項及前項法定繼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承編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
前項情,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而致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其保險金被保險人遺產
有其他受益人,喪失受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按其他受益人原約比例歸其他受益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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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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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繳費率
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年繳費率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如下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
第一類職業之費率
【註】
總保費
下限
8
上限
22
【註】以上各項費率為第一類職業之總保費其他類別之總保費以職業類別之費率比計算。
職業類別
1 2 3 4 5 6
費率比
1 1.25 1.5 2.25 3.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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