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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一三五人身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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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PA-1-
簡稱
以下以下
以下
本公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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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中國中國
中國壽一三五人身傷害保險
人壽一三五人身傷害保人壽一三五人身傷害保
人壽一三五人身傷害保
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
一般害身
國內外傷國內外傷
國內外傷
一般害身
海外外傷海外外傷
海外外傷
意外
飛航害身飛航害身
飛航害身
費用
喪葬喪葬
喪葬
給付
殘廢殘廢
殘廢
法令
法令法令
法令
確保
惟為惟為
惟為
保險
基於基於
基於
選擇
審慎險商審慎險商
審慎險商
品如
本商本商
本商
虛偽違法
虛偽違法虛偽違法
虛偽違法
本公責人負責
應由及負依法應由及負依法
應由及負依法
投保或不繳費不利
投保或不繳費不利投保或不繳費不利
投保或不繳費不利
選符之保
請慎需求險商請慎需求險商
請慎需求險商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義務列於條款
項權皆詳保單項權皆詳保單
項權皆詳保單
者務閱讀
消費詳加了解消費詳加了解
消費詳加了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
一、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空中運輸交通工具。
本條三項「空眾運通工內之且非「空眾運
通工具」之駕駛或隨從服務人員。
五、本契約所稱「飛航期間」係指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期間
六、本契約所稱「飛航意外傷害事故」係指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於飛航期間內遭受之意外傷害事故。
指被人欲台灣湖、、馬外地經管入境府單
驗證照離境後,至經管理出入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事故指在停留內所之意害事但不「飛外傷
故」
」係受意害事但不「飛外傷故」海外意外
事故
指本單所之保額。保險有所時,更後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奉准日期及文號:88.08.12 台財保字第 881836041
奉准日期及文號:98.06.16 金管字第 09802552211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6.20 中壽商二字 0980620009
修正日期及文號: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4 05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
修正日期及文號: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
BVPA-2-
準。
【保險範圍】
第三
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四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國內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
二條項所的「意外事故自意害事生之一百
額給般意害身險金超過八十亡者益人證明
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智缺致不識其或欠其辨行為力者保險其身
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日(以後保之費用金額(不公司不得訂立
產稅費扣之半其超分本不負責任公司無息退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上保司投或向保險投保保險附)且其之喪
者,司於保之費用範圍依各書所要保先後
用額限為如有以上公司險契保時同或區分
其喪用保額與要保在先險公理賠額後之限
例分擔其責任。
【海外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
二條項所的「一般傷害」,外傷故發日起
險金三倍海外意外身故金。過一十日者,
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智缺致不識其或欠其辨行為力者保險其身
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日(以後保之費用金額(不公司不得訂立
產稅費扣之半其超分本不負責任公司無息退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上保司投或向保險投保保險附)且其之喪
者,司於保之費用範圍依各書所要保先後
用額限為如有以上公司險契保時同或區分
其喪用保額與要保在先險公理賠額後之限
例分擔其責任。
【飛航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
二條項約「飛外傷故」意外事故之日百八
BVPA-3-
的五付飛外傷故保。但一百日死,受若能
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智缺致不識其或欠其辨行為力者保險其身
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日(以後保之費用金額(不公司不得訂立
產稅費扣之半其超分本不負責任公司無息退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上保司投或向保險投保保險附)且其之喪
者,司於保之費用範圍依各書所要保先後
用額限為如有以上公司險契保時同或區分
其喪用保額與要保在先險公理賠額後之限
例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八
二條項所的「意外事故自意害事生之一百
者,司給般意害殘險金金額件三之給例乘
殘廢受益能證保險殘廢意外事故因果者,
此限
二條項所的「一般傷害」,外傷故發日起
之一本公付海般意害殘險金金額件三之給
一百日致廢者益人證明險人廢與外傷故具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條項所的「意外事故自意害事生之一百
者,司給航意害殘險金金額件三之給例乘
者,不在此限。
件三二項殘廢時,司給該項保險和,以第
目屬一手一足僅給項殘險金殘廢所屬等級
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殘廢合併(含約訂)的,可件三較嚴目的
