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
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將收益分配金額以現金給付給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另本公司以該實際分配日,匯率參考機構
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收益分
配金額換算新臺幣。若當時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元者,則當次收益分配將改以本項第一款
「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若於前項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收益,本公司將於實際分
配日起算一個月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
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一項所述收益分配金額如依法應繳納稅捐時,本公司應依規定代扣之。
【投資標的之資產提減】
第 六 條 要保人若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瀚亞享富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美元
」、「富蘭克林華美
亞太龍贏多元收益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美元)」、「富蘭克林華美環球固定收益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美元)」
或「瀚亞享鑫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美元)」者,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資產提減金額,要保人如未選擇
時,則由本公司依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提減金額及當日
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提減金額配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同幣別貨幣帳戶中。若主契約為本
批註條款附表一中類別三所列之台幣保單時,則改置於同幣別停泊帳戶中。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將資產提減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如主契約為本批註條款附表一中類別二所列之外幣保單且該當次資產提減金額總和未達一百六十
美元者,當次資產提減金額將改以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如主契約為本批註條款附表一中類別一及類別二所列之台幣保單,本公司以該實際分配日的前一營
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資產提減金額換算新臺
若當次資產提減金額總和未達新臺幣五千元者,則當次資產提減金額
數」方式給付。
如主契約為本批註條款附表一中類別三所列之台幣保單,另本公司以該實際分配日
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資產提減金額換算新臺幣。若當次
資產提減金額總和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則當次將改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同幣別停泊帳戶」方式
給付。
若於前項資產提減金額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
額,本公司將於資產提減金額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
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一項所述資產提減金額如依法應繳納稅捐時,本公司應依規定代扣之。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 七 條 如主契約為本批註條款附表一類別二所列之外幣保單,本公司以現金給付投資標的資產提減金額時,由
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
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要保人或受益
人應支付匯入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前項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支付匯出銀行所可能收取
之相關費用。
第一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則所有匯款相關費用由本公司支付,不
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情形所生之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由匯款人支付,
但匯入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由收款人支付。
【投資標的的終止】
第 八 條 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
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
有前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於投資標的終止之三個工作日前
如要保人於投資標的終止之三
個工作日前仍未通知本公司,則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終止日,將該投資標
的結算後之價值置於同幣別
貨幣帳戶。但若本公司收到通知至投資標的終止日不足三十工作日,本公司
將逕自以投資標的終止日,將該投資標的結算後之價值置於至同幣別貨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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