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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吉利多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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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吉利多變額年金保險 單條款
(
投資連結型商品: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遞延期滿及年金給付
)
(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1.10.15中壽商二字第1011015001
傳真:
(02)2712-5966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2.02.01
中壽商二字第
1020201001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2.05.06
中壽商二字第
1020506010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103.01.01中壽商二字第1030101015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保證期間」可選擇十年或十五年。
二、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三、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期。
四、本契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於十
年。
五、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年金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年金給付期間內各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
以計算第十七
條調整係數之利率該利率將參考本公司相關資產配置計劃之投資報酬率及本公司合
理利潤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本契約所稱「年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不得
高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年金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九、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費。
十、本契約所稱「增額保險費」係指本契約遞延期間內要保人按本契約第六條申請復效時所申請交
付之保險費。要保人須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交付增額保險費。
十一、本契約所稱「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包含下列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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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保險費的保費費用:為「基本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之
基本保險費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 增額保險費的保費費用:為「增額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之
增額保險費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十二本契約所稱「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於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終止時所收取之費用。解約費
用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解約費用」
十三、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
十四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市場報價日或掛牌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必須為中華民
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若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除前述約定外且須為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營業
日。
十五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由投資機構提供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投資標的價
值之價格,包含下列兩者:
()賣出價:係指買入或轉入投資標的時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價格。該價格係以該投資
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值。
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述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
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被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買入價:係指贖回、轉出投資標的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價值之價格。
該價格係以賣出價扣除贖回費用後所得之值。
十六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本契約要保人所設立之專屬帳戶,包含下
列兩者:
()基本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基本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增額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增額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十七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為下列兩者之
和:
()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基本保費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
()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
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指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的單位數目計算而得。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3.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4.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前述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該投資標的之宣告利率按日計算之數
額,用以計入當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十八、本契約所稱「契約撤銷期間」係指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十九
本契約所稱「評價時點」係指投資標的辦理買入、贖回轉出及轉入時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之
評價日。各投資標的之評價時點,詳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
本契約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起每年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年無相當日,
則為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月,該月最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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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契約所稱「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係指本公司根據第七條將基本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再加計利息後之金額,全數完成投入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之評價日。
二十二
、本契約所稱「三指定銀行」,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
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本契約所稱「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資
產提減金額且本公司實際作業可下單之當日。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三條
本契約基本保險費與增額保險費之收取現金給付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保單帳戶價值之返
還、部分終止金額之給付解約金之償付遞延期滿保險金之給付年金之給付、保險單借款之給付及
償還及各項費用之收取與退還,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基本保險費之投入:
本公司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
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增額保險費之投入:
本公司根據第八
條之增額保險費為投資當日(即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
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三、終止、部分終止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以受理終止、部分終止或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
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遞延期滿保險金之給付及年金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
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五、保險單借款之扣抵:
本公司以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
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六、保單行政管理費用之扣除:
如投資標的轉換有本項第七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本公司以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用當日的匯
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七、投資標的之轉換:
()投資標的的轉出,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當日匯
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投資標的的轉入,本公司實際取得所有轉出投資標的價值後,依附表三「轉入評價時點」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若當次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之轉入、轉出投資標的均為相同外幣計價,且僅屬下列其中一種情形
者,則無前述幣別轉換之適用。
1.外幣計價投資標的轉入同幣別貨幣帳戶。
2.外幣計價貨幣帳戶或停泊帳戶轉入同幣別投資標的。
八、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
如投資標的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之約定以現金給付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
本公司以該
金額實際分配予保戶當日之前一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
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變更上述
匯率參考機構並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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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基本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基本保險費繳
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基本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基本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
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基本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增額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二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應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基本保險費的運作】
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後將扣除保費費用之餘額自繳費日起按契約生效日當月三指定銀行第
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單利計息並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
表三「買入評價時點」將本利和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
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
要保人所設定配置基本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為停泊帳戶及
超過十支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
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險費的處理】
要保人於按本契約第六條申請復效交付增額保險費時本公司以下列二者最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扣
除增額保險費的保費費用餘額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增額保險費之配置比例於附表三「買入評
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增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一、本公司收到增額保險費時。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增額保險費之書面文件時。
要保人依前項所設定配置增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為停泊帳戶及
超過十支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
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險費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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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之遞延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之金額轉移至其他可
供基本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配置的投資標的。
前項投資標的之轉換,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要保人應指明欲轉移的投資標的及轉移金額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前述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不
得為停泊帳戶及超過十支,且欲轉入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計算轉出投資標的價值並於
本公司實際取得所有轉出投資標的價值之日將各轉出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依轉出投資標的價值比例
計算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之餘額,於附表三「轉入評價時點」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的新增與終止】
第十條
本公司得提供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配置的選擇,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本公司得停止或暫時停止提供某一投資標的予要保人作為配置的選擇且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契
約有選擇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惟若係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停止或暫時
停止投資者,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
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某一投資標的因解散清算或其他原因終止者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
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
有第三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通知本公司並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或部分終止如本公司於投資標的終止
之三個工作日前仍未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申請時已無法依要
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本公司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
公佈。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第十
本公司對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終止時得收取保單行政管理費用(詳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
,用以處理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終止事務之費用。
如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終止係因第十條第三項所述之情形者則本公司不收取保單行政管理
費用。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十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每季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時間】
第十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以檢齊申請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並返還予要保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失蹤處理】
第十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