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因合併以前(本契約訂立)殘廢所扣除之各項已給付殘廢保險金為下列三項目之乘(例詳見附件一)
一、基本保險金額
二、以前殘廢項目所應給付比例。
三、殘廢給付基準倍數
(一前殘「基額給付倍數」高於或等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殘廢給付「基本保額給付倍數」時,則以
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殘廢給付「基本保額給付倍數」為殘廢給付基準倍數。
(二前殘「基額給付倍數」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殘廢給付「基本保額給付倍數」時,則依以前殘
廢給付「基本保額給付倍數」為殘廢給付基準倍數。
前項第三款所稱「基本保額給付倍數」係依意外傷害所導致殘廢事故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意外傷害事故」︰「基本保額給付倍數」為一。
二、「海外一般意外傷害事故」︰「基本保額給付倍數」為三。
三、「飛航意外傷害事故」︰「基本保額給付倍數」為五。
如該項殘廢發生於本契約訂立前,則「基本保額給付倍數」為一。
第五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BVPA-4-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九
第二九項定的「一外傷故」殘廢故,合本
第五條及第八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的一倍為限。
第二八項定的「海般意害事致成後身並符
契約第六條及第八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為限。
第二六項定的「飛外傷故」殘廢故,合本
第七條及第八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的五倍為限。
金者公司第五第六第七定之傷害保險額與
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意外事故殘廢故時益人第五第六第七第八
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約定。
【除外責任(原因)】
第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契約的無效】
第十二條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三條
對於司要書面的告項應說明有為或遺為說
公司危險計者公司除本,其事故後亦但危
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十四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從當繳保扣除期費算已期間險費將其滿
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附件二。
BVPA-5-
事故故時契約即行;倘後有滿期之費者公司
日數比例退還給要保人;本契約終止時,若要保人已身故,則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給主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業分危險低時公司到通,應業或變更
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滿但被人所的職職務本公業分拒保內者公司
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公業分危險加,第一定通發生事故本公
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六條
三條的意害事,要、被人或人應悉意害事
生後五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付之因可於本之事未在約定內為者,年利
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七條
條所的意害事蹤,籍資載失日起滿年仍獲,
為被人極因本所約意外事故亡者公司五條
金或費用金,後發保險還時益人該筆之身
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飛航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被保險人的海外停留期間證明(申領海外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需檢具)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BVPA-6-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五、被保險人的海外停留期間證明(申領海外一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時需檢具)
對被人的予以,必並得益人調閱險人醫相
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廿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請書保險同意要、險人一人申請電子文件
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廿一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而受益領保額時保險作為險人。如他受
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時效】
第廿二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三條
刪,廿條規定應經人與司雙面或約定同意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廿四條
地地院為審管院,人的在中國境,以司總
但不除消保護四十及民訟法百三條之額訴
轄法院之適用。
BVPA-7-
附件
附件附件
附件
某君投保 1萬元之本險後,第一個月因遭受「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五級殘(付比例 60%)第三個月又
因「飛航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四級殘廢(付比 70%)第七個月因「海外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級殘廢
(給付比例 90%)則本公司依次給付各項殘廢保險金如下:
1. 一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實際給付金額為 10000×60% ×1 6000
2. 飛航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以前殘廢之扣除金額為 10000×60% ×1 6000
則實際給付金額為 10000 ×70% ×5 6000 29000
3. 海外一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以前殘廢之扣除金額各
