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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金安康防癌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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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T0 第零版 -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金 安康 防癌保 險
內容摘要
一 、 審 閱 期 間 : 不 得 少 於 三 日 。
二 、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
三 、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4 條 、 第
6 條 、 第 7 條 、 第 8 條 、 第 1 0 條 、 第 1 1 條 )
( 三 ) 保 險 期 間 及 給 付 內 容 ( 第 5 條 、 第 1 4 條 、 第 1 5 條 、 第 1 7 條
、 第 2 0 條 、 第 2 2 條 、 第 2 4 條 )
( 四 ) 告 知 義 務 與 契 約 解 除 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 險 事 故 之 通 知 、 請 求 保 險 金 應 備 文 件 與 協 力 義 務 ( 第 1 2 條 、
第 1 3 條 、 第 1 6 條 、 第 1 8 條 、 第 1 9 條 、 第 2 1 條 、 第 2 3
條 )
( 六 ) 除 外 責 任 及 受 益 權 之 喪 失 (第 2 5 條 、 第 2 6 條 )
( 七 ) 保 險 金 額 之 變 更 ( 第 2 8 條 、 第 2 9 條 )
( 八 ) 保 險 單 借 款 ( 第 3 0 條 )
( 九 ) 受 益 人 之 指 定 、 變 更 與 要 保 人 住 所 變 更 通 知 義 務 ( 第 3 3 條 、 第
3 4 條 )
( 十 ) 請 求 權 消 滅 時 效 ( 第 3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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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金安康防癌保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初 次 罹 患 低 侵 襲 癌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侵 襲 癌 保 險 金
退 還 累 計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身 故 保 險 金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滿 期 保 險 金
103年05月09日三品字第00076號函備查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本 保 險 當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致 契 約 終 止 時,因 其 給 付 成 本 計 算 已 考 慮 死 亡 脫 退 因 素 ,故 不 退 還 健 康 險
部 分 解 約 金 。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內) 。
※ 本 險 之 癌 症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 復 效 日 起 九 十 日 以 內 。
※ 保 險 公 司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0800- 022-258
傳真: 02- 2 5 1 6 3 3 5 9
電 子 信 箱 ( E-mail):c a llc ente r@mail.mli.com.tw
第 一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 書、批 註及其 他約定 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 稱本契 約)的 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 當事人 的真意 ,不得 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 時,以 作有利 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 指按投 保時被 保險人 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 六個月 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 保單年 度加算 一歲, 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 變。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額」係 指保險 單面頁 所載本 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 所變更 時,以 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 額」於 第一保 單年度 及第二保單年度為「基本保額 」,由 第三保 單
年度開始為「基本保額」之 兩倍, 嗣後不 再變更 直至本契約終止。「當年度保 險金額 」詳如 附
表一。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被 保險人 自本契 約生效 日、復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 一日以 後所開 始
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罹 患之一 種疾病 ,其特 徵係由人體惡性細胞不能控制 之生長 及擴張 ,
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 多症所 造成之 惡性腫 瘤,而按衛生福利部刊印之「 國際疾 病傷害 及
死因統計分類標準( ICD-9)」歸類 為惡 性 腫瘤 或 原位 癌(如 附 表二 ),且 經醫 院 對固 定 組織 所
作之病理檢查診斷確定者為 準。但 類癌除 外。
本契約所稱「低侵 襲癌」係指「國際 疾病傷 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 ICD-9)」所 載 之下 列 疾病
:
(一)原位癌(編號 230 至 234)。
(二)第一期前列腺癌。
(三)非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四)甲狀腺乳突狀癌。
本契約所稱「侵襲癌」係指 前項「 低侵襲 癌」以 外之癌症。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具 有診斷 及治療 癌症設 備,並符合醫療法規定領有開 業執照 並設有 病
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 療法人 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符 合醫療 相關法 令規章 規範,以領有醫師證書,合法 執業者 為限。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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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 為被保 險人出 具診斷書。
本契約所稱「初次罹患」係 指被保 險人於 本契約 生效日前,從未經診斷罹患癌 症,於 本契約 生
效日、復效日起持續有效第 九十一 日以後 ,經醫 院或醫師 有關癌症 篩檢或 病理檢查並經診斷確
定(以癌症篩檢或病理採樣 之日為 準)初 次罹患 癌症者。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標準 體保險 費」係 指本契 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 記載每 萬元基 本
保額所對應之年繳標準體保 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 ,於繳 費期間 內,係 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 乘以事 故發生 時
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對應 「表定 年繳標 準體保 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於繳 費期滿 後,係 以
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以事 故發生 時本契 約之「 基本保額」對應「表定年繳標 準體保 險費」 計
算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累計所繳保險 費加計 利息」 ,係指 將「表定保 險費」 以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二五,
逐期採年複利方式加計利息 ,計算 至被保 險人事 故發生當時之金額。但本契約 如變更 為「減 額
繳清保險」者,則「累計所 繳保險 費加計 利息」 應指本契約自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 」當時 ,
依第二十九條約定所計算之 一次繳 清的躉 繳保險 費(指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 繳保險 費或借 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 業費用 後的淨 額), 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採 年複利 方式加 計
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事故 發生當 時之金 額。
前項所稱之「表定保險費」 ,係指 保險單 面頁所 載本契約之保險費,並應依事 故發生 當時之 「
基本保額」等比例調整。
第 三 條 【 契 約 撤 銷 權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 起算十 日內, 得以書 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 約撤銷 權者, 撤銷的 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 示到達 翌日零 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 應無息 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 所發生 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 但契約 撤銷生 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 銷,本 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 四 條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 第一期 保險費 後負保 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 承保的 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 收相當 於第一 期保險 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 任,以 同意承 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 險費金 額時開 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 承保與 否之意 思表示 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 司仍負 保
