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VUL9 第九版 - 5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
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
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本條各項規定通知解除全部或部分保險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
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
到達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三十條
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
第 九 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六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
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
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
第 十 條 【保險費交付及基本保額變更的限制】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
,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一、投保 A 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和乘以
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
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
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 B 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和與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和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
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
。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變更基本保額:
一、投保 A 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
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則為變更後之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 B 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
價乘數」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
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變更後之基本保額。
前二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二百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八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五。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
之金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