(一般意外傷)10000 ×60% ×1 6000
(飛航意外傷)10000 ×70% ×3(註一)10000×60% ×1 15000
則實際給付金額為 10000 ×90% ×3 6000 元- 15000 6000
註一︰依契約條款第八條規定,其殘廢給付基準倍數 3
BVPA-8-
附件
附件附件
附件
短期費率表
短期費率表短期費率表
短期費率表
(依 82.11.18台財保 821729696 號及 82.5.12台財保 821723825 號函辦理)
(一)年繳
期間 對年繳保費 期間 對年繳保費
十二個月 100% 五個 55
十一個月 95 四個 45
十個 90 三個 35
九個 85 二個 25
八個 80 一個 15
七個 75 一日 5%
六個 65
※保險期間破月及未滿一個月者,其對年繳保費比例依上表以內插法訂定,每月以
三十日計,超過三百六十日者以一年計。
(二)半年繳:
期間 對半年繳保費比 期間 對半年繳保費比
六個 100% 二個 50
五個 90% 一個月 30
四個 80% 一日
10
三個 65%
※保險期間破月及未滿一個月者,其對半年繳保費比例依上表以內插法訂定,每月
以三十日計
(三)季繳
期間 對季繳保費 期間 對季繳保費
三個 100% 一個 5%
二個 85 一日 20
※保險期間破月及未滿一個月者,其對季繳保費比例依上表以內插法訂定,每月以
三十日計。
BVPA-9-
附件
附件附件
附件
殘廢保險付表
殘廢保險付表殘廢保險付表
殘廢保險付表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
殘廢殘廢
殘廢 殘廢
殘廢殘廢
殘廢
給付
給付給付
給付
神經障害
(註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
吸器輔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
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
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
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
神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 70分貝以上者。 7 40%
缺損及機
能障
(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咀嚼吞嚥
及言語機
能障
(註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胸腹部臟
器機能障
(註 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
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膀胱機能
障害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脊柱運動
障害
(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上肢缺損
障害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手指缺損
障害
(註 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BVPA-10-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
殘廢殘廢
殘廢 殘廢
殘廢殘廢
殘廢
給付
給付給付
給付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上肢機能
障害
(註 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手指機能
障害
(註 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
能者
10 10%
下肢缺損
障害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足趾缺損
障害
(註 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下肢機能
障害
(註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4
下肢髖、足踝均永失機
6 50%
9-4-5
一下、膝踝關,有關節喪失者。
7 40%
9-4-6
一下、膝踝關,有關節喪失者。
8 30%
9-4-7
兩下、膝踝關永久顯著障害
4 70%
9-4-8
兩下、膝踝關,各大關久遺著運
動障
5 60%
9-4-9
兩下、膝踝關,各大關久遺著運
動障
7 40%
9-4-10
一下、膝踝關遺存顯著障害
7 40%
9-4-11
一下、膝踝關,有關節遺存運動
障害
8 30%
9-4-12
兩下、膝踝關永久運動者。
6 50%
9-4-13
一下、膝踝關永久運動者。
9 20%
足趾
9-5-1
雙足均永失機
7 40%
BVPA
-11-
障害
(註
14
9-5-2
一足均永失機
9 20%
1
1-1.
於審神經等級,須神科經科經外復健科醫斷證相關
報告簡式評估
(MMSE)
、失估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臨智評
(CDR)
、神生理報告經系像檢告及之診查報)資依據要時
保險另行專科會同
1
)「持生要之生活」係物攝大小便末、穿衣服居、、入
浴等
2
)有、失失行病灶、四痺、外路、記障害覺障感情
障害欲減退人格等顯害;麻痺狀,輕度體能存,他人
在身示,遂行作者用第
3
級。
3
)中經系害,無知害之路及外路之輕痺,像檢可證
明之腦萎腦波等屬此等須據醫師、診結果之。
4
)中經系頹廢如發中樞系統之機害,其發位所級定
之,害同存時綜合部症一等之,不同應按較重其等
級。
1-2.
「平能障聽力」等審定頭部引起障害衡機害同存時
合其狀況等級
1-3.
「外癲癇害等審定癇發同時視因發作格變終至、人
,即癇性病狀,依
1-1
原則之。症狀定時應以科醫治療
,認能期療效,及療致安定準,其發態,列標定之
1
)雖分治每週一次發作適用
3
級。
2
)雖分治每月一次發作適用
7
級。
1-4.
「眩平衡障害級之:頭傷後中樞系統引起暈及機能
不單內耳引起小腦幹部葉等神經障害者亦,其標準
1
)為生命之日活活有可但因平衡障害身不事任作者
適用
3
級。
2
)因度平能障勞動較一常人低下適用
7
級。
1-5.
「外脊髓」等審定其損程度四肢運動、知害、障害尿
障害殖器等,
1-1
之原綜合狀選適等
1-6.
「一碳中遺症害等審定氧化毒後障害定,其所症候
附註精神經障級之基本判斷其等
2
2-1.
「視之測
1
)應國式表以後視準,正不,得眼視定之
2
)視害之,必須通測盲
(Malingering)
」檢
2-2.
「失係指永久國式
0.02
以下,並眼球、摘僅能暗或
一公內手辨眼公分指數
2-3.
以自之日過六的治判定,但摘出顯無原之,不限。
3
3-1.
兩耳障害不同應依之聽害審
3-2.
聽覺之測需用聽力
(Audiometer)
行之平均喪失分貝之。
3-3.
內耳引起機能之審準用障害等級其障程度之。
4
4-1.
「鼻損」指鼻二分以上之程其「永久顯著」,兩側
閉塞呼吸、不治,側嗅全喪
5
5-1.
咀嚼發生,係由於以外因(、舌硬口顎骨顎關之障
,所者。狹窄異常喉頭神經等引吞嚥,往發咀能障
BVPA
-12-
故兩害合為「、吞害」
1
)「咀嚼嚥之」,因器害或障害致不咀嚼嚥運除流
食物不能或吞
2
)「、吞能遺著障,係能充咀嚼嚥運致除糊、似之
物以不能或吞
5-2.