險責任。
第 五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符 合第十 四條、 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 條或第 二十二 條
者,本公司依該條款之約定 退還累 計所繳 保險費 加計利息或給付保險金。
第 六 條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 費,應 照本契 約所載 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 指定地 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 收取, 並交付 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 保險費 到期未 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 催告到 達翌日 起三十 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 者,則 不另為 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 起三十 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 方式交 付第二 期以後 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 依此項 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 保人交 付保險 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 。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 契約自 寬限期 間終了 翌日起停止效 力 。如在 寬限期 間內發 生保險 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第 七 條 【 保 險 費 的 墊 繳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 限期間 終了前 以書面 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 過寬限 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 本契約 與本契 約所有 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當 時的保 單價值 準
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 其借款 本息後 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與本 契約所 有附加 之
契約(含附加條款)應繳的 保險費 及利息 ,使本 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 (含附 加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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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 繳日前 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 墊繳。 墊繳保 險
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 的翌日 起,按 當時本 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 率計算 (不得 超
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 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 之翌日 開始償 付利息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 一年以 上而經 催告後 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 息滾入 墊繳保 險
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公 司應即 出具憑 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 明墊繳 之本息 及
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 契約( 含附加 條款)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 價值準 備金之 餘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 到達後 屆三十 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與本契 約所有 附加之 契
約(含附加條款)效力停止 。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 本契約 與本契 約所有 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保 險費之 合計 金額
。
第 八 條 【 本 契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 得在停 效日起 二年內 ,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 後不得 申請復 效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 個月內 提出前 項復效 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 效期間 的危險 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不超過本 契約辦 理保險 單借款 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 上午零 時起, 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 個月後 提出第 一項之 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 人之復 效申請 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 要保人 提供被 保險人 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 日內交 齊本公 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 公司得 退回該 次 復 效 之申 請 。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 變更已 達拒絕 承保程 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 內要求 要保人 提供可 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 十五日 內不為 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 要保人 清償第 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 時起, 開始恢 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 效者, 除有同 項後段 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 保證明 ,並清 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 翌日上 午零時 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 三十條 約定停 止效力 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 前六項 約定辦 理
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 本息與 墊 繳 保 險費 及 其利 息 ,其 未 償餘 額 合計 不 得 逾依 第 三十 條 第
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 金額上 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 契約效 力即行 終止,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 而要保 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 約內容 時,本 公司應 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
第 九 條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 契約時 ,對於 本公司 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 明,如 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 為不實 的說明 ,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 ,本公 司
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 繳保險 費,其 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 發生 未基 於 其說 明 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 知有解 除之原 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 自契約 訂立後 ,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 要保人 死亡、 居住所 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 公司得 將該通 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 十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 一 ) 】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 收到要 保人書 面通知 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 以上或 繳費累 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本公 司應於 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金。逾 期本公 司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 一分計 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 本公司 將附著 於保險 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 項保險 金額表 」
中。
第 十 一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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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 復效日 起九十 日以內 ,經醫院或醫師有關癌症篩檢 或病理 檢查並 經
