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全委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保單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備查日期及文號:100.01.17 中壽商發字第1000117011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100.04.23 中壽商發字第1000423017號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100.10.19 中壽商發字第1001019015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100.12.30 中壽商發字第1001230014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101.02.14 中壽商發字第1010214014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101.09.01 中壽商二字第1010901007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102.02.01 中壽商二字第1020201003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102.05.06 中壽商二字第1020506014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102.07.01 中壽商二字第1020701004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103.01.01 中壽商二字第1030101018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103.11.24 中壽商二字第1031124005號
【批註條款的構成】
「中國人壽全委帳戶投資標的
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批註條款附表一之投資型
保險商品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本批註條款由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發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主契約之一部分,自本批註條款生效之日起,主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下列主契約之批註條款,其條款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亦不生效力:
一、「保誠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批註條款」
二、「中國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一、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金額且本公
司實際作業可下單之當日。
【投資標的之適用】
第 三 條
本批註條款生效後,除本公司原提供予主契約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外,要保人尚可依本批註條款附表
二之約定,將所列之投資標的作為投資之選項。
【匯率計算】
第 四 條 如主契約為本批註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台幣保單,則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金額
一、要保人若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IN G 2011 配息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美元)」且以本
批註條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之約定以現金給付收益分配者,本公司以該金額實際分配予保戶
當日之前一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金額換算為新台幣給付。
二、要保人若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瀚亞享富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美元)」、「富蘭克林
華美亞太龍贏多元收益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美元)」或「富蘭克林華美環球固定收益全權委託管理
帳戶 (美元)」且以本批註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之約定以現金給付資產提減金額者,本公
司以該金額實際分配予保戶當日之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匯率參考機構並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第 五 條 要保人若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
配息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美元
」者,得選擇
下列方式之一給付收益分配,要保人如未選擇時,則由本公司依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
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美元貨幣帳戶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配置於本契約項下的美元貨幣帳戶中。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
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將收益分配金額以現金給付給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
【ULME】-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