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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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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CR-1-
中國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保單條款
(住院、住院手術、出院療養、門診、放射線醫療、化學醫療、骨髓移植、義肢及義齒裝設)
(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12.17
保誠董字第
970510
傳真:
(02)2712-5966
核准日期及文號:
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
98.06.20
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7
09
1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06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中國
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附加於本公司非躉繳投資型保險商品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一項之要保人係指主契約之要保人。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投保單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投保單位。如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投保
單位為準。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被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詳如附表一。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需每經一個保單年度始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身體組織構
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歸類為惡性腫瘤(詳如附表二)者為準。上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
佈者為準。本附約承保之「癌症」,為被保險人在等待期間屆滿後所發生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併發症」係指直接因「癌症」治療所致之生理上疾病,不包括精神疾病。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
本附約生效日起算九十日
(
)
之期間。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
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一、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所致必須入住醫院接受診療者。
二、符合癌症末期(第三、四期)狀態,經醫師判定不再做治癒性醫療,需在醫院接受紓解性治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附約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治療時自住院日起至出院
日止之期間但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視為一次住院辦理。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
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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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附約所稱「完全失能」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列定義之失
能者: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一)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二)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三)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
在此限。
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
者。
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前述「為維持生命必要
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保險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附約與主契約同時承保時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主
契約基本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附約為中途加保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主契約保單帳戶扣除保險成
本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且符合前兩項情形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附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要保人已扣除之保險成本;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病理切片檢驗報告診斷罹患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本公
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但若被保險人在等待期間內經前述切片檢驗報告診斷罹患癌症時本公司
無息退還已收的保險成本,並解除本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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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成本的收取方式】
第六條
本公司每月根據保險年齡投保單位及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每單位保險成本及訂立本附約時被保
險人的性別、體況,計算後併同主契約之保險成本收取之。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本附約當月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為零且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公司應寄發催告通知予要保人,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併同主契約向本公司申請復效。但主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應繳而未繳之保險成本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九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且不退
還本附約所收取之保險成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第十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
之保險成本給要保人。
主契約因故終止者,本附約效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成本期滿後終止。
前項主契約效力終止如係因主契約之被保險人完全失能
而致成且本附約之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而
住院診療時,附約繼續有效至其該次出院止。
本附約之被保險人身故時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
未到期之保險成本給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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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
附約有效期間內包括依保證續保條款而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之期間本附約累積給付保險
金總額每投保單位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成本者,本
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成本給要保人。
本附約效力終止時如需返還未到期保險成本本公司應於效力終止後一個月內返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第十一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本公司經要保人同意於保險期間屆滿時,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
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前項所稱之續保保險成本按本附約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
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被保險人續
保當時年齡及本附約續保前承保之條件重新計算保險成本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滿期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其申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
司按投保單位及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附表三
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四、醫師出具之住院醫療證明書。(註明入、出院日期)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及其申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
就每次住院期間之手術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以
給付一次為限,給付金額如附表三;但接受骨髓移植醫療時,不給付本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四、醫師出具之住院手術治療證明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AUCR-5-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及其申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醫療其出院後在家療養期間本公司按
投保單位及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附表三。
受益人申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四、醫師出具之住院醫療證明書(註明入、出院日期)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及其申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
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所必要的門診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該被保險人實際接受門診治療之日數(
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其每日門診給付金額如附
表三。
前項所稱之治療,如有同一療程內實施多次治療情形者,以一次門診計算。所謂「同一療程」係指依
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的規定,對於特定診療項目(包含放射線治療
及化學治療),於規定期間內施行之連續治療療程。
