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單週 年日時,依每 年 計 算之增值回饋 分享金之值 抵 繳 該 次應繳 保 險 費 。但如要保 人依本契
約約定向 本公司申請辦 理 減 額繳清保險, 或繳費期滿 後 之 每 一保單 週 年 日 仍屬有效契 約時,而
無法抵繳 保險費者,應 改 採 前項儲存生息 方式辦理, 並 應 於 被保險 人 保 險 年齡達十六 歲之保單
週年日( 含)時,就累 計 儲 存生息之值為 躉繳純保險 費 一 次 購買增 額 繳 清 保險,並計 算自該保
單週年日 當日起生效之 增 額 繳清保險金額 。 被 保 險人於本契 約有效期間內 且 保 險年齡 達 十 六 歲
之保單週 年日後適用第 一 項 規定。
要保人得 於本契約有效 期 間 內,以書面通 知本公司變 更 第 一 項給付 方 式 。
要保人於 申請投保時, 若 未 依第一項第一 款選擇增值 回 饋 分 享金之 給 付 方 式者,本公 司以購買
增額繳清 保險方式辦理 。
要保人於 申請投保時, 若 未 依第一項第二 款選擇增值 回 饋 分 享金之 給 付 方 式者,本公 司以儲存
生息方式 辦理。
增值回饋 分享金以儲存 生 息 給付者,本公 司於給付「 身 故 保 險金或 喪 葬 費 用保險金」 、「完全
殘廢保險 金」或「祝壽 保 險 金」時,一併 將當時已累 計 之 金 額給付 予 該 保 險金受益人 。但本契
約係因第 八條第八項、 第 十 一條或第二十 四條第三項 之約定終止時 , 則 給 付予要保人 。
本公司於 被保險人保險 年 齡 達十六歲之保 單週年日前 給 付 「 身故保 險 金 或 喪葬費用保 險金」或
「完全殘 廢保險金」時 , 一 併將當時已依 第二項累計 儲 存 生 息之值 給 付 予 該保險金受 益人。但
本契約係 因第八條第八 項 、 第十一條、第 十五條第六 項 或 第 二十四 條 第 三 項之約定終 止時,本
公司將依 第二項累計儲 存 生 息之值給付予 要保人。
本公司於 每一保單週年 日 應 就第一項所計 算之增值回 饋 分 享 金,依 約 定 方 式通知要保 人。
本公司依 條款約定解除 本 契 約時,將不負 給付增值回 饋 分 享 金之責 任 。
第 十 三 條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要保人或 受益人應於知 悉 本 公司應負保險 責任之事故 後 十 日 內通知 本 公 司 ,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 請 給 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 於收齊前項文 件 後 十五日內給付 之。但因可 歸 責 於 本公司 之 事 由 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 率 一 分加計利息給 付。
第 十 四 條 【 失 蹤 處 理 】
被保險人 在本契約有效 期 間 內失蹤者,如 經法院宣告 死 亡 時 ,本公 司 根 據 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
日為準, 依本契約約定 退 還 累計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 或 給 付 身故保 險 金 或 喪葬費用保 險金或增
值回饋分 享金;如要保 人 或 受益人 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 為 被 保 險人極 可 能 因意外傷害事 故
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 意 外 傷害事故發生 日為準,依 本 契 約 約定退 還 累 計 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
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 葬 費 用保險金或增 值回饋分享 金 。
前項情形 ,本公司退還 累 計 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或給 付 身 故 保險金 或 喪 葬 費用保險金 或增值回
饋分享金 後,本契約效 力 終 止,如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 時 , 要 保人或 受 益 人 應將該筆已 領之累計
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或 身 故 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或 增 值 回饋分 享 金 歸 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
應給付保 險金之情事發 生 者 ,仍應予給付 。
第 十 五 條 【 累 計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的 退 還 、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保險人 於本契約繳費 期 間 內且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之 保 單 週 年日後 身 故 者 ,本公司按 下列二款
之一,其 金額最大值者 , 給 付「身故保險 金」,本契 約 效 力 終止:
一、身故 時「基本保額 」 對 應之「當年度 末保單價值 準 備 金 」。
二、身故 時「基本保額 」 對 應之「保險費 總和」。
如有「累 計增加基本保 額 」 部分者,除依 第一項給付 「 身 故 保險金 」 外 , 另依第一項 計算方式
給付「累 計增加基本保 額 」 對應之「身故 保險金」。 其 「 當 年度末 保 單 價 值準備金」 及「保險
費總和」 為「累計增加 基 本 保額」對應之 值。
被保險人 於本契約繳費 期 間 屆滿後且保險 年齡達十六 歲 之 保 單週年 日 後 身 故者,本公 司按下列
三款之一 ,其金額最大 值 者 ,給付「身故 保險金」, 本 契 約 效力終 止 :
一、身故 時「基本保額 」 對 應之「當年度 保險金額」 。
二、身故 時「基本保額 」 對 應之「當年度 末保單價值 準 備 金 」。
三、身故 時「基本保額 」 對 應之「保險費 總和」之一 點 零 六 倍。
如有「累 計增加基本保 額 」 部分者,除依 第三項給付 「 身 故 保險金 」 外 , 另依第三項 計算方式