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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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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 保單條款
(癌症身故或全殘廢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日額保險金、癌症手術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1702
奉准文號:85.02.27 台財保第 851780963
網址:
www.chi n al i fe .c o m. tw
核准文號:86.01.10 台財保第 851853286
修正文號:86.07.17 台財保第 862397215
修正文號:86.09.19 台財保第 862398939
修正文號: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34
修正文號:87.09.28 台財保第 871866181
核准文號:92.01.15 台財保字第 0910713278
備查文號:95.06.28 95 中壽商發字第 0782
備查文號:95.12.29 中壽商發字第 0950001815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
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酒、戒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的醫療處所。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身體
組織構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
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詳如附表一),且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的切片檢查或血液學檢
驗診斷確定者為準。「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1/9-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本公司對本契約各被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始期日(契約訂立後加保者,自加保日)起第三十
一日開始,但續保者,自原投保(或加保)日已達三十一日者,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
續保日起;未達三十一日者,以三十一日扣除續保當時已經過日數,計算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續保
之責任始期日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
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
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
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2/9-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
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十一
本公司因第九條、第十條之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
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
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防癌健康保險,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
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之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
保。
【資料的提供】
十二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
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三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十四
本契約保險金給付項目分為「癌症身故或全殘廢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癌症
出院療養日額保險金」及「癌症手術費用保險金」等四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癌症身故或全
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一、「癌症身故或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對本契約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初次罹患癌症
,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或為治療癌症必要之手術而致身故或附表二所
列全殘廢之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癌症身故或全殘廢保險金」。
二、「癌症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對本契約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初次罹患癌症
,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經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
其實際住院日數每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三、「癌症出院療養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對本契約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初次罹患癌症
,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經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因癌症住
院治療後出院在家療養時,本公司按其實際在家療養日數每日給付「癌症出院療養日額保險
金」,但不得超過實際住院日數。若該被保險人於出院在家療養期間身故或全殘廢,自身故
或全殘廢診斷確定之日起,不再給付「癌症出院療養日額保險金」。
四、「癌症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對本契約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初次罹患癌症
,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經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治療者,本公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3/9-
司每次外科手術給付「癌症手術費用保險金」,且以三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對本契約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初次罹患癌症
,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經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治療(含X光治
療、鐳治療或同位素治療)者,本公司每次給付「癌症手術費用保險金」的
10%
,且以十次
為限。
上述給付方式,必須先以「癌症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為基本項目,再依要保人需求選擇自行搭配
,並記載於本保險單首頁。
【保險金的申領】
十五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申領「癌症身故或全殘廢保險金」時,另具下列文件:
1.
死亡或全殘廢診斷書。
2.
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書。
3.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但申請全殘廢保險金者,免檢具。
4.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三、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或「癌症出院療養日額保險金」時,另具下列文件
1.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書。
2.
醫院出具之癌症住院治療證明書。
四、受益人申領「癌症手術費用保險金」時,另具下列文件:
1.
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書。
2.
醫院出具之癌症手術醫療證明書或放射線治療證明書。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醫師者,所開具被保險人有關癌症的診斷證明,不得作為申請保險金
的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十六
「癌症全殘廢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日額保險金」及「癌症手
術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
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
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十七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十八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三。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4/9-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十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住所變更】
二十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二十一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二十二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二十三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5/9-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6/9-
【附表一】
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的惡性腫瘤
分類號碼 分類號碼
140~14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15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165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70~175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唇惡性腫瘤
舌惡性腫瘤
主唾液腺惡性腫瘤
齒齦惡性腫瘤
口底惡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口咽惡性腫瘤
鼻咽惡性腫瘤
下咽惡性腫瘤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食道惡性腫瘤
胃惡性腫瘤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結腸惡性腫瘤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胰惡性腫瘤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喉惡性腫瘤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胸(肋)膜惡性腫瘤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皮膚惡性黑色腫瘤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179~189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19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208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30~234
230
231
232
233
234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子宮頸惡性腫瘤
胎盤惡性腫瘤
子宮體惡性腫瘤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睪丸惡性腫瘤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膀胱惡性腫瘤
腎臟及其他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眼惡性腫瘤
腦惡性腫瘤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甲狀腺惡性腫瘤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淋巴肉瘤及網織肉瘤
何杰金病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其他惡性腫瘤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淋巴性白血病
骨髓樣白血病
單核球性白血病
其他明示白血病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原位癌
消化器官原位癌(0期)
呼吸系統原位癌
皮膚原位癌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註:上開病名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7/9-
【附表二】
全殘廢程度表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
)或言語(註
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8/9-
【附表三】
團體經驗分紅公式
R
K
×(
G
G
×
e
1
G
×
e
2
Z
×
θ
(1
Z)
×
θ
'
G
×
V
θ
"
其中,
R:當年度償還金額
K:當年度償還百分比
G:當年度應繳保費
E:可用費用率 =〔e
1
e
2
V〕+〔(1Z)×(θ'-θ)/ G
其中,
e
1
行政管理費用率
e
2
稅率(營業稅、印花稅、安定基金)
V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Z
可信度
=√(R/M),R:實際承保人數,M:可信人數
θ 當年度實際理賠金額
θ' 當年度預期理賠金額
C × G C:預期團體純損率
θ" 累計前三年經驗損失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9/9-
XX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保險費表
WW
承保對象:被保險員工本人、配偶、子女。
總保險費表(年繳):
單位:元
年齡
0~20歲 21~24歲 25~34歲 35~44歲 45~54歲 55~64歲 65~75歲
保險項目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癌症身故或全殘廢
保險金
保額10萬元
5.1 7.3 16.8 50.3 162.0 398.0 861.3
癌症住院醫療日額
保險金
每日 100元
2.0 2.1 4.1 9.9 22.1 52.3 102.0
癌症出院療養日額
保險金
每日 100元
2.0 2.1 4.1 9.9 22.1 52.3 102.0
癌症手術費用保險
每次1000元
0.7 0.9 1.5 3.5 6.3 11.2 19.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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