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保單條款
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91 年 05 月 02 日
台財保字第 0910750362 號
(己型: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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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條款的訂定】
第
一
條
本「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選擇加保本附加條款類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訂定
之。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公司」: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且以大眾航空客、貨運輸為目的之公司。
二、「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航線,且對大眾開放之飛
機。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的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航空公司之航空飛行器在飛航過程中所發生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致
死亡時,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約定的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失蹤處理】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
日起滿六個月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條款所約
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第四條約定先行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但日
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要保
人於補繳被保險人失蹤期間應繳之保險費後,本契約繼續有效。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
六
條
受益人申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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