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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失能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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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失能保險 保單條款
(全部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核准文號:91.5.7 台財保字第 0910750461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
「員工」:係指要保單位所聘雇領有薪津之人員。
「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
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因而蒙受之傷害。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
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全部失能」: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醫師的診治後,自第三十一
日起仍生存時,依照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教育程度、技能訓練或經驗所得,無法於
要保單位從事任何工作以獲致報酬者,則屬「全部失能」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第一級七項之一
者,視為「全部失能」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1-
【保險費的計算】
第五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八條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
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本契約之效力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一、 要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
二、 參加本保險之員工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資格員工的百分之七十五時。
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一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
歸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2-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導致「全部失能」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
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就該被保險人計算之未滿期保險費予要
保人。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領本契約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要保單位之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調閱一切有關資料如:醫院之病歷或就
診紀錄、警方或法院資料等。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成「全部失能」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自殺(包括自殺未遂)、自殘、犯罪行為。
二、懷孕、流產或分娩。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毒品、迷幻劑、興奮劑或施打麻醉藥品,酒精中毒精神官能症精神分裂
等精神病症。
【受益人】
第十六條
本契約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十七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住所變更】
第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二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
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二十一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團體經驗分紅】
二十二
本公司於保單年度終了以本契約實際理賠金額及各項費用為基礎按當時財政部核定的應分配團體
經驗分紅公式(如附件)計算經驗分紅。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分紅。
-3-
【附表】殘廢程度表
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5)
【註】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 等,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
附件、團體經驗分紅公式
R=K ×(G -G
×
e1-G
×
e2-Z
×
θ-(1-Z)
×
θ
-G
×
V)-θ"
其中,
R
:當年度償還金額
K :當年度償還百分比
G :當年度應繳保費
e1
:行政管理費用率
e2 :稅率(營業稅、印花稅、安定基金)
V :特別準備金
Z
:可信度
()
Mr
r :實際承保人數
M :可信人數
θ :當年度實際理賠金額
θ' :當年度預期理賠金額= C × G
C :預期團體純損率
θ" :累計前期經驗損失
-5-
團體一年定期失能保險 年繳保費表
男性 保額 : 萬元 女性 保額 : 萬元
年齡 年繳 年齡 年繳
16 124 16 238
17 124 17 238
18 124 18 238
19 124 19 238
20 124 20 238
21 124 21 238
22 124 22 238
23 124 23 238
24 124 24 238
25 124 25 238
26 111 26 238
27 111 27 243
28 112 28 252
29 112 29 264
30 112 30 278
31 114 31 295
32 116 32 312
33 119 33 331
34 123 34 349
35 127 35 368
36 132 36 385
37 138 37 402
38 144 38 418
39 151 39 433
40 158 40 446
41 166 41 458
42 175 42 467
43 184 43 475
44 193 44 482
45 203 45 486
46 214 46 490
47 226 47 492
48 238 48 493
49 251 49 493
50 265 50 493
51 281 51 491
52 297 52 493
53 314 53 494
54 333 54 497
55 354 55 502
56 376 56 510
57 400 57 521
58 426 58 536
59 455 59 556
60 485 60 582
61 519 61 615
62 555 62 655
63 591 63 696
64 627 64 736
65 663 65 777
66 699 66 817
67 735 67 858
68 771 68 898
69 807 69 939
70 843 70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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