言語障害指由齒損外之引起音機害、機能及綴能障
1
)「言語障害係指構成之口、齒、口、喉等之語音
能中三種不能者。
2
)「機能顯著」,後列語言唇音舌音蓋音頭音四種
言機,有以上構音
A.
雙唇ㄅㄆ
(
發音雙唇
)
B.
唇齒
(
發音唇齒
)
C.
舌尖ㄉㄊ
(
發音舌尖
)
D.
舌根ㄍㄎ
(
發音舌根
)
E.
舌面ㄐㄑ
(
發音舌面
)
F.
舌尖:ㄓ
(
發音舌尖
)
G.
舌尖:ㄗ
(
發音舌尖牙齦
)
5-3.
因綴能遺著障祇以表示不能其意,準言語遺存障害
定等
6
6-1.
胸腹器:
1
)胸器,心臟囊、脈、、支、肺胸膜道。
2
)腹器,胃、、膽胰臟腸、、腸、脾腎上
3
)泌尿官,腎臟尿管胱及尿
4
)生官,內生及外器。
6-2.
1
)任要臟除二一以之主器係臟、、食胃、、胰小腸
大腸臟、腺、尿管、及尿
2
)前二分以上認定於對官以一側臟以二葉
6-3.
胸腹器障級之:胸臟器遺存,須狀綜量,影響常生
動之及需扶助形,神經等級基本、綜定其
6-4.
膀胱完全,係須永自腹尿或導尿
(
包括性迴管、氏囊尿
管造
)
7
7-1.
脊柱障害若併經障,應其全狀擇級定等級者,其中
者定級。
7-2.
脊柱障害
X
光照查始斷,診斷顯骨脫位形者依下定審
定:
1
)「顯著障害係指連續四個及三間盤)以且喪理運
範圍之一者。
2
)「運動」,脊柱固定椎體個椎(含上,失生動範
三分以上
3
)脊動限明顯柱固個椎二個盤(以下不在範圍
8
8-1.
「手失」
1
)在者,指節節切
2
)其指,由近節間切斷
8-2.
若經手術能仍完全者,缺失趾亦
8-3.
截取接合指時拇指之缺符合標準合後雖完常,之部
為缺而拇自截不予
9
9-1.
「一肩、腕關久喪能」指一完全,如情況
1
)一肩、腕關全強完全,及五指久喪能者
BVPA
-13-
2
)一肩、腕關全強完全者。
9-2.
「一肩、腕關久遺著運害」指一各關存顯動障如下
者:
1
)一肩、腕關永久顯著障害該手均永失機
2
)一肩、腕關永久顯著障害
9-3.
以生動範作審節機害之,規下:
1
)「機能係指完全或完痺狀
2
)「運動」,喪失運動二分以上
3
)「障害係指生理範圍之一者。
9-4.
運動之測
1
)以節之運動為基機能
(
運動
)
障害及程顯時用主動之範圍
,如程度確時須由運動能運圍參定之
2
)經固定者,慮其恢復度,宜之
9-5.
上下節名生理範圍明圖
10
10-1.
「手久喪能」
1
)在,中節關指節節,生理範圍之一者。
2
)在各指手指節,位指關節失生動範分之上者
3
)拇其他之末斷達之一者。
11
11-1.
下肢之測自患腸骨棘與下端度,側下較測短縮
12
12-1.
「足失」:自趾關斷而全部者。
13
13-1.
「一髖、足踝永久機能係指肢完用,列情
1
)一三大均完直或麻痺及一趾均機能
2
)一三大均完直或麻痺
13-2.
下肢能障喪失」、著運害」運動」之,參肢之項規
14
14-1.
「足久喪能者指符列情
1
)第末切分之上者中足節,關節動可圍,生理範圍
分之上者
2
)在趾,關節切斷或中關節一趾喪失運動二分上者
3
)在、四各趾指末以上或中關節一趾均完直者
15
15-1.