受益人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四、醫師出具之門診醫療證明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及其申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治療者(
論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線治療次數為一
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附表三。
受益人申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四、醫師出具之放射線醫療證明書(應詳載放射線醫療之日期)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AUCR-6-
【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及其申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化學治療者(不論
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實際接受化學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化學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
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附表三。
受益人申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四、醫師出具之化學醫療證明書(應詳載化學治療之日期)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及其申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療者
就被保險人所施行之骨髓
移植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附
表三。
受益人申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四、醫師出具之骨髓移植證明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及其申領】
廿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做截肢手術並進而接
受義肢裝設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附表三,但於本附約有
效期間內四肢各以給付一次為限。
受益人申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四、醫師出具之義肢裝設證明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及其申領】
廿 一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
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拔除牙齒或因該癌症
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並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其
給付金額如附表三;但同一保單年度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受益人申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AUCR-7-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四、醫師出具之義齒裝設證明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投保單位之減少】
第廿二條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的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投保
單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廿三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成本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成本無息退還要
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本公司多收
取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多收取部份的保險成本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收取保險成本與應收取保險成本的比
例提高投保單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本公司少收取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所付的保
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成本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
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
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成本其利息按給付
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
第廿四條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份保險金
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廿五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廿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七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四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AUCR-8-
【管轄法院】
第廿八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UCR-9-
附表一、保險成本
單位:/每投保單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13
12
229
207
1
14
15
246
220
2
15
14
258
229
3
14
11
284
242
4
13
10
307
247
5
11
8
323
261
6
10
8
346
268
7
10
7
367
280
8
9
7
401
297
9
10
7
440
312
10
9
6
467
328
11
10
7
499
344
12
10
7
532
367
13
11
7
568
383
14
11
7
604
399
15
11
9
638
416
16
11
8
675
433
17
12
8
699
448
18
12
9
750
465
19
12
10
788
481
20
12
10
829
506
21
12
11
869
514
22
13
11
908
531
23
15
13
921
555
24
15
14
950
561
25
17
16
978
575
26
17
18
1,009
592
27
18
20
1,035
606
28
21
25
1,050
605
29
25
29
1,047
627
30
27
33
1,062
636
31
32
38
1,072
645
32
35
42
1,090
645
33
41
49
1,085
642
34
47
55
1,078
641
35
53
63
1,050
623
36
60
69
1,045
621
37
65
76
1,039
619
38
77
86
1,034
616
AUCR-10-
39
85
96
1,029
614
40
96
105
1,024
612
41
104
115
1,018
610
42
115
127
1,013
607
43
128
135
1,008
605
44
141
148
1,002
603
45
158
159
997
601
46
168
170
993
602
47
182
180
990
603
48
201
189
986
604
49
213
202
-
-
AUCR-11-
附表二、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40
唇惡性腫瘤
179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141
舌惡性腫瘤
180
子宮頸惡性腫瘤
142
主唾液腺惡性腫
181
胎盤惡性腫瘤
143
齒齦惡性腫瘤
182
子宮體惡性腫瘤
144
口底惡性腫瘤
183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瘤
145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184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腫
146
口咽惡性腫瘤
185
攝護腺
(
前列腺
)
惡性腫瘤
147
鼻咽惡性腫瘤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48
下咽惡性腫瘤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49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位置
之惡性腫瘤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性腫瘤
150
食道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90
眼惡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1
腦惡性腫瘤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92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
之惡性腫瘤
193
甲狀腺惡性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
之惡性腫瘤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161
喉惡性腫瘤
200
淋巴肉瘤及網織肉瘤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01
何杰金病
163
(
)
膜惡性腫瘤
202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其他惡性腫瘤
164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
之惡性腫瘤
204
淋巴性白血病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205
骨髓樣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172
皮膚惡性黑色腫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
231
呼吸系統之原位癌
232
皮膚原位癌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AUCR-12-
附表三
幣值單位︰新台幣元
每投保單位給付之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每日) 2,000
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30,000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每日
)
1,000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每日
)
1,000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每日
)
3,000
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每日
)
3,000
癌症骨髓
移植保險金
100,000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20,000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20,000
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
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一年定期癌症醫療
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
帳戶型帳戶型
帳戶型健康
健康健康
健康保險附約
保險附約保險附約
保險附約
【保險成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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