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CR】-1-
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
((
(住院
住院住院
住院、
、、
、住院手術
住院手術住院手術
住院手術、
、、
、出院療養
出院療養出院療養
出院療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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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
門診門診
門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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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線醫療
放射線醫療放射線醫療
放射線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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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醫療
化學醫療化學醫療
化學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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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移植
骨髓移植骨髓移植
骨髓移植、
、、
、義肢及義齒裝設
義肢及義齒裝設義肢及義齒裝設
義肢及義齒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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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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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97.12.17 保誠董字第970510號
傳真:(02)2712-5966 核准日期及文號: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09802552211號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6.20中壽商二字第0980620009號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104年08月04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年0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中國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附加於本公司非躉繳投資型保險商品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一項之要保人係指主契約之要保人。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稱「投保單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投保單位。如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投保
單位為準。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被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詳如附表一。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需每經一個保單年度始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身體組織構
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歸類為惡性腫瘤(詳如附表二)者為準。上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
佈者為準。本附約承保之「癌症」,為被保險人在等待期間屆滿後所發生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併發症」係指直接因「癌症」治療所致之生理上疾病,不包括精神疾病。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附約
本附約本附約
本附約生效日起算九十日
生效日起算九十日生效日起算九十日
生效日起算九十日(含
含含
含)或復效日起算九十日
或復效日起算九十日或復效日起算九十日
或復效日起算九十日(含
含含
含)之期間
之期間之期間
之期間。
。。
。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
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一、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所致必須入住醫院接受診療者。
二、符合癌症末期(第三、四期)狀態,經醫師判定不再做治癒性醫療,需在醫院接受紓解性治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附約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治療時,自住院日起至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