機能喪失存各害之,以險人外傷故發日起經六治療
狀固再行仍不待治果的為基定。即可者不限。
BVPA
-14-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下肢關節名稱說明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上肢
下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
若被人可其另常側體關動度上述關節度時依其側之關節
動度生理範圍定標
足骨
手骨
BVPA
-15-
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人身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人身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人身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公司傷害保險主附約或旅行平安保險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公司傷害保險主附約或旅行平安保險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公司傷害保險主附約或旅行平安保險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公司傷害保險主附約或旅行平安保險
,
且本附加條款不另收取保險費或保險成
且本附加條款不另收取保險費或保險成且本附加條款不另收取保險費或保險成
且本附加條款不另收取保險費或保險成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95.10.23字第950810
核准日期及文號:98.06.16 理字 09802552211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6.20 中壽商二字 0980620009
修正日期及文號:104 08 04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05 19 金管保壽字 10402543750
號函修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
本「人壽外傷大燒保險附加」(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附件一之傷害保險與旅行平安
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或附加於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之效力自本契約或本附約保險單生效時開始生效
則。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
被保於本本附效期遭受約或約所之意害事自意害事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重燙傷」。過一十日合「燒燙時,人若明被人之燒燙傷與該意外傷
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重大燒燙傷」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三。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不同年齡層身體各部分佔全身面積之百分比不同,其上限列載於附件三。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有附件二所列之五官功能障礙。
本條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於本契約或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手續】
第三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礙時行提
BVPA
-16-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必要時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第四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五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重大燒燙傷時,除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六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給付予本契約或本附約所約定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本契本附人同先於險人身故要保另行受益,以險人定繼承人為本附加
條款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件
附件附件
附件
人身傷害燒燙險給加條用商細表
險種
中國一年意外帳戶險附
中國人身傷害附約
中國一三身意害保
中國人身傷害
中國旅行保險
(P)
中國團體傷害
BVPA
-17-
五官障礙
一目者。
1
咀嚼嚥或構音能永存顯害者
2
兩耳機能
70
分貝者。
3
鼻部,致能永存顯害者
4
1.
失明定:
1
)「」之
1.
應用式視以矯視力,但不能得以視力之。
2.
視力之測必要通過
(Malingering)
」檢
2
)「」係力永萬國力表
0.02
以下,並眼球、摘僅能
或辨一公內手辨眼公分指數
3
)以害之經過月的為判則,球摘明顯復原況,
限。
2.
1
)咀能發害,指由齒以原因頰、軟硬、顎下顎
之障,所者。狹窄異常喉頭神經等引吞嚥,往
發咀能障故兩害合為「、吞害」於「、吞能遺
著障,係能充咀嚼嚥運致除糊、似之以外能攝
吞嚥
2
)言能障係指牙齒以外因引構音障害聲機害及
能障。至言語遺存障害係指構成之口、齒、口
、喉等之語言中,種以能構
A.
雙唇ㄅㄆ
(
發音雙唇
)
B.
唇齒
(
發音唇齒
)
C.
舌尖ㄉㄊ
(
發音舌尖
)
D.
舌根ㄍㄎ
(
發音舌根
)
E.
舌面ㄐㄑ
(
發音舌面
)
F.
舌尖:ㄓ
(
發音舌尖
)
G.
舌尖:ㄗ
(
發音舌尖牙齦
)
因綴能遺著障祇以表示不能其意,準言語遺存
障害定等
3.
1
)兩覺障度不,應耳之障害之。
2
)聽害之,需密聽
(Audiometer)
行之平均喪失分貝之。
3
)內傷引衡機害之,準經障定等按其之程定之
4.
「鼻損」指鼻二分以上之程其「永久顯著」,兩側
鼻孔、鼻困難能矯或兩覺完失者
5.
機能喪失存各害之,以險人外傷故發日起經六治療
後症定,治療能期療效結果準判但立判定在此
BVPA
-18-
0
1
5
10
15
16
歲以
頭部
19% 17% 13% 11% 9% 7%
頸部
1% 1% 1% 1% 1% 1%
軀體
26% 26% 26% 26% 26% 26%
上臂
(
雙側
)
8% 8% 8% 8% 8% 8%
下臂
(
雙側
)
6% 6% 6% 6% 6% 6%
(
雙側
6% 6% 6% 6% 6% 6%
臀部
(
雙側
)
5% 5% 5% 5% 5% 5%
生殖
1% 1% 1% 1% 1% 1%
大腿
(
雙側
)
11% 13% 16% 17% 18% 19%
小腿
(
雙側
10% 10% 11% 12% 13% 14%
(
雙側
7% 7% 7% 7% 7% 7%
年齡現於歲數依各部位鄰兩之百較大
中國人壽一三五人身傷害保險
(BVPA)
中國人壽一三五人身傷害保險(BVPA)
單位:元/每萬元保
職業等級
年繳費率
20
23
27
37
54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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