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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利好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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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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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養老保
養老保險
保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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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
(身故保金或葬費保險全殘廢保險滿期保險金退還所繳險費(並加計利)回饋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
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4.05.22 中壽商一字第 1040522001
傳真:(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電子信(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修正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計增加保險金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繳保險費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本契約保險金額及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
率表所載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
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
金之利。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
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八、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按本
約各該度期初當之宣告利率減本契約預定(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
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目中所稱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每一保單年度屆滿當
之保險金額計算的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二)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
屬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以期初保單
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附件。本目中所期初保單價值準
備金」係指依每一保單週月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計算的該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三)前二目中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保險年齡: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以後每經
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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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保單週
日。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
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退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
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效日起二年內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力之起六個月提出,並經要保險單(其未
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 扣除停期間險保險費後,自翌上午零時起,開始
其效力。
要保人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保證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本公司得退
回該次
被保險人之度者,本公司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要求要保供可保證或於收齊可保證十五日內不為拒絕同意
效,並經要保人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同項或第四項之情齊可保證並清第二項所約定之金
額後,自翌時起,開效力
第一項約定屆滿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本公司應動退還剩
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項應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
隱匿為不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公司對於計者,公司得解約,
險事故發生同。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不
前項解約權,自本公司之原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
消滅
本公司通知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達要保人時,得將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本公司應於通知後一個月付解約金期本公司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解約金表如保險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
一、 第一保單年度六保單年度期保人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
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智缺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力者,應依第十一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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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款或本款所一給付:
()現契約於有間內本公應於每保單年度滿時依本契約金給該保
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要保人另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月給付」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
爰此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每一保單週月
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於(以下)仟元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存生息
積達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人身故、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
契約,本公司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
()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將按各保單年度初當月之宣告利率
,以年利方存生要保人時給付,要保給付之金達一仟元
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給付
增值方式付「
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時,一將當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於要保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本契第五條第七項七條之約終止或有第十
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存生息方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後保單年
要保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期間險年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前身成全(全殘為附「殘
度表中所之一)本公司應退給付本條第項第二款二目存生息方累計之增回饋
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每一保單週年日前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公司變更本條第一項給
方式或給付週期更以該保單週年日為生效本公司依變更後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其後之增值回饋分享
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保人選擇
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並於儘速文件向本
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
本公司應於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因可於本公司之在前定期為給付者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時,本公司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為依第十一
條約退保險(加計利息)付「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險金;如保人
文件,足以被保險人極可能外傷故而死亡本公司應依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
約定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用保險金」後,如發
險人生時,要保人應將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用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保險給付】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滿期保險金三項,按
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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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本契有效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時「保價值準備」與一點零三乘以躉繳
險費」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本契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
險金」如保險單所載
()訂立本契約時,神障其他心智缺陷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力者為被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目被保險人十九年二月三以後所投保用保險金額總(不公司
超過訂立本契約產及稅法第十七條稅喪扣除額之,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保險費。
()前目情形如要人向險公投保,或向同一保公司保數個保()約,
投保之用保險金計超過前所定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喪葬費用金,依
保書所之要保時後,依約給付用保險金用額上限如有
公司之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分其要保時間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扣除要保時間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成全殘廢全殘度為附表殘廢表」項之一者,本公司
按全殘廢斷確定時「保單價準備金」與一零三乘以躉繳保險」之給付全殘廢保
本契效力本契本保險金對應之全殘廢保金」保險單所「身
險金」
三、「滿期保險金
本契有效期間,被保險於本約保險期間屆滿仍存時,本司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
金」本契約效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公司以下處理
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本公司將退還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本契
約效力終止
二、被保險人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並加計利)「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
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全殘全殘廢度為附表「殘廢
度表」中項之者)本公按所保險費(並加計利)付「全殘廢保險金約效
,不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以百分之一點五年利依據年利方式計被保險人身故
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任項保險金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的身分證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申領「身故保險金」或用保險金」時應檢件:
一、保險單或其
二、被保險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的身分證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十一條或第十六條約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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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單或其
二、被保險戶戶籍謄本。
三、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件:
一、保險單或其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的身分證
受益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要時並得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其費用公司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保險人於
二、被保險人故意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殺致死者,公司仍負給付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犯罪處死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付保險金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之人本契約效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予要保人
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故意保險人於致死者,喪失
前項情形,受益失受權,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產。有其
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原約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要保人有保險單清或溢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本公司得先抵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申請保險金額,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分依第七條契約定處理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向本公司險單可借當日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九十,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契約效力停止但本公司
應於效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返還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保單,不參加,並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年月日在要保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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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
一、真保年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繳保險費無退保人
二、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覺且
錯誤發生在本公司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例提險金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
投保年齡的錯誤致短繳保險費要保人得繳的保險費或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
年齡險金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可歸責於本公司保人不得要求
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形,錯誤於本公司者,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
款之利率二百零三定週年利者取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前項約定要保人得依下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之規: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如要保人未將變更通知保險公司不得保險公司
前項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保險人為同一人時子申
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同時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受益險金時,
保人指定受益,以被保險人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承人應得保險金之比例民法定。
【變更住所】
要保人所有變更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發送之
【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之日起,經過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的變載事項的增第二十三條規定者應經要保人與本公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同意,本公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本契者,同意以要保人法院為第管轄法院要保人的在中華民國境外本公
總公司所在地地第一審管轄法但不得排除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訴訟四百三十六條
訴訟管轄法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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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
項次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起經治療判定球摘原之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須他扶助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穿脫衣服步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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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附件
附件
t
t
t
i
宣告利率
換算係數
)12(
=
其中
1-)1(
12
1
)12(
tt
i 宣告利率+=
t = 保單年度
男性 保額
1
萬元 女性 保額
1
萬元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費率
費率費率
費率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費率
費率費率
費率
0 7,780 0 7,780
1 7,780 1 7,780
2 7,780 2 7,780
3 7,780 3 7,780
4 7,780 4 7,780
5 7,780 5 7,780
6 7,780 6 7,780
7 7,780 7 7,780
8 7,780 8 7,780
9 7,780 9 7,780
10 7,780 10 7,780
11 7,780 11 7,780
12 7,780 12 7,780
13 7,780 13 7,780
14 7,780 14 7,780
15 7,780 15 7,780
16 7,780 16 7,780
17 7,780 17 7,780
18 7,780 18 7,780
19 7,780 19 7,780
20 7,780 20 7,780
21 7,780 21 7,780
22 7,780 22 7,780
23 7,780 23 7,780
24 7,780 24 7,780
25 7,780 25 7,780
26 7,780 26 7,780
27 7,780 27 7,780
28 7,780 28 7,780
29 7,780 29 7,780
30 7,780 30 7,780
31 7,780 31 7,780
32 7,780 32 7,780
33 7,780 33 7,780
34 7,780 34 7,780
35 7,780 35 7,780
36 7,780 36 7,780
37 7,780 37 7,780
38 7,780 38 7,780
39 7,780 39 7,780
40 7,780 40 7,780
41 7,780 41 7,780
42 7,780 42 7,780
43 7,780 43 7,780
44 7,780 44 7,780
45 7,780 45 7,780
46 7,780 46 7,780
47 7,780 47 7,780
48 7,780 48 7,780
49 7,780 49 7,780
50 7,780 50 7,780
51 7,780 51 7,780
52 7,780 52 7,780
53 7,780 53 7,780
54 7,780 54 7,780
55 7,780 55 7,780
56 7,780 56 7,780
57 7,780 57 7,780
58 7,780 58 7,780
59 7,780 59 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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