診斷確定(以癌症篩檢或病 理採樣 之日為 準)罹 患癌症者,本契約自診斷確定 翌日起 終止, 本
公司無息退還已繳付之保險 費。
第 十 二 條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 公司應 負保險 責任之 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 後儘速 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 付保險 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 十五日 內給付 之。但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 在前述 約定期 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 分加計 利息給 付。
第 十 三 條 【 失 蹤 處 理 】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失蹤 者,如 經法院 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 內所確 定死亡 時
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退 還累計 所繳保 險費加 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 保險金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 ,足以 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 事故 而死 亡 者, 本 公
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 依第十 七條約 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 息或給 付身故 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累計 所繳保 險費加 計利息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後,本 契
約效力終止,如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 時,要 保人或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累計所 繳保險 費加計 利
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歸還本 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 發生者 ,仍應 予
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 仍得予 以扣除 。
第 十 四 條 【 初 次 罹 患 低 侵 襲 癌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保險人經醫院或醫師診斷 確定初 次罹患 「低侵 襲癌」者 ,本公司 按診斷 確定當時「基本保額
」之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 患低侵 襲癌保 險金」 ,並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按前項之約定給付「 初次罹 患低侵 襲癌保 險金」後,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 十 五 條 【 初 次 罹 患 侵 襲 癌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保險人經醫院或醫師診斷 確定初 次罹患 「侵襲 癌」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 時之「 當年度 保
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侵 襲癌保 險金」 ,本契 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若曾申領「初次罹 患低侵 襲癌保 險金」 者,前項給付金額將扣除已申 領之「 初次罹 患
低侵襲癌保險金」。
第 十 六 條 【 癌 症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十四條 及第十 五條之 各項癌 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及癌症篩檢 或癌症 病理組 織檢查 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 醫師時 ,不得 為
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各項癌症保險金 時,本 公司於 必要時 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 相關資 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 十 七 條 【 累 計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的 退 還 、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且保 險年齡 達十六 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 公司按 下列金 額
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
一、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 」的一 點零五 倍。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末保 單價值 準備金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 年齡達 十六歲 之保單 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 故時之 「累計 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身故保 險金」 ,本契 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 者,本 公司不 給付身 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 「累計 所繳保 險
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 得之人 ,本契 約效力 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 或其他 心智缺 陷,致 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 為之能 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變更 為喪葬 費用保 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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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 年二月 三日( 含)以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總和( 不限本 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 時遺產 及贈與 稅法第 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 額之半 數,其 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 司並應 無息退 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 (含) 以上保 險公司 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 數個保 險契( 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 額合計 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 承保之 喪葬費 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 保時間 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 項喪葬 費用額 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 以上保 險公 司 之保 險 契約 要 保時 間 相同 或 無法 區 分 其要 保 時間 之 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 喪葬費 用保險 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 應理賠 之金額 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
第 十 八 條 【 退 還 累 計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的 申 請 】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三 條、第 十七條 或第二 十五條約定申請退還「累計所 繳保險 費加計 利
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 除戶戶 籍謄本 。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 分證明 。
第 十 九 條 【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 或「喪 葬費用 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 除戶戶 籍謄本 。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 二 十 條 【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且保 險年齡 達十六 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附表三 所列完 全殘廢 情
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 額之最 大值給 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 終止 :
一、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 險費總 和」的 一點零 五倍。
二、完全殘廢確定時之「當 年度末 保單價 值準備 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之保單 週年日 前致成 附 表三所列 完全殘 廢情事 之一者,本公司按完
全殘廢確定當時之「累計所 繳保險 費加計 利息」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 契約效 力終止 。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三所 列二項 以上完 全殘廢 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 完全殘 廢保險 金
」。
