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長昇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B型
主要給付項目: 年金給付
核准文號:90.08.10台財保字第090 0750826號函
90.10.19台財保字第0900709943號函
92.05.21台財保字第0920704718號函
核備文號:93.08.05三品字第00047號函
備查文號:94.05.31三品字第00032號函
96年9月14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 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
期間,本契約約定為十年、十五年 、二十年 三種保證年金給付期間。
本契 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 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 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
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 利率
,該利率不超過宣告前中央銀行公佈之最近一月之十年 期中央政
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並公告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mli.com.tw),且不 得為負數。本
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訂於每月月初第一個工作日,其保證期間為一年。
本契 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第 三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 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
意承保。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 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 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CSISAB3 第三版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