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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長昇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B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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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長昇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B型
主要給付項目: 年金給付
核准文號:90.08.10台財保字第 090 0750826號函
90.10.19台財保字第0900709943號函
92.05.21台財保字第0920704718號函
核備文號:93.08.05三品字第00047號函
備查文號:94.05.31三品字第00032號函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
期間,本契約約定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種保證年金給付期間。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
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第八條調整係數之利率,該利率不得為負數。本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
訂於每月月初第一個工作日,其保證期間為一年。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第 三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被
保險人身故時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 五 條 【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 六 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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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宣告利率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二、依前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宣告利率計算之金額。
第 七 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屆滿保單十週年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
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
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
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 八 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領年金金額係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
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一
年給付之年金金額。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
整係數」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
);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每年領取之年金總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本年金給付方式將採年給付或月給付。
第 九 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解約費用係按本公司報財政部
核定方式計算如附表。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 十 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萬元。
前項減少部份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份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
要保人除依第一、二項約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外,亦得選擇以免扣除解約費用之
優惠辦法搭配運用,辦法內容如下:
一、自第二保單年度起至第五保單年度止,要保人每年最多可申請一次以免扣除解約費用方式
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同一次申請減少之額度最高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單借款應扣除保單借款及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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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利息後)之百分之十為限,唯最低金額仍需符合第一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 【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契約約定分期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第十三條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領】
要保人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申領「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
生存之文件。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
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
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八條規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
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十七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有錯誤時,本公司依正確保險年齡得修訂年金給付金額及給付開始日期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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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保人。
倘若前項保險年齡有錯誤致年金有溢付或短付時,將於續期給付中調整。
第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被保險人身故前,得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
第二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保險單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
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二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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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費用附表
保單年度 附加費用率
1 不高於5 %
2 0 %
3 0 %
4 0 %
5 0 %
6 0 %
7 0 %
8 0 %
9 0 %
. 0 %
. 0 %
. 0 %
附加費用=當期保費*附加費用率
註:預定附加費用率將於保戶投保的要保書及商品特性說明上揭露當時的附加費用率。
解約費用附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3.%
2 2.%
3 1.%
4 1.%
5 0.%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費用
U&I 71005-2005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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