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H0 第零版 - 2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
值」之當月利率或用以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該 利率 係依據市場利率,並參考本公司實際投資
報酬率及對國內外經濟及金融環境的預期加以調整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
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公告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mli.com.tw)。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係指本契約保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
二個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該平均值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一),則以本契約預定
利率為準。
本契約所稱「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當時之「
保險金額」所計算的期末保單價值 準備金與「累 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加總
之值。「保險金額」於年度中有變更者,亦同。
第 三 條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四 條 【 契 約 撤 銷 權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 本 契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
要保人因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且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 於清償
保險單借款本息(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因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且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
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
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 明,或於收齊可保證 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六 條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 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