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己型: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 211702 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0910750362號
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0910713278號
備查文號:
95中壽商發字第0782號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文號: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4481號
【附加條款的訂定】
第
一
條
本「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己型
)
」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以附加方式附加於團體傷害保險契約
(
以
下簡稱本契約
)
,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選擇加保本附加條款類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公司」: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且以大眾航空客、貨運輸為目的之公司。
二、「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航線,且對大眾開放之飛
機。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的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航空公司之航空飛行器在飛航過程中所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
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
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失蹤處理】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
日起滿六個月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條款所約
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第四條約定先行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但日
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
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
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
六
條
受益人申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