第 二 十 一 條 【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 金」時 ,應檢 具下列 文件 :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 金時, 本公司 得對被 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 時並得 另經受 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 相關資 料,其 一切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 展保險 公司依 第
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 二 十 二 條 【 滿 期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七 十五歲 之保單 週年日 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費 總和」 的一點 零
五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 效力即 行終止 。
第 二 十 三 條 【 滿 期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 時,應 檢具下 列文件 :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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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 二 十 四 條 【 身 故 、 完 全 殘 廢 或 滿 期 後 方 經 診 斷 罹 患 癌 症 之 處 理 方 式 】
被保險人於身故、完全殘廢 或滿期 後,方 經醫院 或醫師診斷身故、完全殘廢或 滿期前 確定初 次
罹患癌症時,本公司依下列 方式辦 理 :
一、罹患「低侵襲癌」者, 除依第 十七條 、第二 十條或第二十二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 繳保險 費
加計利息」或給付保險金外 ,另應 依本契 約約定 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癌保險 金」。
二、罹患「侵襲癌」者,依 本契約 約定給 付「初 次罹患侵襲癌保險金」,但本 公司倘 前已依 第
十七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 二條約 定退還 「累計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 保險金 者,
應予扣除。
第 二 十 五 條 【 除 外 責 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 不負給 付保險 金的責 任 :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 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 成附表 三所列 完全殘 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 起二年 後故意 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 險金或 喪葬費 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 拒捕或 越獄致 死或致 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 形致被 保險人 成附表 三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依 本契約 的約定 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保險金 者,本 契約累 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 照約定 給付保 單
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 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 一項各 款原因 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 「累計 所繳保 險
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 得之人 。
第 二 十 六 條 【 受 益 人 受 益 權 之 喪 失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或雖未 致死者 ,喪失 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 失受益 權,而 致無受 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金額作 為被保 險人遺 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 受益權 之受益 人原應 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 定比例 分歸其 他
受益人。
第 二 十 七 條 【 欠 繳 保 險 費 或 未 還 款 項 的 扣 除 】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 約金或 返還保 單價值 準備金、退還保險費、累計所 繳保險 費加計 利
息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 費(包 括經本 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 還清者 ,本公 司
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 息後給 付其餘 額。
第 二 十 八 條 【 保 險 金 額 之 減 少 】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 請減少 基本保 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 不得低 於本保 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 依第十 條契約 終止之 約定處理。
第 二 十 九 條 【 減 額 繳 清 保 險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 保單價 值準備 金時,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 營業費 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 清 的躉 繳 保險 費 ,向 本 公司 申 請 改保 同 類保 險 的「 減 額繳 清 保險 」 ,其 基
本保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 為「減 額繳清 保險」 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 契約繼 續有效 。
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 基本保 額以減 額繳清 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 保險」 當時, 倘有保 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 本公司 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 保險費 或借款 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 的淨額 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 原基本 保額之 百分之 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 保單價 值準備 金
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 限。
本條第一項所稱減額繳清基 本保額 附表, 本公司 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 「解約 金暨各 項
保險金額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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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條 【 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 保單價 值準備 金時, 要保人得以本契約為質,向本 公司申 請保險 單
借款,繳費期間內,其可借 金額上 限為借 款當日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80%,繳 費期滿 後,其 可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 價值準 備金之 90%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 保單價 值準備 金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 司應於 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 時,於 本公司 以書面 通知 要保人 返還借 款本息 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 自該三 十日之 次日起 停止。
前二項停止本契約效力之申 請恢復 ,準用 本契約 第八條之約定。
第 三 十 一 條 【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 加紅利 分配, 並無紅 利給付項目。
第 三 十 二 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 被保險 人出生 年月日 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 保年齡 ,以足 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 過六個 月者, 加算一 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 誤時, 依下列 規定辦 理 :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 致溢繳 保險費 者,本 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但 在發生 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 生在本 公司者 ,本公 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 的比例 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 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 致短繳 保險費 者,應 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 發覺且 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 得按原 繳保險 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 本保額 ,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 誤原因 歸責於 本公司 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 按「發 現
錯誤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 借款的 利率」 與「民 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 定週年 利率」兩者取其大之
值計算。
