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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A)
給付項目:實支實付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
日額給付型(每日住院保險金日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因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新
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指定項目篩檢結果異常而產生之醫療行為,不受上述等待期之規範。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
網址:www.chinalife.com.tw;免費服務(申訴)電話:0800-098-889;傳真:(02)2712-5966;電子信箱(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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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08 台財保第 851829113 號函核准
86.07.17 台財保第 862397215 號函逕行修訂
87.04.09 台財保第 871819998 號函修訂核准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34 號函逕行修訂
88.11.05 台財保第 881862468 號函修訂核准
91.12.16 統總字第 910465 號函修訂備查
92.02.20 台財保第 920701362 號函修訂核准
93.12.06 統總字第 930654 號函修訂備查
95.12.26 統總字第 951059 號函修訂備查
96.06.15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75900 號函修訂核准
96.08.31 安總字第 960847 號函修訂備查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6 號函逕行修訂
96.12.31 安總字第 961382 號函修訂備查
99.09.01 安總字第 990912 號函修訂備查
100.06.13 安總字第 1000629 號函修訂備查
101.10.30 依101年10月29 日保局(壽)字第 10102148590號函逕
行修訂
102.03.01 依102年1月10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號函逕
行修訂
103.05.01依103年01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號函逕
行修訂
104.08.04依104年0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逕
行修訂
107.02.2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1970號函核准
107.04.30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41620號函核准
109.01.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年 04 月 09日金管
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年 06 月 13日金管
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
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
、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
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未超過二十三
歲之未婚親生子女或養子女。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持續
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且續
保前保單已持續有效達三十日以上者或若被保險人投保
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因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新生
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指定項目篩檢結果異常而
產生之醫療行為,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
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
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
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
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
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日數」含出院及住院當日。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交付保險費及有效期間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
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
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
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
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
害住院診療時,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得依下列「實支實
付型」或「日額給付型」方式擇一申領保險金。
壹、實支實付型
一、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未經全民健康保險支付
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其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不得
超過附表一所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1、 病房費。
2、 膳食費。
3、 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4、 醫師診察費。
被保險人每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一百二十日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