始給付前者以本公司收到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判決書且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條所列文件並送達
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本契約第十三
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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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契約終
止之效力不受影響。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
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遞延期滿之選擇】
第十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於年金給付開始時由受益人一次領取遞延期滿保險金或由本公司依約定分期給
付年金前述遞延期滿保險金之金額係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
標的價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前四十五日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其選擇給付方式若本公司於遞延期間
屆滿日時仍未接獲要保人變更給付方式之書面通知,本公司將以要保人之選擇給付方式進行給付。
要保人若選擇由受益人一次領取遞延期滿保險金時本契約於本公司給付遞延期
滿保險金後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十 要保人投保時得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且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早於本契約第十保單週年日要保人選擇
之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
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
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四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年金金額。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十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按附表
「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
款本息後,再依據當時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之。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
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年金宣告利率)除以(1+年金預定利率
;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年金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領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三萬六千
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
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
元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
超出的部份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本契約之年金給付最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年金給付週年日之前一日午夜十二時止
。年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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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算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以本公司受理要保人終止契約之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
的價值計算之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
金額前述解約費用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一
相關費用一覽表」中「解約費用」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終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帳戶價值而提取款項保單帳戶價值經減少之部分即為部
分終止每次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三仟元且減額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
元。但因第十條第三項之情事而部分終止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進行部分終止,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應指明部分終止的投資標的及保單帳戶價值。
二、部分終止的保單帳戶價值將以本公司受理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從要保人保單帳
戶中扣除。
本公司將於接獲要保人申請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終止的金額扣除解約費用及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
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
利息。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 要保人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遞延期滿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 受益人申請「遞延期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
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若於保證期間內身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身故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將依其
最近一次已支領之年金金額計算年金餘額現值,其計算之貼現率為年金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ANASVA-8/12-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三項給付時應於收齊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
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作
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
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
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 本契約於遞延期間內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
百分之三十。
當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如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五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本公司寄發通知當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上述期
限屆滿當日為基準日由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其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前述基準日的增額保
費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若本契約項下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扣抵保險單借
款本息時本公司將先扣除至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為零後再以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其投
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當時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價值之比
例扣除之若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保人未償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扣抵視為部分終止本公司將收取解約費用並以扣除解約費用後之
金額償還保
險單借款本息,其解約費用之計算如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解約費用。
本契約因第二項或第三項原因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以第六條約定申請復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特殊情事之評價】
第二十
本公司任一投資標的如遇該投資標的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該投資標的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如基本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之配置比例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
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部分終止時如保單帳戶或部分終止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保單帳戶價值
不給付利息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全
部或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並自該評價日起一個月內償付。
ANASVA-9/12-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如欲轉出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
計算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
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如欲轉入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
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
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如保單帳戶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致無法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受益人延緩給付申領之保險金
不給付利息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 契約項下的保險金,並自
該評價日起十五日內償付。
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如保單帳戶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則本公司將以其他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總數計算保險單借款額度若無其他投資摽的可供計算保險單借款額度則要保人須
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六、本公司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約定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如保單帳戶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
則本公司將先以其他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總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並扣抵至零後其餘不足扣抵
之部分將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再進行扣抵。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有資產提減約定者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
式之一給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則由本公司依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
,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同幣別停泊帳戶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及該投資標的之幣別配置於本契約項下
同幣別之停泊帳戶中。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將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以現金給付給要保人
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另本公司以該
實際分配日的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
格,將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換算新台幣若當次收益分配金額總和或資產提減金額總和分
別未達新台幣二千元者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將改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同幣別停
泊帳戶」方式給付。
若於前項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部分,本公司將於實際分
配日起算一個月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
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一項所述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金額如依法應繳納稅捐時,本公司應依規定代扣之。
【要保人結匯額度超過法定上限之處理】
第二
要保人之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外匯金額超過法定上限額度時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該日曆年度將不
再受理要保人對於外幣計價投資標的之買入及轉
入或贖回及轉出並將儘速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符合
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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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七十五
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扣除因部分終止所已領取之金
額及扣除以現金給付之方式所已領取之投資標的收益分配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
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
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
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除要保人另行指定生效日期外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
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投資標的追償之協助】
第三十一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者
或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發生重整破產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
發生時,本公司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進行追償。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二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三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四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ANASVA-11/12-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五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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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年金遞延期間收取) (單位:新台幣元或 %)
一、前置費用(保費費用)
保險費
當次繳交金額
保費費用率
基本/增額保險費
300 以下
5%
以上
4%
500 ()以上
3%
二、保險相關費
1.
保單維持費用
2.
保險成本
三、投資相關費
1.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並不另外向客戶收
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並不另外向客戶收
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依投資標的之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
反映於投資標的的買入價。
5.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即本險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每保單年度 6 次免費,第 7 起每次新台幣 500 元。
6.其它費用
若投資標的有稅捐、專設帳戶處理費用及其他法定費用等相關費用時,
將由基金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契約終止之解約費用:
「申請契約終止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申請契約終止停泊帳戶
價值×「申請契約終止時保單年度相對應之解約費用率」
部分終止之解約費用:
「申請部分終止之金額-申請部分終止之停泊帳戶金額×「申請
部分終止時保單年度相對應之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1 2~
解約費用率
1% 0%
2.部分終止費用
(即本險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1
保單年度無此費用
2 保單年度起每年可免費部分終止 6 次。超過前述次數者,每次新台
500 元。
註:如當次申請部分終止之投資標的僅包含停泊帳戶,則該次部分終止
不列入次數累計
五、其他費用
註:上述費用之改變,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詳如中國人壽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三。
附表二、投資標的一覽表
詳如中國人壽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二。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詳如中國人壽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四。
中國人壽吉利多變額年金保險 費率表
本契約之年金金額係依據本契約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之預定利率及主管機關頒
訂之年金生命表與規範所計算之金額,所以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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