第 三 十 三 條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初次罹患低侵襲癌保險金、 初次罹 患侵襲 癌保險 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 保險人 本
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 保險金 尚未給 付或未 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本 契約之 身故受 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 依下列 規定指 定或變 更受益人 :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 保險人 同意指 定受益 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 保險人 同意變 更受益 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 知保險 公司者 ,
不得對抗保險 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 人檢具 申請書 及被保 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 應即予 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 身故, 除要保 人已另 外先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 險人之 法定繼 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 得保險 金之比 例適用 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 三 十 四 條 【 變 更 住 所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 即以書 面通知 本公司 。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 公司之 各項通 知,得 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 所發送 之。
第 三 十 五 條 【 時 效 】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 為請求 之日起 ,經過 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三 十 六 條 【 批 註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 事項的 增刪, 除第三 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 與本公 司雙方 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 註或發 給批註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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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七 條 【 管 轄 法 院 】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 保人住 所地地 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 住所在 中華民 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 一審管 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 條及民 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 訟管轄 法院之 適用。
【 附表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每萬元基本保額)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保 單 年 度
當 年 度 保 險 金 額
保 單 年 度
當 年 度 保 險 金 額
當 年 度 保 險 金 額
1
10000
26
20000
20000
2
10000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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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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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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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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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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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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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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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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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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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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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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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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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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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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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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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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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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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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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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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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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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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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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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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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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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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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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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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衛生福利部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ICD-9)」
歸 類 為 惡 性 腫 瘤 或 原 位 癌 表
國 際 分 類 碼
分 類 項 目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 之惡性 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 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
230~234
原位癌。
【 附表三 】 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 廢 程 度
一
雙目 均 失 明 者 。 ( 註 1)
二
兩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 或 兩 下 肢 足踝 關 節 缺 失 者 。
三
一上 肢 腕 關 節 及 一 下 肢 足 踝 關 節缺 失 者 。
四
一目 失 明 及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或 一 目 失 明 及 一 下 肢 足 踝關 節 缺 失 者 。
五
永久 喪 失 咀 嚼 ( 註 2)或 言 語 (註 3) 之 機 能 者 。
六
四肢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 。 ( 註4)
七
中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或 胸 、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極 度 障 害 , 終 身 不 能 從 事任 何 工
