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 六 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二、每日依前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 額。
第 七 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 得超過保
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
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 後的年
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 八 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
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 可 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 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
整係數」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 」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
);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每年領取之年金總 金額若 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
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年
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返還予要保人。
本年金給付方式將採年 給付或月給付。
第 九 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 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 十 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萬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視為契 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
金計算,依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要保人除依第一、二項約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的減少外,亦得選擇以免扣除解約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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