作, 經 常 需 醫 療 護 理 或 專 人 周 密照 護 者 。 ( 註 5)
註:
1.失明 的 認 定
(1)視 力的 測 定 ,依 據 萬國 式 視力 表 ,兩 眼 個別 依 矯 正視 力 測定 之 。
(2)失 明係 指 視 力永 久 在萬 國 式視 力 表零 點 零二 以 下 而言 。
(3)以 自傷 害 之 日起 經 過六 個 月的 治 療為 判 定原 則 , 但眼 球 摘出 等 明顯 無 法復 原 之情 況 ,不 在
此限。
2.喪失 咀 嚼 之機 能 係 指 因 器 質 障害 或 機 能 障 害,以 致 不 能作 咀 嚼 運 動,除流質食 物 外,不 能 攝 取 者
。
3.喪失 言 語 之機 能 係 指 後 列 構 成語 言 之 口 唇 音、齒舌音、口 蓋 音、喉 頭 音 等 之 四 種語 音 機 能 中,有
三種 以 上 不 能 構 音 者 。
4.所謂 機 能 永久 完 全 喪 失 係 指 經六 個 月 以 後 其 機 能 仍 完 全喪 失 者 。
5.因重 度 神 經障 害 , 為 維 持 生 命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 全須 他 人 扶 助 者 。
U&I 850(04-2014)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男 性 女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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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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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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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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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279
6
299
28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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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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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30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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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317
11
339
32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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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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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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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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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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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33
545
520
34
574
543
35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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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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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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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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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41
770
735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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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43
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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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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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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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
1062
50
1155
1126
20JACT75
二十年繳費金安康防癌保險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額之年繳保險費
投保年齡
三商美邦人壽
想問有三商美邦的業務嗎?我有20NAWL 20SDR 20NDDBR ADDRESS DHIR HSRSE 20ACRD 20CWPR (一單)還有 20NJHI (一單) 跟 20NSSI (一單)圖在下列可以幫我分析第單張有涵蓋後面兩單的功能嗎? 後面兩單需要退掉嗎?  謝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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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問題
二十年繳費金富泰終身保險(20ft)  有人有買過這種的嗎  保額30萬  是繳完20年之後  一次領回30萬  還是可以月月領慢慢回本?  因為是家人買的不太知道這張用途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業務員(高雄)
請問各位有認識或推薦的三商人壽業務員嗎?0800客服都打不進去,希望是高雄地區,並告知接洽方式,感謝。
· 回應 11
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 回應 5
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 回應 9
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 回應 8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 回應 10
徵求台新(新光?)和三商美邦人壽業務
如題,因為想買這兩家的保險,但沒有認識業務員,所以到這裡徵求了
· 回應 13
防癌險 台灣人壽 遠雄 三商...
想問一下最新的台灣人壽愛滿溢防癌附約,可以用原本的台灣人壽安心久久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或是好心200殘廢終身保險來附加嗎?有看到推薦遠雄 CJ2,不過版有好像說第一年防護不夠,一般會建議規劃幾家到多少額度以上,因為癌症好像現在很夯免疫療法。也有看到很推三商的說相對划算,全球聽說女生後面很貴,但是保障不錯。謝謝!
· 回應 29
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 回應 18
三商,二十年繳費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NCR
手術醫療保險金 (特定癌症)20年前買的保單所謂的特定癌症項目表是否會隨國家疾病碼而更新?還是只針對當時條款上所列的特定癌症項目表理賠?三商美邦人壽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三商後期的特定癌症項目表有更新特定癌症與特殊部位癌症理賠項目請問過去的保單條款是否會同步更新癌症理賠項目表?
· 回應 3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三商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請問這個防癌險是否有理賠併發症
· 回應 3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 回應 15
「富邦人壽精準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O)」有興趣
本人41歲男對「富邦人壽精準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O)」有興趣請問這張10年到期後是不是不保證續保了,以他的倍率是不是保到65歲前都還算划算另保誠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CUCR) 保誠人壽標靶守護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ACCNTR2) 這兩張保費也算便宜,若癌症一次金已經有300萬以上了,想額外補充癌症醫療這兩張推薦嗎
· 回應 22
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想了解這張附約主約要用多少來搭配我有一張主約十萬的壽險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 +實支實付)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還能加這張嗎   "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對「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有興趣
· 回應 32
10歲男童 三商AMRR保額三萬和全球人壽傷害保額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3萬,請問那一種保障比較好,三商DHIR保額1000和全球人壽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1000,這兩種哪一個理賠方案比較好?
以上選擇留其中一個。先感謝回答😊
· 回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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